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炭產銷工作的通知

《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炭產銷工作的通知》是國家經貿委2002年發布的一則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經貿委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炭產銷工作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單位:國家經貿委
  • 發布文號:國經貿運行[2002]789號
  • 發布日期:2002-10-25
  • 生效日期:2002-10-25
檔案內容
關於進一步做好煤炭產銷工作的通知
(國經貿運行[2002]7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經委)、有關地方煤炭局(煤炭行業辦),國家電力公司中煤集團神華集團中鋼集團、中化供銷公司:
今年以來,各產煤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煤炭工業結構調整、改革脫困的決定,深入開展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專項整治工作,煤炭供求總體保持基本平衡,價格恢復性上升,經濟效益持續好轉。目前,煤炭產銷漸入旺季,為確保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對煤炭的需求,鞏固和發展煤炭經濟運行的良好態勢,現將進一步做好煤炭產銷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經貿委、煤炭管理機構要會同地方有關部門繼續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在全面完成小煤礦整頓省級檢查驗收後,對確已通過省級驗收的,要抓緊依法核發煤炭生產許可證,納入規範管理軌道;對沒有通過省級驗收的,必須採取關閉措施,不得姑息遷就。凡驗收標準失之於寬、走過場的地區,要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各地在近期要組織開展一次巡迴檢查,對新發現的非法、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和死灰復燃的小煤礦要依法採取關閉措施。
二、各地經貿委、煤炭和用煤管理機構及有關公司(集團),要針對目前煤炭產銷已進入旺季的實際情況,注意做好煤炭供需的銜接工作。一方面要引導和督促煤炭企業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組織好生產,確保供貨資源;另一方面要引導和督促用煤企業加快卸車,擴大存儲場地,使煤炭庫存維持在合理水平,特別是煤炭調入省(區、市)的重點用煤行業和企業,更要切實抓好入冬前的儲煤工作,以保證工交生產和居民生活用煤的需要。同時積極做好煤款清欠工作。
三、各地經貿委、煤炭和用煤管理機構要及時掌握煤炭產運需動態情況,加強組織協調。督促煤炭供需雙方嚴格履行購銷契約,維護契約的嚴肅性,並主動配合鐵路、交通部門做好煤炭運輸的組織調度工作。要保證出口煤契約的兌現,鞏固我國出口煤市場;國內供煤優先安排電力、冶金、化肥等重點行業和城市居民生活用煤。
四、各地經貿委、煤炭管理機構要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真貫徹《煤炭經營管理辦法》(國家經貿委令第11號)和《關於加強煤炭經營資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經貿運行[2002]493號),進一步整頓和規範煤炭市場秩序,依法嚴肅查處和打擊非法經營、摻雜使假、哄抬煤價等不法行為,切實維護煤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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