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我部頒布了《鋼鐵行業規範條件(2012年修訂)》(以下簡稱《規範條件》),並據此開展了全國鋼鐵企業規範管理工作,分三批公告了符合《規範條件》的304家企業,涉及煉鋼產能10.6億噸,約占全國總產能的90%左右,行業規範工作已取得階段性成果。
當前,鋼鐵行業發展進入新常態,行業管理也發生了新變化。鋼鐵項目投資管理由國家核准改為地方備案,2015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進一步加嚴了環保標準。為適應相關法規政策變化,結合我國鋼鐵行業發展實際以及行業管理工作的需要,原有《規範條件》在市場準入、環保約束等方面需進一步更新和完善。同時,為完善對已規範鋼鐵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需制訂《鋼鐵行業規範企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政策解讀:鋼鐵行業規範條件及管理辦法制修訂
- 來源:三維政策(見參考資料)
- 標籤:財政資金申報諮詢
制修訂的主要原則,鋼鐵行業規範條件具體修訂內容說明,鋼鐵行業規範企業管理辦法制訂說明,
制修訂的主要原則
一是更新政策依據。修訂後的《規範條件》各部分具體條款依據最新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制定,未有規定的,參考行業基本共識制定。並且相關條款考慮了與正在制修訂的鋼鐵產業政策、“十三五”鋼鐵規劃、鋼鐵行動計畫等檔案的銜接;《管理辦法》則是依據修訂後的《規範條件》進行制定的。二是強化環保節能約束、增加了新建和改造項目準入條件。根據新《環境保護法》要求,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污染物排放和能耗指標要求,明確了對新建、改造鋼鐵企業的準入條件。細化了對鋼鐵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為便於進行動態管理,單獨制定《管理辦法》。三是根據不同產品設定了不同的冶煉裝備準入條件。在設定裝備準入條件國產中,根據行業內的普遍反映,並參考中國工程院相關研究建議,將板材與棒線材對冶煉裝備的爐容要求加以區分要求。四是取消了規模要求,保持整體框架結構不變。為避免追求規模,本次修訂取消了規模產能要求,但對產品質量、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安全衛生和社會責任等5個方面內容進行了細化,以保持《規範條件》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鋼鐵行業規範條件具體修訂內容說明
(一)產品質量
修訂後的《規範條件》對企業產品質量保證措施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由原“鋼鐵企業須具備完備的產品質量管理體系”明確要求“鋼鐵企業須建立完備的產品生產全過程質量保證制度和質量控制指標體系,具有產品質量保障機構和檢化驗設施”;同時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新增“嚴禁偽造他人廠名、廠址和商標,以次充好以及偽造、不開發票銷售鋼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工藝與裝備
修訂後的《規範條件》對規範企業的具體工藝裝備已有明確要求,因此不再限定單個企業生產規模,但鼓勵企業保持經濟規模和完整工藝流程。
板材與棒線材冶煉裝備不按100噸以上轉爐一概而論,要求“建設、改造鋼鐵企業高爐有效容積≥1200立方米;普鋼板帶材生產線轉爐公稱容量≥120噸,電爐公稱容量≥100噸;普鋼管、棒線材生產線轉爐、電爐公稱容量≥70噸”。
同時,新增兩化融合內容,要求“鋼鐵企業須配備基礎自動化級(L1級)和過程控制級(L2級)自動化系統,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生產控制級(L3級)和企業管理級(L4級)自動化系統。鼓勵企業集成現代通信與信息技術、計算機網路技術、行業技術和智慧型控制技術等兩化融合技術,提高企業智慧型化水平”。
(三)環境保護
修訂後的《規範條件》與新《環境保護法》及現行標準對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其中燒結球團焙燒設備二氧化硫排放濃度由原≤600 mg/m3提高到≤200 mg/m3(特殊保護措施地區為180 mg/m3),氮氧化物排放濃度由原≤500 mg/m3提高到≤300 mg/m3。並新增“新建、改造鋼鐵企業須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完成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手續。”
(四)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修訂後的《規範條件》與《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13)對接,新增“新建、改造鋼鐵企業焦化工序≤122千克標煤(搗固焦≤127千克標煤)、燒結工序≤50千克標煤、高爐工序≤370千克標煤、轉爐工序≤-25千克標煤、普鋼電爐工序≤90千克標煤、特鋼電爐工序≤159千克標煤”;提高了現有鋼鐵企業工序能耗限值,其中燒結工序能耗由原≤56千克標準煤提高到≤55千克標準煤,高爐工序能耗由原≤446千克標準煤提高到≤435千克標準煤,轉爐工序能耗由原實現負能煉鋼提高到≤-10千克標準煤,並要求現有企業逐步達到新建、改造企業能耗標準。
(五)安全、職業衛生和社會責任
修訂後的《規範條件》進一步明確對安全生產的具體要求,由原“鋼鐵企業須具備健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明確要求“鋼鐵企業須符合《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等檔案及相關安全、職業衛生標準的規定”;同時,新增“新建、改造企業的安全和職業衛生防護措施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驗收手續”。
鋼鐵行業規範企業管理辦法制訂說明
《管理辦法》明確了職責分工、年度審查、變更、整改和撤銷資格的具體要求。原《規範條件》中關於規範企業動態管理的相關內容修訂後不再陳述,僅保留與申報程式相關的內容。
(一)職責分工
規定了工業和信息化部、地方工業主管部門、中國鋼鐵工業協會、規範企業以及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在動態管理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其中關注了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權,提出“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有權對規範企業涉及不符合《規範條件》的行為進行監督”。
(二)年度審查
規定規範企業需每年提交自查報告,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行業相關機構和專家建立專家委員會,對自查報告進行審查,並抽取部分企業進行現場覆核。
(三)變更
規定規範企業發生“企業名稱發生變化,與其它規範企業兼併、重組,企業進行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企業新增冶煉產能,企業冶煉裝備有變化”情況的,需提出變更申請。發生“企業搬遷,企業發生分立,與非規範企業兼併、重組”情況的,需重新按《規範條件》進行申請。
(四)整改和撤銷資格
規定規範企業發生“未按時上報年度自查報告,經核實存在違反《規範條件》要求,經核實報告虛假統計數據及其它弄虛作假行為,經環保部門監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單的,不配合監督檢查工作,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等情況的,將責令其限期整改。發生“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發生重大產品質量問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態破壞事件、重大或特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會不穩定事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停產超過1年;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行為的,拒絕整改或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後仍未達到要求”情況的,將撤銷其公告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