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切實保障電煤供應穩定電煤價格的緊急通知

發改價格[2011]659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切實保障電煤供應穩定電煤價格的緊急通知
  • 發文單位:國家發展改革委
  • 發文時間: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 對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
發展狀況,具體措施,價格調控工作,電煤穩定供應,執行電煤契約,減輕煤炭企業負擔,查處涉煤價格違法行為,

發展狀況

在2011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信委)、物價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各地、各部門及相關企業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的要求,加強煤炭產運需銜接和價格調控工作,保持了煤炭價格的基本穩定。但仍有少數地區和企業採取降低電煤契約兌現率、降低熱值、高價搭售市場煤等手段變相漲價。為進一步規範電煤市場秩序,穩定煤炭價格,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和諧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具體措施

價格調控工作


   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是2011年巨觀調控的首要任務,穩定煤炭價格對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國務院《關於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國發[2010]40號)明確要求“煤電雙方要銜接好2011年度電煤供需契約,煤炭行業要加強自律,保持價格穩定”。我委《關於切實做好穩定物價工作保障民眾基本生活的緊急通知》(發改電[2010]386號)、《關於做好2011年煤炭產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10]2880號)規定,2011年重點契約電煤價格維持2010年水平不變,並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漲價。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確保上述要求落到實處。各煤炭和電力企業要識大體、顧大局,加強企業自律,嚴格執行穩定電煤價格的各項規定,不得把契約煤兌現量與市場煤購買量掛鈎,不得通過降低煤炭質量等方式變相漲價,不得擅自提價或價外加價。各級人民政府尤其是煤炭主產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煤炭價格監管,維護正常的煤炭生產經營秩序和價格秩序。

電煤穩定供應

各產煤省(區)要充分認識做好電煤穩定供應工作的重要性,妥善處理好煤炭安全生產和穩定供應的關係,加大電煤產運需協調力度,在確保全全生產的前提下,加快推進煤炭資源整合進度,充分發揮現有生產能力,努力增加煤炭尤其是電煤供應。要強化全國一盤棋思想,不得分割市場、限制煤炭出省。要加強電煤運輸組織調運,優先組織、安排重點電煤契約的請車和裝車,重點保障華中、華東等電煤供應偏緊地區的電煤供應和運輸。

執行電煤契約


   煤炭產運需企業要牢固樹立誠實守信意識,認真執行《契約法》,嚴格按照契約約定的數量、質量、價格和時間進行電煤交易。我委將會同鐵道部、交通部等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對2011年重點電煤契約履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嚴格履行契約和契約兌現率低的企業,除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還將予以通報批評。

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組織精幹隊伍,對涉煤收費進行認真清理。重點清理在煤炭生產、銷售過程中的各類收費和基金,我委將會同相關部門對一些重點地區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和基金進行重點清查,違規收入收繳中央財政。

查處涉煤價格違法行為


   組織對重點省份開展涉煤價格專項檢查。重點查處煤炭企業違反國家煤價調控政策、擅自提高價格的行為,通過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的行為,以及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違法行為。對違反國家規定的煤炭企業,要依法收繳違法所得,並處以五倍以內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最高處以500萬元罰款。對影響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理,並通報批評,公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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