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遠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清遠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清遠市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水平優秀、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較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處於本市同行業內領先地位的企業或組織以及在質量管理、品牌建設等方面取得突出創新成果的企業或組織。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3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額可空缺。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遵循“申請自願、不收費”和“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的原則。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審標準主要按照GB/T19580《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執行,並借鑑和吸收其他先進質量獎評審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清遠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推動、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開展,審議評審規則、審定擬獲獎名單及研究、決定有關重大事項。第七條 清遠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以下簡稱市強市辦)負責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具體組織實施,並根據評選情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市強市辦負責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培訓考評制度。市強市辦負責制定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實施細則、管理規定等,向社會公開發布,並適時進行修訂。第八條 市強市辦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國內、省內質量專家組成若干個評審組,開展當年評審工作。當年評審工作結束後,評審組自動解散。評審組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及撰寫評審報告等。評審組專家應經過市強市辦委託的質量行業協會組織的專業培訓及考核,獲得相關資質後方能從事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評審組人員組成由市強市辦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內市政府質量獎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培育和指導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十條 (一)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處於本市同行業領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社會貢獻,且在近3年國家級、省級、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二)申報企業或組織均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三)申報企業或組織應設立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卓模式管理推進構,推廣及套用卓越管理模式半年以上。 第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一獎項。 第四章 申報評定程式 第十二條 在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市強市辦在有關媒體、網路等公共媒介發布申報通知,向社會公開市政府質量獎相關管理辦法及評審標準、評審規則。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所在地質量強縣(市、區)辦。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質量強縣(市、區)辦會同本縣(市、區)有關部門對申請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或組織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市強市辦。第十四條 市強市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對通過審查的,進入資料評審。第十五條 市強市辦組織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通過資格審查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提出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質量改進建議。市強市辦根據評審組資料評審報告,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名單(原則上不超過6家);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反饋資料評審情況。第十六條 根據評審規則,市強市辦組織若干個評審組對通過資料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申報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方面的優勢和可改進之處。第十七條 評審組根據評審規則,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分析評議,形成綜合評價報告,總結提煉申報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第十八條 市強市辦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與綜合評價情況,提出獲獎建議名單,提請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獲獎建議名單、決定擬獎名單。擬獎名單由市強市辦組織向社會不少於7天的公示後,按照規定程式上報市政府批准。第十九條 市政府發文表彰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第二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應積極宣傳、推廣本轄區、本行業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發揮標桿引領作用,推動總體質量水平不斷提升。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50萬元。兌現獎金的時間順延至下一年度年初。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工作經費和獎勵經費,分別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獎勵經費主要用於表彰和激勵獲獎組織,支持其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開展質量技術攻關、推動質量持續改進及人員質量素質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鼓勵企業或組織持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爭創國家和省的質量榮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一)市強市辦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相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二)評審人員不遵守評審紀律及承諾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予以通報批評;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三)評審人員及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主動提出迴避。第二十四條 建立評審人員和申報組織雙向監督反饋制度。申報企業或組織對評審人員紀律執行情況作評價,評審人員對申報企業或組織守紀情況作評價,並反饋相關紀檢部門。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公開、透明,接受媒體、公眾及社會各界的監督。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有異議的,可實名向市強市辦提出,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市強市辦制定異議處理制度,並向社會公開異議舉報渠道和處理流程。第二十七條 (一)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積極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義務(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並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創新,發揮標桿引領作用,帶動市總體水平提升。獲獎企業或組織高層管理人員的名單列入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上述人員根據安排,參加下屆政府質量獎的相關評審工作及宣傳推廣活動。(二)獲獎企業或組織獲獎後3年內,應每年向市強市辦及所在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報送市政府質量獎績效報告。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清遠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註明獲獎年度,且不得用於產品宣傳,不得在產品或包裝上標註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稱號或標識。發現違反者,依法責令改正。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市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對違反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九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發現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由市強市辦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獎勵,收回獎牌、證書,向社會公告,3年內不接受該企業或組織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第三十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後兩年內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的,由市強市辦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獎勵,收回獎牌、證書,向社會公告,3年內不接受該企業或組織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一條 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建立本級政府質量激勵制度。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1日。
印發的通知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清府辦〔2020〕1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質量強市辦(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1日
解讀
質量是人類社會的不懈追求,反映一個企業和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反映一個國家的綜合實力,也反映一個民族的整體素質。提升質量是發展之基、強國之道、立業之本和轉型之要。為規範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評審、表彰等問題,基於工作實際需要,我辦起草了《清遠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現就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背景依據
(一)起草背景
政府質量獎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對質量管理和自主創新方面取得傑出成績的企業或組織的獎勵,旨在促進所在地企業提升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改進經營績效,強化和提高本國、本地區的產業競爭力,是國內外通行做法。
清遠市委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質量工作,經過長期努力積累,我市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總體水平得到了較大提升。但我市質量基礎還很薄弱,質量發展水平和國內發達城市以及珠三角仍然有較大差距,缺少自主品牌和龍頭企業。我省其他地級市均設立了政府質量獎,僅剩我市沒有設立政府質量獎。設立政府質量獎有利於引導本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提升清遠總體質量水平、推進品牌建設,推動高質量發展,從而促進全市經濟社會整體發展。為引導和激勵清遠市企業或組織提高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經市政府主要領導簽批,同意設立“市政府質量獎”
(二)制定依據
1.《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發展綱要》(國發〔2012〕9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3.《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9〕45號)
二、目標任務
為貫徹落實《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件【2019】45號)精神,建立和完善質量獎勵機制,引導和激勵全市企業或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工程、環境領域質量。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質量工作部署要求,經市政府批准,設立我市“政府質量獎”。“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表彰單位不超過3家,每家獲獎單位分別給予50萬獎勵,不搞終身制,不夠3家,可空缺。
三、申報條件
(一)申報清遠市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企業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持續改進效果強;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上年度處於本市同行業領先水平,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社會貢獻,且在近三年國家級、省級、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二)申報企業或組織均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近3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近3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嚴重失信行為。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推廣及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半年以上。
(四)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同一獎項。
四、主要內容
辦法分為總則、組織管理、申報條件、申報評定程式、獎勵及經費、監督管理、附則,共七章三十二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據、獎項設立、獎項數量、評定原則、評審標準。
第二章組織管理(第六條至第九條),包括審定機構及職能、管理機構及職能、評審組及職責、培育和指導,明確了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管理。
第三章申報條件(第十條至第十一條),包括組織申報條件、避免重複申報,明確了申報的條件、不得重複申報同一獎項的間隔時間。
第四章申報評定程式(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包括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表彰獎勵、宣傳推廣,對申報的具體程式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獎勵及經費(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包括獎勵標準、經費保障,明確了頒獎的形式和數額,市政府質量獎的經費來源。
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包括評審紀律、雙向監督、社會監督、異議處理、獲獎者義務、獲獎稱號使用規則、材料的真實性、獎勵撤銷,明確了各方權利義務,確保評審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一條至三十二條),包括縣級政府質量激勵、實施日期,鼓勵縣級政府建立本級政府質量激勵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