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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
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為認真貫徹省委、省政府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紮實穩妥做好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於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貧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6〕13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八屆十二次全會、全省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樹立發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做好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中的職工安置工作。堅持企業主體、地方組織、突出重點、依法依規的原則,更多運用市場辦法,因地制宜、分類有序、積極穩妥地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切實保障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落實好各項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促進失業人員平穩轉崗就業,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主要政策
(一)支持企業內部分流
1支持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通過轉型轉產、多種經營、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培訓轉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餘人員。支持兼併重組後的新企業更多吸納原企業職工。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2支持企業開展“雙創”,利用“網際網路+”、國際產能合作和裝備走出去,發展新產品、新業態、新產業,在最佳化升級和拓展國內外市場中創造新的就業空間。
3支持企業挖潛內部潛力,企業依法參加失業保險,採取有效措施穩定就業崗位,承諾不裁員、少裁員的,按規定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企業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以上的,可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助和崗位補助,單獨享受社會保險補助的,可將社會保險補助人數由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提高到100%。
在確保2年發放失業保險金待遇和落實援企穩崗補貼政策資金的前提下,可將部分結餘的失業保險基金用於特定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在現有社會保險費補助基礎上延長補貼期限。特定化解過剩產能企業由市政府確定,報省政府批准。
(二)促進轉崗就業創業
1對擬分流職工的鋼鐵、煤炭企業,要提前摸清擬分流職工底數,了解就業需求,制訂再就業幫扶計畫,開展有針對性的職業指導和政策諮詢。對擬分流安置人員在100人以上的,要舉辦專場招聘活動。
2對依法與企業解除、終止勞動契約的失業人員,要及時辦理失業登記,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諮詢等服務,納入當地就業創業政策扶持體系。對失業人員要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單位長期停產職工也要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培訓期間還應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對有創業意願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按規定提供創業培訓,有針對性地提供創業指導、項目諮詢和跟蹤服務。支持創業平台建設,積極培育適應鋼鐵、煤炭行業職工特點的創業創新載體。對從事個體經營或註冊企業的,按規定給予稅費減免、創業擔保貸款、場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三)符合條件人員可實行內部退養
對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職工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書面協定後,可實行內部退養。企業不得自行劃定內退年齡,不能單方面強制職工辦理內退。職工辦理內退後,仍然與企業保留著勞動關係,由企業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並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由企業為其辦理退休手續。
(四)實行等待退休
對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的,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契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由職工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等待退休。選擇等待退休的人員,在企業主體消亡時,企業在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基礎上,應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當地政府指定機構按月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代發基本生活費,個人繳納部分由職工繼續繳納,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對內部退養和等待退休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員,企業和個人可不再繳納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
(五)給予特定就業政策補助
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4050”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
(六)優勢企業兼併重組鼓勵政策
支持兼併重組後的企業吸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對吸納原企業職工達到30%以上的,以及地方國有企業組織化分流安置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的,按規定給予政策傾斜支持。
(七)鼓勵職工就業創業
企業招用持《就業創業證》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且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企業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有創業意願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免費提供一次創業培訓,有針對性地提供創業指導、項目推薦和跟蹤服務。初次創業的,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創辦小微企業3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店鋪的,給予場地租金補貼,按規定提供創業擔保貸款和創業孵化服務。
(八)失業保險支持就業創業
對參保失業人員,按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根據其繳費年限,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職業介紹補貼,標準為本人月失業保險金的50%;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九)運用公益性崗位等服務措施托底幫扶
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實現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可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幫扶。
(十)妥善處理勞動關係
企業實施兼併重組吸納原企業職工的,繼續履行原勞動契約。發生合併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契約,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職工在企業合併或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在現企業的工作年限;職工轉崗安置或內部退養的,雙方協商一致後依法變更勞動契約,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企業在被依法宣布破產、責令關閉或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體消亡的,應與職工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企業與職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償還拖欠職工在崗期間的工資,補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並將裁減人員方案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
企業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要按照《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妥善處理好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的權利義務。
(十一)加強社會保障銜接
1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按規定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職工醫療保險等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應做好相應的權益記錄。
2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應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3對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人員重新就業的,新就業單位要為其及時辦理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係及檔案轉移接續手續,原企業及存檔單位要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對未被其他單位招用的人員,符合規定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
