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上海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上海市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和獎勵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3月15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3月15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應急管理局
制定進程,草案全文,

制定進程

2024年3月15日,《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1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處理規定》《上海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加強本市安全生產舉報處理和獎勵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舉報獎勵(以下簡稱舉報獎勵),是指市應急管理局對屬於其監管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風險、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的報告或舉報事項(以下統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根據報告人或舉報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意願,給予獎金獎勵的行為。
第3條 舉報獎勵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4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稱“舉報對象”)存在下列情形進行報告或舉報,經核實,給予獎勵:
(一)安全生產重大風險。
(二)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
(三)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其他經認定可以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5條 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的安全生產風險、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線索。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掌握的,或者雖然掌握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的。
(三)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或部分屬實的。
(四)採用實名或隱名舉報的。
前款所稱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有效聯繫方式的舉報形式。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未提供真實姓名,但提供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代碼(如身份證縮略號、電話號碼、網路聯繫方式等),使應急管理部門能夠與之取得聯繫的舉報形式。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本辦法規定的獎勵範圍:
(一)舉報人系應急管理部門、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舉報人系依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負有法定監督、發現、報告安全生產風險、事故隱患和違法行為義務的生產經營單位相關人員及其近親屬。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獎勵情形。
第7條 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經查證屬實,按以下標準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舉報對象被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獎勵金額按照罰款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舉報對象未被應急管理部門處以罰款但要求其當場整改完畢的,給予舉報人200元(舉報事項經查證部分屬實)或500元(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獎勵;舉報對象未被應急管理部門處以罰款但開具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舉報事項經查證部分屬實)或2000元(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獎勵。
(二)涉及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獎勵金額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計算: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舉報安全生產重大風險的獎勵,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獎勵標準原則上不高於前款有關規定。
第8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對受理時間最先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舉報的第一署名人或其委託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勵。
(二)同一舉報內容已獲得應急管理部門或其他部門相同類型獎勵的,不再重複給予獎勵。
第9條 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舉報事項處理完畢(收到舉報處理部門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等相關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具體實施舉報獎勵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舉報獎勵部門)以電話和簡訊方式,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舉報人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銀行賬戶(複印件並含開戶行信息)、工作單位及職務、聯繫地址等基本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相關材料可通過電子郵件、傳真、郵寄等方式提供。
(二)舉報獎勵部門根據舉報人提供的信息,製作《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審批表》,經市應急管理局財務部門審核,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信訪工作的局領導批准後,由財務部門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將舉報獎勵款項匯至舉報人提供的銀行賬戶。
(三)舉報人提供材料後(以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計算),舉報獎勵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獎勵發放(不計算銀行匯款處理時間)。
(四)《獎勵審批表》原件、舉報人身份證明等材料複印件應歸入財務發放憑證。
第10條 舉報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作舉報人主動放棄獎勵:
(一)通知舉報人後,舉報人明確表示不需要獎勵的。
(二)按照舉報人預留的聯繫方式,自舉報事項處理完成之日起60日內始終無法聯繫舉報人告知有關事項的。
(三)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後超過60日未提供相關材料和信息的。
(四)舉報人申請獎勵時提供的本人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與舉報時提供的信息不一致,且未做出合理解釋的。
第11條 舉報獎勵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情況,做好獎勵發放記錄,建立獎勵檔案。檔案材料包括但不限於舉報原始記錄、舉報事項辦結報告、處罰決定書、獎勵告知情況材料、獎勵發放登記表等書面材料。
相關檔案材料保存和管理要求,按照信訪工作材料歸檔有關規定執行。
第12條 市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身份的相關情況、舉報內容、獎勵情況等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13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被舉報人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4條 市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 偽造或者教唆、夥同他人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勵的;
(二) 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 未經舉報人同意,違規泄露舉報人身份情況、舉報內容,或者幫助舉報對象逃避查處的。
第15條 舉報獎勵費用(含本市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相關專題活動中涉及的舉報獎勵費用)納入本市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資金列支,按本市財政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合理使用,並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16條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舉報和監督,並嚴格保護其合法權益。
本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在危險化學品、礦山、煙花爆竹、金屬冶煉、涉爆粉塵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中選取信息員,建立專門聯絡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與其聯繫,及時獲取生產經營單位重大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線索。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以及信息員提供的線索,按照規定核查屬實的,給予舉報人或者信息員現金獎勵,獎勵標準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20%。
第17條 社會公眾對應急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建議或意見,且被本市應急管理部門採納或留作參考的,市應急管理局可根據建議價值、轉化效果等具體情況,給予建議人一定形式的獎勵。
第18條 各區應急管理局要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建立健全本單位舉報獎勵工作相關細則,將舉報獎勵費用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編制。
第19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
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審批表

編號:滬應急舉獎字〔202〕號


舉報人基本情況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舉報時間

工作單位

聯繫地址

賬戶信息
開戶行

賬號

舉報或建議情況
類別

處理單號

內容概要

處理結果

認定情況

舉報獎勵部門意見
根據《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上海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等規定,建議:給予舉報人獎勵人民幣XXX元(大寫:XXX元整)
經辦人:

日期:
年 月 日
審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財務部門審核
審核人:

日期:
年 月 日
審批
意見
審批人:

日期:
年 月 日
備註
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舉報(建議)人身份證(正反面)複印件、銀行賬號複印件、工作單位信息複印件(如有)等附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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