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原[2017]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部署,嚴禁鋼鐵、水泥和平板玻璃行業新增產能,繼續做好產能置換工作,根據產業發展情況,經商發展改革委、國資委,我部對《部分產能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鋼鐵、水泥和平板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2.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7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17日,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將修訂後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印發,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鞏固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成效,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於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結合鋼鐵行業發展新形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鋼鐵企業建設冶煉項目須按程式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於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於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是指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長三角地區是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區是指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陝西省西安、銅川、寶雞、鹹陽、渭南市以及楊凌示範區等。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
第五條 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後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於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後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殭屍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於置換。
第六條 建設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產能數量核定;對2016年及以後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附屬檔案1)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手續。建設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迴轉窯-礦熱爐(RKEF)等設備,產能核定須“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於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於1.25:1。為鼓勵企業兼併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併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係、股權關係、章程等工商變更)後取得的合規產能用於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於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於1.1:1。
以下六種情形可實施等量置換:
(一)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併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
(二)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
(三)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內部技術改造項目。
(四)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
(五)對利用迴轉窯-礦熱爐-AOD爐工藝生產不鏽鋼的煉鋼產能。
(六)青海、西藏地區建設的鋼鐵冶煉項目。
第八條 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包括相應預處理及精煉設施)型號、數量和產能,計畫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附屬檔案2)。
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確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對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出讓至不同企業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附屬檔案3)中一併列明,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
第九條 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進行受理,可在委託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對建設項目企業報送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於2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予以公告。
第十條 跨省(區、市)產能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的,所屬中央企業可在委託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後,在中央企業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出讓方為其他企業的,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在委託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入口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於2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公布產能出讓公告。
第十一條 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後須嚴格執行,確有必要進行調整的須嚴格執行變更程式。對建設項目備案前擬建(或退出)冶煉設備數量或產能發生變更的,建設項目企業須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有關規定重新制定、報送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重新受理。變更後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須同時撤銷。對項目備案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函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審核後及時在入口網站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於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對同一台冶煉設備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實際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相關設備須按要求拆除到位。
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對於確需保留冶煉設備的特殊情形,如用於工業遺址公園等,須由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在委託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對建設項目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鋼鐵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並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設計諮詢單位和評估機構,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按照《關於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且無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出讓公告的跨省轉移產能,可以按原辦法繼續執行。對本辦法發布之後,按照《關於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號)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變更情形的,須遵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後續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2017年12月31日發布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
1.產能核算表
2.***企業產能出讓公告
3.***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公告
辦法附屬檔案
參考資料:
辦法解讀
一、為什麼要修訂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產能置換是利用市場化和法制化手段推動鋼鐵工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化解過剩產能的有效手段。《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自2017年底發布實施以來,有效遏制了鋼鐵產能無序擴張,在化解過剩產能、調整產業布局、推動兼併重組、提升技術裝備水平、節能減排等方面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但是,有關方面也反映產能置換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產能置換比例偏低,非重點地區沒有明確具體的置換比例要求,難以抑制產量不減反增問題;二是產能認定標準不統一,同一個爐型有備案、底單、測算、設計等產能口徑,置換過程中存在玩“數字遊戲”、打“擦邊球”等現象;三是全流程監管體系不健全,存在置換設備未及時拆除到位、“以停代關”問題,“畸形”爐容、“一爐多分”等現象;四是存在“殭屍企業”復活的風險,部分地方出於區域經濟發展需要和利益驅動,想方設法盤活本應出清的“殭屍企業”,導致實際產能增長。
為適應鋼鐵行業發展新形勢,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更好地推動高質量發展,按照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和脫困發展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安排,我部對原產能置換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出台了《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二、哪些鋼鐵項目建設必須實施產能置換?
明確哪些項目建設須實施置換是開展產能置換工作的前提。為避免個別項目打政策擦邊球,堅決杜絕新增鋼鐵產能,無論建設項目屬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異地大修”等何種性質,只要建設內容涉及煉鐵、煉鋼冶煉設備地點、型號、規模等任一變化的,須實施產能置換,簡言之,即“動設備、須置換”。需要注意的是,按照《關於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2020年1月24日之前未履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或公示後有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產能置換方案。
三、什麼類別的產能可以用於置換?
