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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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全文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進行認定。
本規定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有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七條  下列情況不適用本規定進行獎勵發放:
(一)採用匿名方式舉報的;
(二)查證不屬實的;
(三)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舉報;
(四)舉報事項已被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掌握、調查處理、責令限期整改或已辦結的;
(五)司法機關正在辦理或已結案的涉法涉訴事項、有關機關已做出終結決定事項、新聞媒體曝光事項;
(六)法律法規規章檔案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時,應當提供真實姓名以及真實有效的聯繫方式;否則,市應急管理局不予受理。
第三章  舉報受理
第九條 舉報人可通過以下方式向市應急管理局進行舉報:
(一)12350安全生產投訴舉報特服熱線;
(二)市應急管理局官網公布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電子信箱、傳真等;
(三)其他合法的舉報途徑。
第十條 舉報人應積極配合執法人員開展調查核實工作,提供其掌握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信息,包括:涉事單位名稱、地址和所在區域,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發生時間、基本事實、最新線索及其他相關情況。
第四章  獎勵標準
第十一條  對於市應急管理局受理的實名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以下標準計發獎金:
(一)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較大事故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重大事故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特別重大事故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二條 對於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或者信息員對其所在單位的安全生產舉報以及提供的線索,按照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有關規定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獎勵標準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上浮20%的比例確定。
第十三條  受理的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中如涉及本規定第十一條之外的獎勵標準情形,由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確定獎勵標準和獎勵金額。
第五章  獎勵發放
第十四條 舉報獎勵發放原則上應待核實舉報人身份信息、確定獎勵金額後,採取一次性的方式發放。獎勵發放形式採用網上銀行轉賬或現金髮放形式。
第十五條 對於擬進行獎勵的舉報事項,由市應急管理局聯繫實名舉報人,獲取舉報人的個人詳細信息,包括舉報人姓名、有效證件號碼、聯繫電話、銀行賬號等信息。涉及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舉報的,舉報人應提供單位社保繳費記錄或簽訂的有效勞動契約等證明。
以上材料原則上應由本人現場提供。如需他人代為提供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被授權人相關身份證明和情況說明等材料。
第十六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者按照約定的方式兌現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市應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七條  對同一舉報事項,獎金不重複發放。多人或一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對最先登記受理的實名舉報人進行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應指定一人持所有人員簽字的授權委託書領取獎金。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  本規定所涉及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統一由年初預算保障,專款專用並定期進行公示,並接受監察、審計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負責舉報獎勵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妥善保管和使用相關舉報材料。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地址、電話等個人信息。
第二十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相關單位。否則,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舉報人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相關用語的定義,按照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的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進行認定。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涉及的獎勵資金管理、使用,按照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財務、資金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由天津市應急管理局、天津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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