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意見》(雲發〔2016〕16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去產能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6〕42號)精神,有效化解我省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煤炭行業脫困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力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政府組織、各級支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分類處理、分步實施,將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與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相結合,實現全省煤炭行業脫困發展和安全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市場倒逼和政府支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倒逼作用和政府引導作用,在政府引導下,用市場手段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各級政府是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的組織主體;各煤炭企業是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的實施主體;政府給予政策支持,各級財政予以資金獎補。
——堅持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與轉型升級相結合。按照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與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相結合的要求,通過開展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進一步促進結構調整最佳化,全面推動煤炭產業轉型升級。
——堅持分類處理和分步實施相結合。全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採取分類處理和分步實施的方式積極穩妥推進,主要按照引導有序退出、暫緩建設、壓縮規模建設和繼續實施轉型升級等4種方式開展全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
(三)工作目標
按照我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總體要求,到2018年,全省煤炭產能總量控制在7000萬噸以內。在確保完成國家與我省簽訂的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目標責任書中化解2088萬噸煤炭產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引導退出力度。根據各產煤州、市和單位合法合規煤炭產能基數,在綜合考慮當地和有關單位實際情況基礎上,將全省煤炭產能總量控制目標任務分解到產煤州、市和單位。
二、重點任務
(一)嚴格控制新增產能
自2016年起,3年內一律停止審批煤炭行業產能控制方案以外的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對經轉型升級方案審查確認且在產能控制方案內確需建設、改建、擴建、整合技改和實施機械化改造的煤礦,實行限期辦理有關手續、限期完成項目建設。
(二)大力淘汰落後產能
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類落後小煤礦,以及開採範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要依法關閉退出。產能小於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以及採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採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實施關閉退出。
(三)有效化解過剩產能
屬於以下情況的煤礦,實施有序退出:
——安全和界限方面: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複雜、具有強衝擊地壓等災害隱患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達不到安全質量標準化三級的煤礦;開採範圍超過採礦許可證規定範圍、開採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
——質量和環保方面: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開採範圍與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有關環境敏感區重疊的煤礦。
——技術和規模方面:非機械化開採的煤礦;限定規模以下的煤礦;開採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
——資源和其他方面: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不承擔社會責任、長期欠繳稅款和社會保障費用的煤礦;其他自願退出的煤礦。
(四)治理不安全產能
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工作力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數據資料造假等違法生產行為,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照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安全費用未按照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對基本建設手續不齊全的煤礦,一律責令停工停建,對拒不停工停建、擅自組織建設的,依法實施關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並實行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五)控制超能力生產
從2016年起,按照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全面實行煤礦生產能力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督促煤礦嚴格按照公告生產能力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改。
三、主要措施
——對標化解。按照國發〔2016〕7號檔案關於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產能、有序退出過剩產能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請簽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目標責任書的函》(發改電〔2016〕245號)明確的煤炭退出產能認定標準,全省煤礦合法合規產能是已登記公告的核定生產能力以及已經項目核准、已審查審批和開工備案過的煤礦或項目產能。必須在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審查確認的合法在籍煤礦及其合法合規產能的基礎上開展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
——分類控量。採取引導有序退出、暫緩建設、壓縮規模建設和繼續實施轉型升級等方式分類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
——總量控制。在全面完成國家與我省簽訂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目標責任書所明確的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的基礎上,確保到2018年,完成全省煤炭產能總量控制目標任務。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是關閉退出和撤銷核准或審批檔案退出煤礦項目合法合規產能總和;控制產能目標任務為生產煤礦與繼續實施轉型升級和壓縮規模建設煤礦項目合法合規產能總和。
