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共有兩個版本,其中2012年版本已近過時作廢,最新版本是2017年剛剛通過的。

2017年版本,通知,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章申報條件,第四章評審標準,第五章評審程式,第六章獎勵及經費,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八章附則,2012年已作廢版本,通知,內容,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三章申報條件,第四章評審標準,第五章評審程式,第六章獎勵及經費,第七章監督管理,第八章附則,

2017年版本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7〕3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正定新區、循環化工園區和綜合保稅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2日
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市戰略的意見》有關規定,為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工作,不斷追求卓越績效,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升質量總體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分設組織獎和個人獎。組織獎授予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質量管理業績顯著,產品(工程、服務等)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對石家莊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個人獎授予在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開展。
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組織獎和個人獎各3-5個,獎項有效期為4年,期滿後可重新申報。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石家莊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評審)。市質評審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和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市質評審委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負責人和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質量專家、技術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政策;審定評審標準、工作程式;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擬授獎名單。
第六條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評辦),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公室主任由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市政府質量獎具體的評審標準、評審條件、評審程式;建立評審專家庫,聘請和管理評審專家;按市質評審要求受理申報材料,組織開展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評審標準的宣傳、典型經驗及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七條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市質評審要求,根據行業、轄區發展情況,有計畫地培育、指導先進單位和個人爭創市政府質量獎,促進本行業、本轄區質量提升;負責推薦優秀單位和個人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嚴格把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效,不斷創新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具有推廣價值;
(三)企業經濟社會效益突出,或在質量水平、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國內、國際先進水平;
(四)近5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境事故。
第九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發展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區域、產業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技術攻關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推進區域、行業、企業提高質量做出突出貢獻;
(四)個人為所屬單位負責人的,所屬單位近5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境事故。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際和國內先進的管理標準內容。評審標準是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依據,由市質評辦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並報市質評審審定。

第五章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評審公告。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市質評辦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本年度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公告。
第十二條申報推薦。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或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在自願基礎上,按要求填報《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及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對申報材料的主體資格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後推薦至市質評辦。
第十三條資格審查。由市質評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確定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第三方評價。市質評辦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評審,評審包括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
第十五條呈報審批。市質評辦根據第三方評價機構材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單位和個人名單,呈報市質評審審批。
第十六條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市質評辦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名單及主要業績,徵求社會意見,公布進入現場評審的個人名單及主要事跡,並通過網路投票等方式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
第十七條綜合提名。市質評辦依據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階段的評審得分結果和第三方評價機構提交的材料評審及現場評審階段得分結果等,匯總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的最終得分,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擬授獎單位及個人推薦名單,提請市質評審審議。
第十八條市質評審審議。市質評審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報告及推薦名單。
第十九條公示表彰。市質評辦及時向社會公示本年度經市質評審審議通過的市政府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市質評辦提請市質評審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牌,獎勵人民幣30萬元;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盃,獎勵人民幣2萬元。
第二十一條獲獎的單位和個人有效期滿後,可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式與該年度評選要求一致,再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不再給予物質獎勵,也不占用當年獎項名額。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創新、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對質量工作優秀員工獎勵、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獲獎單位在有效期內,可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宣傳,並註明獲獎時間。超過有效期後,不得繼續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
第二十五條獲獎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並且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第二十六條建立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市質評辦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改進提升。
第二十七條獲獎單位或個人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所獲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獎盃)和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單位或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的;
(五)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要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式進行評審;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依據本管理辦法,由市質評辦制定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審條件和評審細則,經市質評審審定後實施。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石政發〔2012〕16號)自行廢止。

2012年已作廢版本

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檔案石政發〔2012〕16號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內容