4對於工傷人員,各地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四部委《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1〕10號)規定,妥善解決工傷人員的待遇問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中的職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把職工安置工作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的重中之重,納入整體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領導牽頭,人社、發改、工信、財政、民政、國資、工會等部門參與的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做好本地區職工安置工作。要建立失業監測預警制度,深入排查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實情,制定和完善應對規模性失業風險源,採取有效措施及時化解各種矛盾。
(二)落實安置方案。各縣(市)、區要指導督促相關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並落實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方案應明確涉及職工情況、職工安置分流方式、勞動關係處理、經濟補償支付、償還拖欠職工工資、補繳欠繳社會保險費、職工安置資金來源渠道、促進再就業等內容。職工安置方案制定過程中,企業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式,充分吸取職工意見,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職工安置方案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後公布實施。職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不得實施。
(三)加大資金投入。各級財政要加大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涉及企業職工安置工作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化解過剩產能專項資金。
(四)切實加強各項補貼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突出重點、總量控制、嚴格把握、動態監管的原則,落實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內控機制,堅持公開公示,建立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安置資料庫,實行實名制管理,有效甄別享受政策補貼企業、個人的真實性,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檢查和社會監督,防止出現套取、冒領和挪用等問題,確保資金運行安全。
(五)注重宣傳引導。各縣(市)、區要重視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工會等作用,深入宣傳國家和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援企穩崗和促進失業人員就業創業等政策,幫助企業和職工了解形勢和政策,引導分流職工認清形勢,轉變觀念,更好的理解、支持並主動參與改革。要加大正面宣傳,加強職工安置工作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耐心細緻做好解讀。推廣一批職工安置工作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帶動作用,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含我省實施化解過剩產能“6643”工程涉及行業)和脫困升級中涉及企業及分流安置職工,除另有政策規定外,政策實施期限暫定為2016至2020年。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12日
《意見》解讀
為認真貫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在化解鋼鐵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過程中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6]32號)精神,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化解鋼鐵煤炭等行業過剩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冀政辦發[2016]13號),提出要把職工安置作為重中之重,堅持企業主體、地方組織、突出重點、依法依規的原則,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充分運用市場機制和幫扶措施統籌做好職工安置工作,維護好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失業人員平穩轉崗就業。
《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擴大援企穩崗政策。支持企業內部挖潛分流安置,企業承諾不裁員、少裁員的,按規定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企業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以上的,可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助和崗位補助兩項補助政策;單獨享受社會保險補助的,可將社會保險補助人數的標準由最高不超過企業實際參加失業保險人數的50%提高到100%。企業未參加或欠繳失業保險的,按規定補繳失業保險費後,可享受相應的援企穩崗政策。
失業保險基金各統籌地在確保2年發放失業保險金待遇和落實援企穩崗補貼政策資金的前提下,可將部分結餘的失業保險基金用於“特定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在現有社會保險費補助基礎上延長補貼期限。“特定化解過剩產能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地的政府確定,報省政府批准。
《意見》提出,符合條件的人員可實行內部退養或等待退休。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在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協定後,可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按月發放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對因破產等原因無企業主體並無出資控股企業的,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契約,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可由職工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等待退休。選擇等待退休的人員,在企業主體消亡時,企業應一次性留足本人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當地政府指定機構按月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代發基本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
《意見》要求,啟動實施再就業幫扶行動,企業招用化解過剩產能企業失業人員的,給予企業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對有創業意願的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免費提供一次創業培訓,有針對性提供創業指導、項目推薦和跟蹤服務。初次創業的,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創辦小微企業3年內租用經營場地店鋪的,給予場地租金補貼,按規定提供創業擔保貸款和創業孵化服務。對企業為促進職工轉崗安置開展的職業培訓,可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失業人員和長期停產職工,要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對其中的零就業家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在培訓期間可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生活費補助。
《意見》規定,擴大特定政策補助實施範圍和期限,對化解過剩產能企業“4050”人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適當補助,所需資金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對參保失業人員,按規定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5年以上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給予不超過6個月的職業介紹補貼;自主創業的,可一次性領取剩餘期限的失業保險金。
《意見》要求,要運用公益性崗位等服務措施托底幫扶。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對確實難以市場就業的大齡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可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予以托底幫扶。開展跨地區就業信息對接和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對其中的就業困難人員可按規定給予一次性交通補貼;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不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和適當的崗位補貼;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
《意見》還就妥善處理勞動關係、加強社會保障銜接提出要求。要求各地務必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落實資金保障,強化風險監控,注重宣傳引導。要指導企業制定職工安置方案,對職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職工安置方案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不得實施。結合當地實際,抓緊制定實施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