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為理順煤電價格關係,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現將《關於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印發該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的通知
  • 時間:2004年
  • 類別:相關辭彙
  • 相關:國家電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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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正文

發改價格[2004]29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計委)、物價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國電、華電、中電投集團公司,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神華集團公司,中國中煤能源集團公司,中國煤炭運銷協會,中能電力工業燃料公司:
去年以來,我國經濟運行中資源約束矛盾加劇,煤炭、電力供應緊張,價格矛盾突出。為理順煤電價格關係,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批准,決定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現將《關於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印發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加強電煤價格監測工作
及時、準確地掌握煤價變化情況是順利實施煤電價格聯動的關鍵。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發電用煤價格的監測,尤其是對地方國有煤礦、鄉鎮煤礦煤炭價格的監測;煤炭運銷協會和中能電力工業燃料公司,要分別對國有重點煤礦出礦價(車板價)和發電企業到廠煤價、從煤礦購煤的車板價進行監測。有關煤炭、電力企業要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提供煤炭價格資料。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和煤炭運銷協會、中能電力工業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報告匯總的煤價監測數據。
二、 穩妥實施煤電價格聯動
煤電價格聯動由我委組織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及有關電力、煤炭企業實施。首次煤電價格聯動以2004年5月底煤炭企業銷售電煤的車板價為基礎,根據6-11月電煤車板價的平均漲幅,按照本文所附煤電價格聯動公式測算和調整發電企業上網電價和電網經營企業對用戶的銷售電價。電價調整將儘量以區域電網為單位進行。區域電網內煤價漲幅差距較大的,分省(區、市)調整電價。為保證首次煤電價格聯動的順利實施,調整電價時電網經營企業輸配電價標準維持現行實際水平不變,居民、農業、中小化肥電價暫不用調整。
三、 適當調控電煤價格
為保持國民經濟的平穩、協調發展,決定2005年在全國範圍內對電煤價格進行適當調控。具體措施是:
(一)煤電雙方已簽訂長期供貨契約、並在契約中明確了電煤交易價格的,按照契約價執行,鐵路、交通部門優先安排運力。
(二)對尚未簽訂長期契約的電煤,2005年車板價以2004年9月底實際結算的車板為基礎,在8%的幅度範圍內,由煤電雙方協商確定。2004年煤價已經較高、漲幅較大的,按較低的幅度協商;煤價較低、漲幅較小的,可按較高的幅度協商。
煤、電企業在協商確定電煤價格過程中,要顧全大局,不得因為價格糾紛而停業供煤或停止發電。對破壞煤、電生產秩序、危害國民經濟平穩運行的企業,國家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四、 加強對電煤價格的監督檢查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密切關注電煤價格動態,加強對電煤價格的監督檢查。尤其要採取得力措施,加強對小煤礦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最高限價、哄抬價格。價格壟斷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並對典型案件予以公開曝光。
附屬檔案: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
二、煤電價格聯動計算方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題詞:煤電 價格 機制 通知

關於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的意見

(一)為理順煤電價格關係,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國辦發[2004]47號檔案要求,決定建立煤電價格聯動機制。
(二)從長遠看,要在堅持放開煤價的基礎上,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電價改革方案》規定,對電力價格實行競價上網,建立市場化的煤電價格聯動機制。
(三)過渡期間,應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積極開展電力競價上網試點。同時,按照“市場導向、機制協調、價格聯動、綜合調控”的思路,建立靈活的、能夠及時反映煤價變化的電價調整機制。
(四)上網電價與煤炭價格聯動。根據煤炭價格與電力價格的傳導機制,建立上網電價與煤炭價格聯動的公式(見附屬檔案)。以電煤綜合出礦價格(車板價)為基礎,實行煤電價格聯動。為促進電力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電力企業要消化30%的煤價上漲因素。燃煤電廠上網電價調整時,水電企業上網電價適當調整,其他發電企業上網電價不隨煤價變化調整。
(五)建立電煤價格信息系統及指標體系。設立分煤種的煤炭交易量、交易價格統計指標體系,確定統計標準、采價點、報送制度、統計方法等,並在此基礎上計算平均煤價及變化幅度,定期對外發布,作為煤電價格聯動的計算依據。
(六)銷售電價與上網電價聯動。上網電價調整後,按照電網經營企業輸配電價保持相對穩定的原則,相應調整電網企業對用戶的銷售電價。各類用戶的銷售電價中,居民電價、農業電價、中小化肥電價保持相對穩定,一年最多調整一次,調整居民用電價格應依法召開聽證會;其他用戶電價隨上網電價變化相應調整。
(七)核定電網經營企業輸配電價格。在電網經營企業實行“主輔分離”前,按照電網經營企業實際的電力購銷價差,核定並公布各電網輸配電價標準,作為煤電價格聯動的基礎。在電網經營企業實行“主輔分離”、明確界定電網輸配電資產後,依據國家制定的輸配電價格定價機制和輸配電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合理核定電網經營企業的輸配電價標準,在此基礎上實行煤電價格聯動。
(八)確定電價聯動周期。原則上以不少於6個月為一個煤電價格聯動周期。若周期內平均煤價比前一周期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5%,相應調整電價;如變化幅度不到5%,則下一周期累計計算,直到累計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5%,進行電價調整。
(九)按電網區域分價區實行煤電價格聯動。由國家發改委根據煤炭平均車板價變化情況,按區域電網或在區域電網內分價區實施煤電價格聯動,並將具體實施情況報國務院備案。
(十)政府依法對煤炭價格進行適當調控。為避免煤炭價格發生劇烈波動,依據《價格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授權國家發改委在煤炭價格出現大幅度波動時,在全國或部分地區採取價格干預措施。
(十一)制止價格壟斷和價格聯盟行為。電煤價格不分重點契約內外,均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地方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不得直接干預煤價。煤炭企業要充分考慮用戶的承受能力,合理調整煤炭價格,不得結成聯盟哄抬煤價。電力企業要通過提高效率、降低消耗,消化部分煤價上漲成本,並增加電廠對煤價的決策權,不得串通壓低煤價。
(十二)整頓煤炭流通秩序,制止中間環節各種亂加價行為。鼓勵煤電雙方直接訂立購銷契約,減少中間環節。煤電雙方簽訂供貨契約的煤炭應實行直達供應,不得經過中間環節倒買倒賣。逐步提高簽訂供貨契約的煤量在全部發電用煤量中的比重。制止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運輸企業對煤炭亂加價、亂收費的行為,逐步取消地方政府在煤價外加收的各項基金和費用,減輕煤電企業負擔。
(十三)推進煤炭訂貨方式改革,鼓勵煤電雙方簽訂中長期契約。鼓勵煤電雙方穩定供需關係,簽訂中長期契約,運輸部門應對中長期契約優先安排運力。

附屬檔案二:

煤電價格聯動計算方法

(一) 上網電價與煤炭價格聯動
計算方法如下:
上網電價調整標準=煤價變動量×轉換係數
其中,轉換係數與供電標準煤耗、發熱量、消化比例等因素有關,具體計算方法為:
轉換係數=(1-消化比例)×供電標準煤耗×7000/天然煤發熱量×(1+17%)/(1+13%)
(二) 銷售電價與上網電價聯動
計算方法如下:
銷售電價調整標準=上網電價調整標準×比例係數
其中,比例係數=1/(1-輸配電損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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