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北省深入推進質量興省和名牌戰略實施方案》和《石家莊市關於大力實施質量興市戰略的意見》有關規定,為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工作,不斷追求卓越績效,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升質量總體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分設組織獎和個人獎。組織獎授予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質量管理業績顯著,產品(工程、服務等)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對石家莊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個人獎授予在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開展。
第四條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組織獎和個人獎各3-5個,獎項有效期為4年,期滿後可重新申報。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政府設立石家莊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主管副秘書長和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委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負責人和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質量專家、技術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方針、政策;審定評審標準、工作程式;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擬授獎名單。
第六條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政府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主任由部門主管負責同志兼任,負責市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市政府質量獎具體的評審標準、評審條件、評審程式;建立評審專家庫,聘請和管理評審專家;按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要求受理申報材料,組織開展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評審標準的宣傳、典型經驗及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七條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要求,根據行業、轄區發展情況,有計畫地培育、指導先進單位和個人爭創市政府質量獎,促進本行業、本轄區質量提升;負責推薦優秀單位和個人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嚴格把關。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八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石家莊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誠信經營;
(二)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效,工業、建設施工企業已通過管理體系認證,且建立了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並有效實施;
(三)認真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企業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工業、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國內同行業及同類產品前列。服務業企業的服務質量在全市同行業處於先進水平,顧客滿意度高;
(四)產品(工程)在近3年各級質量監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檢驗中全部合格,主導產品為省級以上名牌產品。工業企業為河北省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施工企業獲一項國家級優質工程、或兩次以上省級優質工程、或獲六項以上市級優質工程;服務單位獲兩次以上省優質服務方面的表彰;
(五)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境事故。
第九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從事質量工作5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三)具有卓有成效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技術攻關成果或豐富的實踐經驗,為推進區域、行業、企業提高質量做出突出貢獻;
(四)個人為所屬單位負責人的,所屬單位近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質量、安全及環境事故。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組織獎”評審主要內容為:單位的治理和社會責任履行,戰略策劃與實施、顧客和市場、資源和過程管理、售後服務等方面的全過程控制,注重其運作績效、滿足顧客需要和持續改進的能力,以及適應內外部環境變化的應變能力和發展潛能。“個人獎”評審主要內容為:質量理念與經營戰略、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作用、質量創新與質量文化、管理經驗與能力、學術研究與技術成果、崗位技能與工作業績等。

第五章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評審公告。每年度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本年度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公告。
第十二條申報推薦。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縣(市)、區質量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或轄區內單位和個人,在自願基礎上,按要求填報《石家莊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及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簽署審查意見後推薦至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三條資格審查。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進行審查,確定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資料評審。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資料評審組。資料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依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提出進入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的單位和個人名單,並呈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審批。
第十五條現場評審和主要業績公示。經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審批通過的單位進入現場評審和主要業績公示階段。
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現場評審組。現場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被評審單位進行現場評審。同時,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被評審單位的有關業績,徵求社會意見。
第十六條專家評審和滿意度測評。經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審批通過的個人進入專家評審和滿意度測評階段。
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從評審專家庫中選取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被評審個人進行評審打分。同時,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候選人事跡,通過網路投票方式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
第十七條綜合提名。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組織獎現場評審及主要業績公示情況和個人獎專家評審、滿意度測評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推薦擬授獎單位及個人名單,提請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報告及推薦名單。
第十九條公示表彰。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及時向社會公示本年度經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的市政府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提請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稱號的單位,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牌;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稱號的個人,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盃。
第二十一條獲獎的單位和個人有效期滿後可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式與該年度評選要求一致,且不占用當年獎項名額。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評審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獲獎單位在有效期內可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宣傳,並註明獲獎時間。超過有效期後,不得繼續沿用市政府質量獎榮譽。
第二十四條獲獎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並且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第二十五條建立對獲獎單位和個人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改進提升。
第二十六條獲獎單位或個人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所獲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獎盃)和證書,並向社會公告。該單位或個人今後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環境)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的;
(五)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七條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要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式進行評審;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依據本管理辦法,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制定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審條件和評審細則,經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政府質量獎△辦法通知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2012年7月2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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