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和改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的通知

《關於進一步規範和改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的通知》是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進一步規範和改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的通知
  • 文號:發改運行[2016]593號
關於進一步規範和改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的通知
發改運行[2016]593號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煤炭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中國煤炭工業協會,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7號,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規範和改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有效化解過剩產能,推動煤炭企業實現脫困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規範和改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的重要意義
當前,煤炭行業陷入嚴重困境。特別是2015年以來,部分煤炭企業為擠占市場份額,採取超能力生產、以量補價、低價傾銷等措施維持生產運行,不僅嚴重衝擊了正常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而且加劇了市場供需失衡,加重了行業困難。上述問題如不能儘快得到遏制,國家有關煤炭行業脫困發展的目標任務將難以實現。各地區、各企業要站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任務的戰略全局高度,進一步增強大局意識,充分認識規範和改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對促進煤炭行業脫困發展的重要意義,把思想認識和實際行動統一到《意見》精神上來,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把控制超能力生產、減量化生產、節假日停產、維護公平競爭等規定要求落到實處。
二、規範和改善生產經營秩序的主要措施
(一)引導煤炭企業減量生產。按照國發〔2016〕7號檔案要求,從2016年開始,全國所有煤礦按照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生產能力,即直接將現有合規產能乘以0.84(276除以330)的係數後取整,作為新的合規生產能力。同時,為防止超能力生產,保證職工正常節假日休假休息,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對於生產特定煤種、與下游企業機械化連續供應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礦企業,可在276個工作日總量內實行適度彈性工作日制度,但應制定具體方案,並向當地市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及指定的徵信機構備案,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
(二)自覺規範生產經營行為。煤礦企業要認真落實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勞動組織和生產管理,建立考核獎懲制度,嚴禁向煤礦下達超法定生產能力的生產經營指標。煤礦要嚴格按照重新確定的產能組織生產,不得超能力、超強度生產。妥善安排職工休假,確保法定節假日和每周日職工得到集中休息,降低職工勞動強度,嚴禁以犧牲職工正常休假權利為代價,片面追求產量和效益。嚴格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堅持依法經營,理性競爭,不得惡意降價、低價傾銷,堅決杜絕不正當競爭。
(三)恪守行業自律。煤炭企業要積極適應市場形勢變化,正確處理好控產與增效的關係,自覺規範生產經營行為,特別是國有企業要發揮表率作用。在當前煤炭價格明顯偏低的情況下,煤炭工業協會要引導企業通過主動減產、限產促進煤炭價格理性回歸。加快推進煤炭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煤炭企業誠信指標評價體系,將煤礦落實減量生產、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情況列入企業誠信記錄。對於誠信意識強、信用記錄優良的煤礦,在行業評先方面給予傾斜;對誠信意識差、違反作業時間、超能力生產等規定的煤礦,在行業評先方面要予以懲戒,並向社會公示,營造“褒揚誠信、懲戒失信”的良好氛圍。
三、加強監督監管
(一)加強監督檢查。各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管監察,及時掌握煤礦生產動態,加大休假休息日停產期間的檢查力度。將煤礦超能力、超強度生產作為重點監察的內容,對於超能力組織生產的,一律責令停產整改,並列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對違反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周日組織生產而未按規定備案的,予以約談和通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監察,依法維護煤礦職工休息、休假的權益。
(二)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各地有關部門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接受職工和民眾舉報,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煤礦違反規定超能力生產、超工作日生產的人員,經核實無誤後給予獎勵。對被舉報的煤礦,一經查實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並在有關媒體曝光。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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