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試行)》的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試行)》的通知在2003.01.23由雲南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雲南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試行)》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3年0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3月01日
  • 頒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促進小煤礦改善安全生產環境,確保小煤礦安全生產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按照“管理、裝備、培訓”三個並重的原則,結合本省小煤礦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礦井年設計(或生產)能力30萬噸及其以下的所有合法開採的井工煤礦。其他合法煤礦參照執行。
第三條 小煤礦執行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評價制度,即以礦井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條件將小煤礦評定為安全礦井、基本安全礦井或不安全礦井。
小煤礦必須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程、規範及標準,並依據本條件加強企業安全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應當加強小煤礦的安全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加強對小煤礦的安全監察,查處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煤礦企業。
第五條 對不安全礦井必須按規定立即停產,限期整頓,經複查仍不合格的礦井依法予以關閉;對基本安全礦井存在的問題必須限期整改,經複查仍不合格的依法予以處罰直至關閉。
第二章 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第一節 安全管理
第六條 開辦小煤礦必須依法取得“五證”,即《採礦許可證》、《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資格證書》、《煤礦礦長資格證書》、《煤炭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證照合法有效。
第七條 礦井必須有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正規設計或經縣級以上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批准的開採現狀說明書。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必須編制安全設施專篇,並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
項目竣工後投產前,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條 小煤礦必須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有安全監督員(安全員)。每一礦井至少有一名煤炭院校畢業或經煤炭院校一年以上專業培訓合格的煤礦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並逐步配備採礦、通風、地測、機電等專業人員。
第九條 小煤礦必須建立健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十條 小煤礦應當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維簡費,確保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十一條 礦井嚴禁越過井田邊界開採,也不得開採設計保全煤柱。
第十二條 礦井必須具有能反映本礦實際的“六圖”,即地質地形圖、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小煤礦必須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契約,並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小煤礦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支付保險費,建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並交納風險抵押金。
第十五條 嚴禁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勞動。
第十六條 礦井每班作業時必須配備特種作業人員的最低數量:安全員1人;瓦斯檢查員1人;有爆破作業時,爆破工1人;每台絞車司機1人;井下電鉗工1人。
第十七條 小煤礦必須建立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事故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制度、入井檢身制度、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工程質量檢查驗收制度、各工種交接班制度、設備管理及維修制度、事故報告制度、事故分析處理制度、班前會議制度、井巷維修制度、礦井管理人員跟班指揮制度、特種作業人員檢查和檢測制度、重要設施保衛制度。
第十八條 礦井必須及時實測填繪各種生產圖件,必須每半年向縣級管理煤炭工業的部門或直接主管部門和為其服務的礦山救護隊交換採掘工程平面圖、通風系統圖。
第十九條 礦井必須編制年度《礦井災害預防與處理計畫》或應急救援預案。
第二十條 礦井必須編制採掘工作面作業規程,並嚴格審批,貫徹有記錄。
第二十一條 礦井重要安全工程必須制定專門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審批,貫徹有記錄。
第二十二條 井下主要井巷、交岔口必須有醒目的標誌,註明井巷名稱及方向等。
第二十三條 小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有條件的小煤礦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或輔助救護隊,沒有建立礦山救護隊的小煤礦必須與就近的礦山救護隊簽訂有償服務的救護協定。
第二十四條 小煤礦應當按規定做好職業危害防治和勞動保護工作,並定期對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入井人員必須佩戴礦用安全帽、專用礦燈、穿勞保膠鞋和勞保服裝。
第二節 安全培訓
第二十五條 小煤礦礦長必須經二級及其以上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並取得由省級及其以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煤礦礦長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煤礦礦長資格證書》,並按規定按期復訓和執行年審制度。
第二十六條 小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三級及其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IC卡),持證上崗,並按期復訓。
第二十七條 井下其他作業人員必須經四級及其以上資質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書方可上崗,有培訓檔案。
第三節 安全技術及裝備
第二十八條 礦井開拓開採工作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間距不少於30米,嚴禁獨眼井生產;
(二)鐵路下、建(構)築物下、水體下採煤必須有專門設計和可靠的保護措施;
(三)水平、採區、工作面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分別通到進風和迴風井巷,傾角大於45度的應設梯道或梯子間;
(四)礦井生產應編制採掘接替計畫;
(五)煤層賦存條件適應的緩斜、傾斜煤層必須採用壁式採煤法;急傾斜煤層和構造複雜的煤層也應當改進採煤方法,推進技術進步,使生產系統合理,巷道布置簡單,風路暢通,安全性好;
(六)採掘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施工,採取可靠的支護措施,嚴禁空頂作業,並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七)巷道淨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九條 礦井通風管理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礦井必須採用主要通風機通風,嚴禁自然通風;
(二)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並逐步配備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備用,嚴禁局部通風機代替主要通風機;
(三)風井應有引風道、防爆門,風機安裝嚴密,外部漏風率不超過5%(有提升設備的不超過15%),風機房應有電流表、水柱計、軸承溫度計等儀表;
(四)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系統合理、穩定、可靠;
(五)礦井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供風標準,主要通風機選型符合通風設計要求,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要;
(六)主要通風機機房應有規範建築,機房內有通風工值班,有運行記錄;
(七)主要通風機須按省級有關部門規定檢測,取得合格證標誌並有效;
(八)通風系統圖必須按井下實際及時填圖,標明風流方向、風量、井巷長度、通風設備型號及其位置和通風設施位置等;