——方案編審。有關州、市和單位在上報的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方案的基礎上,按照7000萬噸產能控制目標任務分解,編制本地本單位產能控制方案。產能控制方案以縣、市、區為單元編制,由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審定;省監獄管理局所屬煤礦以煤礦為單元編制產能控制方案,由省監獄管理局負責審定;雲南煤化工集團編制產能控制方案,由省國資委負責審定。經有關州、市和單位審定後的產能控制方案報省煤炭工業局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安全監管局、雲南煤監局聯合審核,並報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省直有關部門對有關州、市和單位產能控制方案編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產能控制方案編制提綱由省煤炭工業局另行印發,方案編制要點包括基本情況、控制目標、實施步驟、保障措施和組織落實等。產能控制方案審核重點是對標要符合標準,控量要符合要求,分類要符合範圍,時限要符合規定,核心是產能要落實到具體礦點。
——工作落實。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由有關州、市和單位負責落實,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目標按照有關州、市和單位與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簽訂的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目標責任書和控制產能目標責任書進行落實。省直有關部門對有關州、市和單位落實情況進行事中事後監管,加強監督檢查。
——考核驗收。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由國家組織考核驗收,控制產能工作由省級組織考核驗收。有關州、市和單位要按照目標責任書中有關要求,及時完成公告及驗收等有關工作。
四、相關政策
(一)財政政策
1.對納入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的煤礦,在爭取國家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中央財政獎補資金的同時,按照國家補助政策和標準,我省按照1∶1的比例給予資金配套,配套資金省級和有關州、市各承擔50%。繼續爭取國家對引導退出煤炭產能的資金獎補支持,我省按照1∶1的比例給予資金配套。屬於淘汰落後產能範疇的煤礦企業實施淘汰只在2016年納入資金獎補範圍。
2.納入化解過剩產能目標任務煤礦的獎補資金在有關州、市和單位與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簽訂目標責任書後下達。
3.退出煤礦獎補資金由省財政下達有關州、市和單位,有關州、市和單位按照規定對獎補資金統籌安排使用。
4.省直有關部門統籌使用既有財政資金,用於支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
5.支持煤炭企業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緩繳採礦權價款。對有序直接關閉退出煤礦按照規定及時退還剩餘資源儲量對應的已繳納採礦權價款。
(二)行業政策
1.按照國發〔2016〕7號檔案要求,有效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積極引導納入化解過剩產能的煤礦有序退出。
2.承諾暫緩建設的煤礦,一律停止建設,3年內暫停辦理有關建設手續,待國家政策允許建設後再啟動辦理有關手續。
3.承諾壓縮規模建設的改擴建和機械化改造煤礦項目,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壓縮後的建設規模不得低於45萬噸/年,其他煤礦壓縮後的建設規模不得低於15萬噸/年。原轉型升級方案確認為9萬噸/年的煤礦不得再申請壓縮建設規模。其他建設項目按照有關產業政策規定執行。壓縮建設規模後煤礦的初步設計、安全設施設計等行政審批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變更報批。
4.壓縮規模建設和繼續實施轉型升級的煤礦,要加快壓縮規模建設和轉型升級工作,及時辦理有關手續。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簡化程式,最佳化流程,壓減審批報件數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加快審批。原則上實行並聯審批,除法律法規規定外,不得互為前置,環保、水保、地災等手續同時進行。壓縮規模建設和繼續實施轉型升級的煤礦在未取得劃定礦區範圍批覆前,憑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確認意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印發的礦區坐標範圍同步開展煤礦初步設計和煤礦安全設施設計編制、審查等工作。
5.已取得採礦權並承諾納入化解產能退出項目建設的煤礦,撤銷項目核准、設計審批等檔案,暫不註銷煤礦採礦權,不辦理採礦權轉讓變更,不退還採礦權價款。煤礦採礦權到期後,可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若煤礦申請關閉退出,按照規定辦理採礦權註銷並退還剩餘採礦權價款。
6.壓縮規模建設和繼續實施轉型升級煤礦(包括整合其他煤礦、整合其他煤礦並擴大礦區範圍、單獨保留並擴大礦區範圍、涉及整合煤炭探礦權等情形)申請劃定礦區範圍依據的礦產資源勘查程度,應符合現行規程規範要求,大中型煤礦應達到勘探程度;小型煤礦原則上應達到勘探程度;簡單礦床應達到詳查程度並符合開採設計要求。已設採礦權的生產煤礦利用原有生產系統申請在其深部和外圍區域擴大開採的,擴大區範圍內資源勘查程度原則上應達到詳查程度。沒有擴大礦區範圍的煤礦,原已經省直有關部門審查備案的生產地質報告,可作為21萬噸/年及以下煤礦的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的設計依據。
7.經評審備案的生產勘探報告可以作為煤礦項目設計地質依據。首採區地質勘查程度滿足設計要求,可開展設計編制和審批工作。
8.煤礦辦理涉及的資源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和土地復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環境影響評價等事項實行分級辦理,即:30萬噸/年及以下煤礦按照屬地原則由州、市人民政府職能部門負責評審(備案)、審查和批准,安全核准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除外;30萬噸/年以上煤礦由省直有關部門負責評審(備案)、審查和批准。對下放項目,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制定實施方案,規範審批行為,並實行項目審批按月對口報備公告制度,同時要強化審批負責人和工作人員的審批責任,細化責任內容,明確追責程式。省直有關部門要做好對下級部門的指導、協調、跟蹤和監督工作。
9.壓縮規模建設和繼續實施轉型升級的煤礦(包括整合其他煤礦、整合其他煤礦並擴大礦區範圍、單獨保留並擴大礦區範圍、涉及整合煤炭探礦權等情形)應按照確認的礦區範圍開展地質工作,完成資源儲量評審後,申請劃定礦區範圍。依據劃定礦區範圍批准檔案,憑經評審(備案)、審查和批准的資源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申請頒發2年期採礦許可證,涉及擴大生產規模的,還需提供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定生產能力的檔案。煤礦企業持採礦許可證,須在2年內完成採礦權有償處置及相關要件,開展生產系統改造,申辦其他有關證照;未按照規定完成採礦權有償處置前,不得批准採礦權轉讓變更、抵押。
10.壓縮規模建設和繼續實施轉型升級的煤礦(包括整合其他煤礦、整合其他煤礦並擴大礦區範圍、單獨保留並擴大礦區範圍、涉及整合煤炭探礦權等情形)按照經省煤礦整頓關閉工作聯席會議審查確認的煤炭產業轉型升級方案確認的礦區範圍和經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備案的產能控制方案確定的生產規模,繼續申請完善辦理劃定礦區範圍。對新設煤礦、其他未納入煤炭產業轉型升級方案的煤礦及承諾暫緩建設的煤礦,停止審批劃定礦區範圍。
11.支持煤礦企業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暫緩預存土地復墾費用,暫緩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全省煤炭行業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自本意見印發之日起,按照本意見有關規定辦理。
(三)其他政策
1.制定和落實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等政策。通過轉崗就業、扶持創業、內部退養、公益性崗位安置等方式,合理安排分流職工,維護其合法權益。
2.對需納入化解過剩產能範圍但屬於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的煤礦,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時保留。保留的煤礦原則上要實現機械化開採。
3.加快推進國有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儘快移交“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熱和物業管理),解決政策性破產遺留問題。
