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財)〔2018〕19號》和《浙江省安全條例》《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浙江省財政廳關於印發《浙江省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浙安委辦〔2020〕31號)等有關檔案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3月26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政府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甌飛)內所有工礦商貿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核查和獎勵。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舉報受理應當遵循“有舉必究、有報必查、舉報有獎”的原則和“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舉報獎勵應當遵循“誰主管、誰查處、誰獎勵”的原則,嚴厲查處各類安全生產舉報案件,舉報獎勵可由區安委辦負責審核並發放。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應急管理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有關部門)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本辦法所稱事故隱患,按危害大小和整改難易程度,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1)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可立即整改排除的事故隱患。(2)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面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一〔2017〕98號)的規定認定;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和煙花爆竹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的規定認定;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的規定認定;其他行業和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按照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沒有獲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證照未變更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安全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後又擅自從事安全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交通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契約,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定,或者未在承包契約、租賃契約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檔案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以及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或者不按規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傷亡事故後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六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暢通舉報方式,並以有效的宣傳方式向社會公布非法違法行為舉報渠道、舉報獎勵制度等;舉報獎勵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由區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七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協調、督辦、移送、答覆、統計和報告等制度,並向社會公開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依法追究舉報人的法律責任。
舉報人或以書信、走訪(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浙南經濟總部大廈704室)等方式舉報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九條 核查處理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舉報事項,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舉報事項不屬於本單位受理範圍的,接到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並採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二)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由專人負責對舉報件進行登記,應於5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意見,經核查屬實的舉報件,由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查處;情況複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無法查清的,應及時報告區管委會,由其牽頭組織核查。
第十條 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對舉報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的,一經查實,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執行;
(二)對舉報化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非煤礦山事故隱患、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一經查實,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 舉報事項經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調查屬實,但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或未沒收物品或所沒收物品無使用價值的,按以下原則給予獎勵:屬於非煤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隱患、煙花爆竹重大事故隱患、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行業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的,每起獎勵3000元;屬於其他重大事故隱患及一般事故隱患的,每起獎勵500元;
(四)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五)以上舉報獎勵額度僅限於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有效的通訊聯繫方式,並以實地領取或銀行轉賬等方式領獎的舉報;若舉報人僅提供有效的通訊聯繫方式,或已提供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但要求以話費充值方式領取獎金的,則每起舉報獎勵300元話費。
第十一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最先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給予有功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需要給予獎勵的,受理單位在舉報查處終結後10個工作日內,由舉報核查人員與舉報人聯繫,填寫《溫州經開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審批表》,獎勵的具體數額由舉報核查人提出意見,經業務科室負責人審核,報分管領導審批(其中舉報10000元人民幣以上的,須通過局集體討論審核通過)後,予以支付。
第十三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要求相關部門直接將獎勵金額匯入舉報人本人銀行賬戶內或要求相關部門將獎金充值至舉報電話賬戶上;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告,自舉報之日起半年內未領取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四條 獎金的具體數額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並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一)匿名舉報或者實名舉報但未留下有效聯繫方式的;
(二)舉報人舉報的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屬於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已發現的(生產經營單位和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已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的,經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現金獎勵);
(三)具有安全管理、監管、監察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或其授意他人舉報的;
(四)受理單位認為不予發放獎勵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參與舉報處理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舉報獎勵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應急管理局承擔具體工作。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26日起施行。原《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辦法》(溫開辦〔2012〕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