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7年12月7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共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
- 印發日期:2017年12月7日
- 執行日期:2017年12月7日
《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7年12月7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共十二條。
《對安全生產領域守信行為開展聯合激勵的實施辦法》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7年12月7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本辦法共十二條。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國家發展...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7年5月9日 辦法全文 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國家發改委等18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做好協同監管和聯合懲戒(激勵)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協同監管和聯繫懲戒(激勵)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2016年5月30日,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
本辦法所稱聯合激勵與懲戒,是指各級行政機關、有關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對企業守信行為或失信行為,聯合採取激勵或懲戒措施。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其守信激勵、失信懲戒適用本...
第二十二條 相關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自律規則,利用社會媒體和網路資源加強對信用行為的報導,對守信者給予表彰宣傳,對失信者在行業內警告提示、通報批評、披露曝光和公開譴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44.在有關領域合作備忘錄基礎上,梳理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明確的聯合激勵和懲戒事項,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清單,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強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須聯合執行的激勵和懲戒措施;另一類是推薦性措施,即由參與各方推薦的,...
持續開展質量月、安全生產月、誠信興商宣傳月、徵信知識宣傳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等主題活動,以及信用通州行、誠實做人守信做事、企業和社團組織誠信創建、誠信文化進家庭等活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區...
《意見》指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是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強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依法依規運用信用激勵和約束手段,構建政府、社會共同參與的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
為重點,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激勵約束,促進企業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實現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全全”轉變,建立完善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實現科學發展、安全...
第二十四條 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管理工作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安監總辦〔2017〕49號)...
《福建省建築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辦法》是為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構建“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市場競爭機制,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秩序,保障工程質量和建築安全生產,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 關於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太原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及《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納稅信用聯合激勵卡”暫行辦法》是為了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精神,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自治...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領域失信行為界定、信用信息管理與使用、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修復等信用監管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消防安全領域信用監管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客觀、及時的原則,保護信用主體的合法權益。第四條 省級...
第十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活動,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第十七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生產誠信分類管理,建立守信激...
暢通信用修復渠道,豐富信用修複方式,探索通過事後主動履約、申請延期、自主解釋等方式減少失信損失,制定按時履約、志願服務、慈善捐助等方式修覆信用的管理辦法。(五)完善個人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12. 為優良信用個人提供更多服務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