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水平,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廣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政府質量獎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廣州市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於領先地位,對廣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 目的1:為落實科學發展觀
  • 目的2: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水平
  • 目的3:激勵我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
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水平,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政府質量獎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我市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於領先地位,對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第三條 廣州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願、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廣州市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評審前報省政府批准,每次獲獎企業數量不超過5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設立廣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市黨廉辦,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科技和信息化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外經貿局、衛生局、國資委、環保局、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安全監管局、知識產權局,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同志以及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審定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自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廣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和處理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核評審管理辦法,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規則、評審員管理規定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並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審定並公布。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具體組織、推動、指導廣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擬(修)訂廣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會公開招選評審專家,建立專家庫,負責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組建獨立的評審專家組;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廣州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定擬獲獎企業候選名單。
第七條 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綜合評價等評審工作由評審專家組按規定進行。
第八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各區(縣級市)質監局、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本行業申報企業的培育和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廣州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產品或服務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相關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計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品牌戰略實施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3年(取平均值)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五)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在近3年國家、省、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廣州市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產品或服務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而未取得相關證照;
(三)近3年有重大質量、生產安全事故及經查證屬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的產品或服務有質量問題;
(五)參加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不願意承擔社會責任;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國家自主創新產品以及國家質檢總局“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標準化創新貢獻獎”等稱號並在有效期內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已獲得國家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的單位,不再申報廣州市政府質量獎。
第四章 評定標準
第十三條 廣州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具體標準包括領導,戰略,顧客和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和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標準總分為1000分。
第十四條 廣州市政府質量獎具體評價工作按《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價細則》實施。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公布本屆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企業申報。
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申報材料是否完備等進行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有關企業予以補充完善;對符合條件、材料完備的企業,將其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申報截止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評審企業申報材料,形成初步評審報告,並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10家)。(材料初審完成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
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材料評審完成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現場考評完成後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秘書處評估。
秘書處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綜合評估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綜合評價完成後2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綜合評估報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以及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九)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報請市政府審定後公布。(公示結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出現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評審程式各工作環節所規定的辦理期限。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六條 由市人民政府向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50萬元。
第十七條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評審經費由市質監局在業務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終身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並予以曝光。該企業此後連續兩屆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省、市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的;
(三)出口產品經有關部門確認因質量問題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發生重大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七)其他違反廣州市政府質量獎宗旨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範帶動作用,推動廣大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獲獎企業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二條 承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依法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本市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應的質量獎勵規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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