4.對壓縮建設規模的煤礦,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建設,取得合法證照投入生產後,有關部門可按照壓縮後的規模,確認其完成煤炭產業轉型升級任務。煤礦可按照《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穩增長開好局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雲政發〔2016〕19號)享受煤炭資源稅獎勵政策。
5.金融機構要按照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4部門《轉發〈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的通知》(昆銀髮〔2016〕119號)要求,認真做好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工作。
6.嚴格執行《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推進煤炭產業轉型升級促進煤炭行業安全發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雲政辦函〔2015〕219號)中的金融政策、行業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
原煤炭產業轉型升級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五、組織實施
(一)建立機制,明確主體
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協調組織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統籌推進各項任務落實到位。有關產煤州、市和單位要根據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需要,建立相應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
全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分工負責。發展改革部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有關工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落實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有關工作及有關行業支持政策,辦理保留煤礦及建設項目有關手續,對煤礦安全生產實施行業安全監管;煤礦安全監察部門負責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有關手續和關閉退出煤礦的安全生產許可證註銷;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轉型升級保留煤礦的礦業權辦理,直接關閉退出煤礦的採礦權註銷及剩餘資源儲量對應的已繳納採礦權價款退還的評估清算等有關手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財政部門負責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財政資金支持,辦理直接關閉退出煤礦剩餘資源儲量對應的已繳納採礦權價款退還有關手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擬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金融部門負責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脫困發展的有關金融支持;稅務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環境保護部門負責保留煤礦的環保有關手續辦理,並對煤礦建設項目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公安部門負責註銷關閉煤礦的爆破作業資質許可證件,監督關閉煤礦妥善處理剩餘爆炸物,配合整頓礦山秩序,依法打擊擾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違法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註銷關閉退出煤礦的營業執照;供電部門負責保留煤礦生產建設的供電保障,切斷關閉煤礦的供電電源,拆除供電設施,對非法煤礦用電予以查處。
各產煤州、市人民政府是本地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的組織主體,省國資委是雲南煤化工集團等省屬國有企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的組織主體,省監獄管理局是其下屬煤炭企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的組織主體,各煤炭企業是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的實施主體。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領導小組有關成員單位與各產煤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國資委、監獄管理局等分別簽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目標責任書和控制產能目標責任書。各產煤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國資委、監獄管理局要充分研判可能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定期研究分析,積極化解矛盾,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分類處理,分步實施
按照“分類處理、分步實施”的原則,全省煤礦主要按照4種方式分類處理:一是對自願納入化解產能的煤礦引導有序退出;二是對不願納入化解產能的煤礦,煤礦業主可承諾納入暫緩建設範圍,納入緩建範圍的煤礦,維持現狀,暫停辦理有關手續,待國家政策允許建設後再啟動辦理有關手續;三是對承諾壓縮規模建設的煤礦按照壓縮規模予以辦理有關手續;四是對繼續開展轉型升級工作的煤礦,繼續予以完善有關手續。2016年為全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啟動年,重點開展宣傳及引導過剩產能有序退出等工作;2017—2018年為攻堅年,重點對有序退出產能實施化解;2019—2020年為收尾年,重點開展檢查落實和考核驗收有關工作。
(三)有效化解,有序推進
嚴格按照國發〔2016〕7號檔案要求,對全省所有生產煤礦按照有關規定採取直接確定的方法重新確定生產能力,不再編制和審查生產能力核定報告。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重新確定煤礦生產能力的統一發文確認和公示工作,通過重新確定產能、實行減量生產等多種手段壓減部分現有煤礦產能,有效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以曲靖、昭通、紅河、大理、麗江等產煤州、市為重點地區,以落後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要求的產能為重點淘汰對象,率先突破,有序推進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
(四)加強監督,注重宣傳
省直有關部門要對各產煤州、市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省政府督查室適時組織專項督查。各產煤州、市人民政府作為本地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的組織主體,要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逐級確定任務,明確責任分工,按時按標準完成,並列入責任考核和督辦事項,做到目標落實、措施落實、責任落實。要加強對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工作全過程的監督,將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任務年度完成情況向社會公示,並建立舉報制度。
注重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引導作用,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方式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廣泛深入宣傳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重要意義和政策措施,大力宣傳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先進經驗和工作成果,為全省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控制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創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雲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