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增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區:增城市
  • 條數:二十八條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四章 評審程式,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第六章 推廣與套用,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本市企業或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增強城市自主創新能力和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增城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增城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表彰和獎勵,授予在質量管理和運營績效上成績突出,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或國際處於領先地位,具有顯著的行業示範帶動作用,對本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或組織自願、不向企業或組織收費、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原則上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評審前報廣州市政府批准,每屆評出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10家,其中,市長質量獎不超過5家,市長質量提名獎不超過5家。以上獎項可以空缺。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審標準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由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委員會主任,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市府辦、市黨廉辦,市發改物價局、市科經信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環保局、市城鄉建設局、市農業局、市衛生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增城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公資辦,增城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同志,新塘商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單位提出,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審定。
評審委員會成員任期自審定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審定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調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決定和處理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議事規則、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規則、評審員管理規定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報請市政府審定。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審定並公布。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主要職責:
(一)具體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
(二)擬(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及相應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會公開招選評審專家,建立專家庫,負責評審專家的培訓考核,組建獨立的評審專家組;
(四)向評審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情況,提請評審委員會審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候選名單;
(五)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技術以及套用成果。
第八條 材料評審、現場考評等具體評審工作由評審專家組按規定進行。
第九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申報企業的培育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相關證照;
(三)具備健全的標準體系、計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體系,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有效運行,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以及環保治污水平、自主創新能力、品牌戰略實施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其中,企業或盈利性組織,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近3年居市內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並獲得市有關主管部門或市行業商會推薦;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來沒有發生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稅收、計畫生育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安全生產等政策;
(二)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而未取得相關證照;
(三)近3年內有較大及以上級別質量、安全、衛生、環境、火災、交通及其他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計畫生育等違法紀錄;
(四)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的產品、工程或服務有嚴重質量問題;
(五)參加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
(六)不願意承擔社會責任;
(七)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已獲得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不再申報增城市市長質量獎。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 每屆評審經廣州市政府批准後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公布評審工作方案以及相關要求。
(二)申報。
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提交自評報告和相關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送秘書處。(申報啟動之日起2個月內完成)
(三)材料初審。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申報資格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申報截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
(四)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根據評定標準和其他評審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一般不超過20家)。(材料初審完成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
(五)現場考評。
評審專家組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材料評審完成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
(六)綜合評估。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報告和現場考評報告並綜合考慮行業代表性,提出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現場考評完成後25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評審工作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公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八)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公示結束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四條 由市政府向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頒發證書、獎牌,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30萬元;對獲得市長質量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只頒發證書和獎牌,不發放獎金。
第十五條 對獲得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廣州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六條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評審經費在市質監局業務經費中統籌解決。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獎勵金,主要用於企業或組織質量管理的持續改進,對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的個人的獎勵額度不高於總獎勵金的50%。
第十八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間隔三屆後,方可再次申報。再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授予證書、獎牌,不發放獎金,不占當年獎項名額。

第六章 推廣與套用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在現代服務業、先進制造業以及工程建設、醫療衛生、教育、公共服務領域推動卓越績效模式的套用,促進產品、服務、工程和經營質量的提升。
第二十條 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質量改進和創新活動的扶持力度,積極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二十一條 鼓勵開展有關質量管理的基礎研究、套用推廣、諮詢評估、人才培養和國際合作活動。
第二十二條 獲獎單位有義務按照評審委員會秘書處的推廣計畫,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發揮模範帶動作用,促進全市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終身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提請評審委員會報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並予以曝光。該企業或組織此後連續兩屆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不穩定,國家或省、市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嚴重不合格,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或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或嚴重違反環保法規的;
(三)因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發生重大智慧財產權違法案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七)其他違反市長質量獎宗旨和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必須註明獲獎年度,但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獲獎稱號。
第二十六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響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長質量獎評審機構外,本市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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