2016年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向國務院報備的去產能實施方案中,列明了本地區現有鋼鐵企業冶煉設備清單及對應產能(以下簡稱“備案清單”)。備案清單是指導我們開展去產能工作的基礎,在備案清單內的產能、2016年及以後建成的合法合規產能均可用於置換,不在備案清單內的產能,不得用於置換。同時,對於不可用於置換的產能範圍,在原來“1個必須,6個不得”(即用於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必須在備案清單內,6種不得用於置換的情形)的基礎上,將“未重組或未清算的‘殭屍企業’產能”和“鐵合金產能”納入不能用於置換的產能範圍。
四、退出產能如何核定?
產能核定涉及退出和新建兩個方面,是推動科學置換、公平置換的重要工作。新辦法中已有明確的核定標準。對於備案清單中出現的諸多冶煉裝備僅有1個產能數據問題,按照企業能容比(能容比=總產能/總爐容)計算,即按照爐容占比分配每台冶煉設備的產能。涉及“十三五”鋼鐵去產能任務的,需在產能總量中先行扣除已用於完成去產能任務的產能,再進行分配計算。
五、新建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是否需要產能指標?
為嚴禁新增鋼鐵產能,鞏固去產能成果,新建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仍須嚴格執行產能置換政策,需要相應的煉鐵產能指標,新辦法給予上述冶金工藝差異化的等量置換支持政策,鼓勵行業綠色低碳發展和工藝技術創新。
六、產能置換方案必須包含哪些內容?
為便於社會各界對產能置換工作的監督,杜絕產能置換不規範、不合理、不科學行為,本辦法進一步細化了產能置換方案要求。
一是增加了配套設施的公示公告,即建設項目必須將預處理及精煉設施的型號、數量和產能一併公示公告。比如配套建設的脫磷、脫硫預處理裝置,LF爐、RH爐等精煉設施。
二是完整保留了退出項目信息,即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以及拆除時間安排等;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
三是增加了“同一冶煉設備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的要求。對於確有必要拆分的,須明確拆分理由,並且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同時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公示公告中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信息。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後期受讓方對於受讓產能繼續出讓時,拆分次數與原始裝備對應產能首次出讓次數之和必須在2家以內,即每一台冶煉設備對應產能所涉及的過程周轉以及實際建設企業不得超過2家,以有效規範產能交易市場。
七、產能置換方案及建設項目必須要第三方評估嗎?
按照國家“放管服”改革思路,新辦法規定,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建設項目的批建一致性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核實和監督,對第三方評估不做強制性要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也可委託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開展評估。
八、原產能置換方案如何處置和變更?
為了提高產能置換工作效率,促進產業政策的有效銜接和平穩過渡,對於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經履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且無異議或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出讓公告的跨省轉移產能,可按原辦法即工信部原〔2017〕337號檔案繼續執行;對本辦法發布之後,按照原辦法已完成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需要進行變更的,以及按照原辦法未完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的,均須遵照本辦法重新開展產能置換工作。
九、新建項目投產與置換產能退出如何銜接?
為了確保產能置換不新增鋼鐵產能,本辦法繼續堅持“建設項目投產前出讓方須拆除用於置換的退出設備,並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同時,對於“一爐多分”的情況,明確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對應設備必須按要求拆除到位。
為有效避免“批建不符”,特別是“批小建大”等違法違規行為,在建項目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核實建設項目的設備型號、數量、產能等信息,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根據工作需要,也可委託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諮詢單位進行評估。對於批建不符擴大產能的行為,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十、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如何處理?
為促進各方規範實施鋼鐵產能置換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門採取多種形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強化社會各界監督,組織各地定期自查,開展不定期抽查等。
對發現未按要求實施產能置換、審核置換方案不嚴、落實產能置換不到位等違反辦法的情形,從兩個層面進行處理,一是對鋼鐵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並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設計諮詢單位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追究相關責任;二是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並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