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吉安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是2011年吉安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安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吉安市
  • 對象: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
  • 總章數:8章
內容,使用地區,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質量興市戰略,表彰在質量興市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企業,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提高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水平,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意見》、《吉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市戰略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吉安市市長質量獎是吉安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由吉安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組織評審,由市政府和市長審定、批准、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以企業自願申請為前提,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政府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滿意為宗旨,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的原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度評審一次。經縣(市、區)政府和部門推薦,嚴格按照程式和標準評審。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是對申報單位前3年的質量業績綜合評價。獲獎單位3年後可以再次提出申請,對複評獲獎的單位不予重複獎勵。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市長質量獎的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章 獎項設定和申報條件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度不超過4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獎項可以空缺。
第八條 市長質量獎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吉安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包括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吉安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有一定數量的自評人員,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並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三)主導產品或服務質量嚴於國家(行業)標準要求;在國家、省級、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連續三年合格;出口產品生產企業,三年內未因質量問題被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三位,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五)各項節能減排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六)連續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
(七)依法納稅,三年內無稅收違法行為發生。
第九條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條 凡是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法律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
(四)近3年內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五)近3年內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不良記錄的。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為加強對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組織領導,設立吉安市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市長質量獎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會委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評審會主要職責是:
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程式,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和提出擬獎名單,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單位、評審機構和人員執行監督。
第十三條 評審會辦公室具體承擔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的具體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工作程式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機制;
(三)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並組織評審;
(四)調查、核實申報單位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
(五)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六)匯總並向評審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七)負責製作獎牌(獎盃)、證書,制訂、發布市長質量獎標誌。
第十四條 根據每年度申報行業的實際情況,評審會辦公室組織有關行業專家,組成相關專項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有7名(含7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會辦公室在市級主要媒體上發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公告。
第十六條 符合申報規定的單位,應根據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申報材料。評審會辦公室負責對申報單位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名單。
第十七條 各專項評審組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 19579)》國家標準,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現場評審名單。
第十八條 通過材料評審後確定的單位,由評審組按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和民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形成現場評審和民眾(顧客)滿意度測評報告。
第十九條 各專項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滿意度測評情況,綜合排序,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審會審議並研究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條 評審會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時間為10天),並對公示情況進行收集整理,對有異議的進行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評審會審查,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市長審定簽署後,由吉安市人民政府通報表彰獲獎單位,由市長向獲獎單位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三條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根據市政府下達的獎勵檔案,由市財政直接撥至獲獎單位。
第二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獲獎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在有效期內,獲獎單位可以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並可在獲獎的產品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市長質量獎標誌,並標明編號、有效期。
第二十六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帶動和示範作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單位,評審會辦公室經查證屬實後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單位10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和省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八條 建立獲獎單位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評審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二十九條 獲獎單位在獲獎後3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並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單位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環保、衛生等事故的,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或一年內發生兩起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服務、環保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投訴且經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檢驗檢疫部門通報,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評審會辦公室會同市紀檢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標誌是質量標誌。禁止下列損害市長質量獎標誌的行為:
(一)偽造、冒用、轉讓市長質量獎證書、標誌;
(二)市長質量獎超過有效期繼續使用其證書、標誌;
(三)市長質量獎被撤銷證書後繼續使用其證書、標誌。
違反前款任一項的,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冒用質量標誌”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未經市政府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或變相開展具有市長質量獎評定性質的活動,違者由市質量興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通報批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使用地區

吉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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