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做好小煤礦關閉整頓工作的緊急通知

西寧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東行署,省政府各委、辦、廳、局: 進一步做好小煤礦關閉整頓工作,是當前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緊迫任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煤礦安全監督管理進一步做好小煤礦關閉整頓工作意見的緊急通知》(國辦發明電〔2004〕49號)要求和省政府的部署,為防止煤礦重、特大事故發生,保持我省煤礦安全生產穩定的形勢,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索 引 號::015000185/2004-00147
  • 文號::青政辦[2004]204號
  • 主題分類::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產監管
  • 服務對象::機關
  • 發布單位::省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04/11/23
一、規範煤炭生產秩序,打擊非法開採行為。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關閉整頓小煤礦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1〕68號)等有關規定,對所轄煤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凡按規定應關閉的礦井,必須立即關閉,並炸毀井筒,填平場地,限期註銷或吊銷證照。對已關閉礦井、報廢礦井,各地要繼續加強巡查和監控,採取有力措施,決不允許死灰復燃。
二、嚴格基建礦井“三同時”審查,強化安全監管。全省所有基建礦井必須按照國家發改委和國家安監局《關於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的通知》要求,嚴格按規定程式完成安全預評價、安全專項審查、安全驗收評價和竣工驗收評價。合格後,方可施工或投入生產。未通過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建設項目要責令停產;逃避監管的“長期”基建礦井要限期進行整改,基建礦井不得使用無資質的煤礦建設施工隊伍。凡未通過驗收的煤礦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不予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企業擅自進行生產的,將按照《安全生產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嚴厲處罰。
三、強化煤礦安全隱患整治,限期達到安全生產條件。對經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評估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整頓意見,責令有關企業限期達到安全生產許可條件,對拒不整頓或經整頓逾期仍不達標的礦井,同級地方政府立即採取措施依法予以關閉。對目前正在進行綜合整治的礦區(井),地方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國土資源、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要各司其職,切實做好督促、審查、落實工作,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四、落實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嚴格煤炭生產市場準入制度。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和《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局、煤礦安全監察局令第8號)要求,加強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審核,不具備條件的堅決不予頒發許可證。全省所有煤炭企業的生產礦井必須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凡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繼續從事生產活動的,將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五、集中開展煤礦“一通三防”專項整治,防止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發生。各煤礦生產企業要以“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為重點,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各地區、各部門要督促和指導煤礦企業認真落實“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要求,深入開展以“一通三防”(通風、防瓦斯、防煤塵、防火)特別是瓦斯治理為重點的集中專項整治,全面排查和及時整改瓦斯事故隱患,嚴格把住瓦斯防治設施裝備、防範措施落實和現場自救關,對存在瓦斯突出現象的礦井,要按照瓦斯突出礦井進行管理。全省所有高瓦斯礦井必須按照規定要求安裝安全監控系統,其他礦井必須按規定安裝瓦斯斷電儀。各礦井對“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重大隱患和問題,都要建檔登記,建立整改責任制,做到整改內容、整改標準、整改措施、時間進度和責任人“五落實”。同時,各級政府和煤炭企業要重視加強煤礦安全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建設,建立瓦斯事故和各類事故的預警機制和應急預案,提高應對重特大事故能力。
六、加強領導,強化煤礦安全監管監察。關閉整頓不合格的小煤礦,淘汰落後的生產能力,是提高我省煤炭行業整體素質,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必須持之以恆地抓下去。各級人民政府要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樹立科學發展觀和安全發展觀,正確處理安全與效益、安全與發展的關係,加強組織領導,認真分析本地區煤礦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採取有力措施,堅決關閉各類非法生產礦井。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要依法加強對煤礦企業的監督檢查,及時提出加強和改善煤礦安全管理的意見。各煤炭企業要致力於建立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努力實現煤礦安全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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