(九)生產水平、採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採掘工作面實行獨立通風,不得二次串聯;採掘工作面進迴風不得經過採空區或冒落區;
(十)井下風流中的氧氣、二氧化碳及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濃度以及風速符合《規程》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
(十一)礦井應建立測風制度,有測風人員、測風儀表和井下測風站,並按規定測風、調風,有測風記錄和報表;
(十二)井下必須按《規程》規定設定通風設施;
(十三)礦井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必須保持連續運轉,礦井還必須制定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停風的安全技術措施;
(十四)掘進工作面必須採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嚴禁擴散通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和使用符合《規程》規定,有專人管理局部通風機;
(十五)局部通風機風筒必須使用具有安全標誌的抗靜電、阻燃風筒;
(十六)嚴禁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供2個作業掘進面或3台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供1個掘進面。
第三十條 礦井瓦斯管理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礦井必須按《規程》規定每年進行瓦斯等級鑑定,逐級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二)礦井必須建立瓦斯和氧氣檢查制度,並按《規程》規定檢查,做到“三對口”(井下記錄牌板、瓦斯檢查員手冊、瓦斯日報)、“三簽字”(瓦斯檢查員、班組長、礦井長和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一提前”(提前下井交接班),有記錄可查;
(三)礦井必須配備足夠的瓦斯檢查員和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必須定期校驗、更換藥劑,並按省級有關部門規定檢測,取得合格證標誌;
(四)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煤巷、半煤岩巷的掘進工作面必須採用“三專兩閉鎖”(專用變壓器、專用線路、專用開關,實現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這些區域的瓦斯檢查及管理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並逐步裝備安全監測監控系統;
(五)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採取可靠的防突措施;
(六)礦井應採取綜合防塵措施,減少粉塵危害。
第三十一條 礦井防滅火管理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井下嚴禁使用明火;
(二)礦井地面建築、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應按《規程》規定採取防滅火措施,同時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礦井應設立消防水池,並建立消防系統;
(四)進、出風井井口20米以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
(五)井下有關硐室應按《規程》規定配備滅火器材(主要是滅火器和消防砂箱);
(六)開採具有自然發火傾向性的煤層必須採取可靠的防滅火措施。
第三十二條 礦井防治水工作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礦井必須看獨立合理的排水系統,排水能力滿足需要;
(二)煤礦應調查地表水體和廢棄老窯積水情況,並標註在井上下對照圖上;
(三)煤礦應當編制年度防治水計畫,採取切實可行的地面和井下防治水措施;每年雨季前,必須組織“雨季三防”(防洪、防雷電、防排水)檢查,採取雨季防治水措施,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四)礦井必須按規定留設防水隔離煤柱,並不得擅自破壞;
(五)受水害威脅的礦井要按規定配備探放水設備,並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
第三十三條 礦井爆破管理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井下爆炸材料必須按規定使用具有煤礦安全標誌的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雷管;
(二)礦井必須建立地面爆炸材料庫,並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嚴禁爆炸材料亂存亂放;
(三)煤礦必須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四)煤礦應按規定建立爆炸材料的儲存、運輸、領退、使用、測試、銷毀等管理制度;
(五)爆破工必須由專人擔任,持證上崗,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檢查瓦斯)制度;
(六)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雷管分開存放在非金屬專用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置於安全地點,同時按規定使用;
(七)必須按規定使用放炮母線和礦用發爆器放炮,炮眼必須使用封泥;
第三十四條 礦井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管理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井下必須採用機械運輸,嚴禁人力、畜力運輸和採用非防爆柴油機車運輸;
(二)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線裝置和撒砂裝置有一項不正常或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不得使用;
(三)機車運輸必須前有照明,後有紅燈,並按指令行車;
(四)斜井串車提升必須安裝“一坡三擋”裝置(上部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阻車器,變坡點下約一列車長度處安裝擋車欄,井巷內安裝防跑車的擋車裝置),下部車場必須設躲避硐室;
(五)提升鋼絲繩必須按規定送省級專門檢測機構檢測,有檢測報告;
(六)礦井主要提升絞車必須按規定裝設各種保護裝置;
(七)絞車司機應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八)絞車必須按規定每年進行一次檢查,並按省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測試,取得合格證標誌;
(九)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有安全閥,有運行記錄。測試工作按省級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礦井電氣管理必須具備以下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一)井下必須使用具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的礦用產品,列入煤礦安全標誌管理目錄的礦用產品還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嚴禁使用非煤礦用電氣產品,嚴禁使用明電照明、明電放炮和明刀閘開關;
(二)礦井必須裝設井上下和礦內外通訊設施,並保持暢通;
(三)年設計能力6萬噸以上的礦井必須有兩迴路供電,一路運行,一路帶電備用;6萬噸及其以下的礦井採用單迴路供電時,必須有備用電源並能滿足通風、排水、提升等要求;
(四)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或發電機直接向井下供電,嚴禁井下配電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
(五)井下中央變電所、主排水泵、主扇、主井絞車等供電線路不準分接任何負荷;
(六)列入國家《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和執行安全標誌管理的煤礦礦用安全產品必須按省級有關部門規定進行檢測,取得“雲南省煤礦安全檢測合格證”標誌;
(七)礦井必須按《規程》規定裝設“三個保護”(接地、過流、漏電保護),不得甩開保護使用;
(八)礦井綜合設備完好率必須達到85%以上,井下電氣設備完好率必須達到90%以上,失爆率為“0”;
(九)礦井必須有符合規定的礦燈房,有可靠的充電穩壓器,完好礦燈的總數應比正常用燈人數多10%,實行專人專燈,並建立領退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
第三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制定本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評價辦法及本條件相關實施辦法,並負責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評價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本省小煤礦安全生產基本條件評價工作由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件涉及的各種證照和中介機構的資質審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件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件從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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