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開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由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8年9月18日印發,旨在著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質量強市戰略,共八章二十六條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辦法》(汴政〔2009〕12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開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印發時間:2018年9月18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開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汴政[2018]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開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全文

開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著力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深入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大力開展質量提升行動,不斷提高全社會質量意識,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全面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推動三個轉變建設質量強省戰略的實施意見》(豫政〔2015〕29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豫政辦〔2015〕82號)和《《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強質量建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汴政〔2015〕6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開封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開封市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市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開封市市長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提名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較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在開封市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市內同行業處於較為領先地位、取得較為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單位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縣(區)人民政府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開展評審工作。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度評出5個,可另設市長質量獎提名獎若干。
當年獎項數量根據達標申報單位數量設定。市長質量獎不得超過5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原則上不得超過市長質量獎數。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開封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任委員由主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評審會主要職責是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式,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
第六條 評審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市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負責起草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指南和評分標準,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進行)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每年度根據申報單位的實際情況,隨機從專家庫中抽取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
第七條 各評審組必須由5—7名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開封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辦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1年以上並提供包括3年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且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服務水平、業務能力同行業內領先、社會貢獻顯著;
(四)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名牌產品生產企業、著名商標和服務品牌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五)獲得市或者縣(區)有關主管部門推薦。
第九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近3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近3年內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
(六)近3年內有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七)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自獲獎之日起不滿3年的。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
第十一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定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服務水平、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秘書處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事項。
第十四條 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申報材料包括:自我聲明、組織概述、企業基本情況、自評報告四大部分。企業基本情況包括:基本情況、主要產品(服務質量水平)、近三年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主要經濟效益、安全、節能指標、近三年企業獲獎情況、主要產品(服務)、環境指標、證實性材料目錄七部分。
第十五條 秘書處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分別提交相關專家評審組。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展示等情況,綜合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會全體會議審議並研究確定擬獎單位。其中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分別以30%計入總分,陳述展示40%計入總分。
第十六條 秘書處對初選通過的擬獎單位在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15日。經公示沒有異議的擬獎單位,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由市人民政府發文表彰。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十七條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頒發獎牌和獎盃,並給予50萬元的獎勵。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只頒發獎牌和獎盃。
第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服務水平提升和人員培訓、企業形象宣傳、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秘書處可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條 建立獲獎單位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的商業或技術秘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的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開封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開封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汴政〔2009〕122號)同時廢止。
開封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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