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已經2007年10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3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
- 頒發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 通過日期:2007年10月26日
- 施行日期:2007年12月9日
規定信息,規定全文,
規定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16號)
省長:蔣巨峰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規定全文
四川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必須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義務,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並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職業危害的後果承擔全部責任。
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參照本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嚴格管理,保障安全生產。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標準、規範、作業規程以及安全技術措施等相關規定,並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情況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實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崗位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組織實施和綜合管理監督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二章 責任內容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三)依法建立適應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按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每季度至少組織督促、檢查一次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完善應急救援條件,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並按規定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七)及時、如實按規定報告生產安全事故,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有關工作;
(八)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定期公布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認真聽取和積極採納工會、職工關於安全生產的合理化建議和要求。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一)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論證、評價和管理制度;
(三)設施、設備綜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和檢修、維修制度;
(四)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七)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和責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二)現場安全管理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十四)應急救援預案和應急體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六)消防、運輸、儲存、防災等其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並將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明確責任人員、責任內容和考核獎懲要求。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二)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三)管理科室、車間、分公司等部門及其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四)班組和班組長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五)崗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目標。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礦山、建設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道路和水上客貨運輸經營單位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單獨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按照3‰的標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託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職業安全經理人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屬單位的,其下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按照上述規定設定和配備。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有關負責人管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本單位決策機構和有關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管理目標並實施考核工作;
(二)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計畫,明確本單位各部門、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參與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計畫和安全技術措施計畫並組織實施或者監督相關部門實施;
(四)組織擬訂或者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參與審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及相關技術規範,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實施生產經營場所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人員及時處理;情況緊急的,責令停止生產,並立即報告有關負責人予以處理;
(六)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項目設計計畫,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並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資質、條件和證照等資料;
(七)組織落實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措施;
(八)組織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工作的先進經驗;
(九)監督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十)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承擔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
(十一)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和有關負責人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加任職資格培訓,每年安排不少於72學時的脫產培訓時間。
第十二條 礦山、建設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道路和水上客貨運輸經營單位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制度,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享受安全生產管理崗位風險津貼。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必須納入本單位全年經費預算。
安全生產費用專項用於下列安全生產工作: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用於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搶險、救災和善後處理的專項支出。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使用和管理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遲(緩)存、少存或者不存,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從業人員攤派。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建立新員工上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脫崗轉崗員工上崗前專項安全教育培訓、從業人員再教育和再培訓等制度,並健全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檔案,由負責考核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後妥善保存。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由特種作業人員培訓機構進行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資格證書的頒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其內容包括:
(一)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關技術規範等;
(三)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
(四)安全設施、設備、工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和保管知識;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防範意識和應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識;
(六)其他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生產流程各環節、各崗位推行崗位安全生產標準化操作,教育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用先進的工藝設備,利用先進的管理技術和手段,進行生產經營活動過程的監測監控,及時制止不安全行為和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安全標準、規程、規範和實際工作需要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必須免費提供。禁止以現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數量必須符合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
(四)教育、監督從業人員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查、檢測,嚴格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採用現場動態控制、遠程數據和影像監控等先進技術和設備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確保預警控制靈敏高效。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名稱、地點、性質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救援預案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的規定,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從業人員職業衛生檔案和職業監護檔案,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預防和減少作業場所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二條 生產企業和商場、賓館、餐飲、娛樂、學校、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要求並保持暢通,其指示標誌應當醒目,商住樓經營部分與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應當分開設定。禁止將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占用和設定隔離欄。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不得與員工宿舍設在同一座建築物內。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維護、保養、檢測必須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維護、保養、檢測記錄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備的名稱和維護、保養、檢測的時間、人員、問題等內容,並保存不少於3年。
第二十四條 從事起重、爆破、登高架設、基坑、邊坡開挖、邊坡砌築、鑽探等危險作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事先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並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危險作業人員按照有關規程操作,發現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消除。
危險作業目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並發布。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操作崗位應急處理措施,應急救援預案每年至少組織演練一次。
第二十六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後方可開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建設、中介等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取得行政許可後,必須持續具備安全生產許可條件,不得降低或者缺失。
第二十七條 危險性較大的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分項作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國家規定需經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評價的,必須進行專業評價。
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按照以下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一)建設項目設計單位在編制項目設計檔案時,應當同時編制安全設施設計檔案(安全專篇);
(二)生產經營單位在編制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和財務計畫時,應當將安全設施所需投資一併納入計畫,同時編報;
(三)國家規定需報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在報批時應當同時報送安全設施設計檔案(安全專篇);
(四)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要求施工;
(五)在生產設備調試階段,應當同時對安全設施進行調試和考核,並對其運行效果作出評價;
(六)建設項目預驗收時,應當同時對其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七)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承包、租賃活動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發包、出租單位與承包、承租單位應當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承包契約、租賃契約應當包括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一)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範圍;
(二)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管理內容;
(三)在安全生產方面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配合調查處理等的規定;
(五)其他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班組檢查、車間檢查、分廠檢查、綜合管理部門綜合檢查、總部(公司、廠)有關負責人組織重點檢查和民眾性檢查等安全生產檢查制度,以崗位自查自糾制度為基礎,實施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違章行為,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因物質技術條件限制不能及時處理的問題,應當制定防範措施和整改計畫,限期整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檢查及事故隱患整治檔案,每次檢查的內容、結果、整改情況應當記入檔案,並由檢查人員、複查人員簽字。
安全生產檢查包括以下內容:
(一)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健全;
(二)設施、設備是否處於安全運行狀態;
(三)有毒、有害等危險作業場所安全生產狀況;
(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五)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六)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從業人員是否正確佩戴、使用;
(七)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有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
(八)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對從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
(九)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情況;
(十)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十一)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特點在生產班組確立不脫產安全員,並負責下列安全生產工作:
(一)對本班組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生產教育;
(二)督促本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發現生產中出現不安全情況時及時報告並適當處理;
(五)協助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防範措施,參加生產安全事故的分析、研究。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依法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不得瞞報、遲報。事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立即組織救援,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妥善處理事故善後工作。
第三章 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績效量化考核制度,對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與職務任免、勞動報酬掛鈎。
危險性較大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實行內部風險管理制度,推行安全結構工資制,形成有效的安全生產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成績突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表彰;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不力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制度,對報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或者舉報不履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行為的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經濟調節措施,引導生產經營單位自覺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三十五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國有參股企業負責人進行經營業績考核時,應當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重要考核內容,考核結果應當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職務任免掛鈎。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項監督檢查、綜合監督檢查、聯合執法檢查及舉報案件查處等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的監督。
新聞單位應當支持、配合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有權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和生產經營單位不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典型事例進行輿論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予以通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未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分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按照規定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未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安全生產費用或者繳存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違反本規定,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內部監督管理職責進行打擊報復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責令改正,對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七條,未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通報,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對起重、爆破、登高架設、基坑、邊坡開挖、邊坡砌築、鑽探等危險作業,未制定專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未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根據《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發包、出租單位未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在承包、租賃契約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處上1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1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第四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造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但未發生事故的,按照《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七十七條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並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傷害的從業人員和其他人員的民事權利應當依法優先予以保障。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按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07年12月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