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輝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衛輝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地點:衛輝市
  •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 性質:管理辦法
正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不移的走質量立市、名牌強市之路,引導、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全面提高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省戰略的決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衛輝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勵,主要授予在衛輝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實施卓越績效模式管理、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單位。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為基礎,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做到好中選優。當年申報單位都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不超過3家。“市長質量獎”根據企業規模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政策,確定授獎獎項。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發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局、市質監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旅遊局、市農業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安監局、市畜牧局、市信訪局、市環保局、市統計局、市商務局、市藥監局、市衛生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審辦主任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六條 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式等工作規範;
(二)制定“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市長質量獎”申請;
(三)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並按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六)向評審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 評審組由3名(含3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年度評審方案完成對申報單位的材料評審工作,提出進入現場評審單位的建議;
(二)制定現場評審實施計畫,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8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培訓,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和方法和技巧,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取得國家規定應取得的相關證照;
(二)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認證,實施卓越績效模式一年以上,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質量水平、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最近三年未發生虧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連續三年經市級以上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未發生虧損及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五)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或組織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省內前列;
(六)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信譽;
(七)無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政策的;
(二)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範圍的產品未獲得相關證照的;
(三)近三年有重大質量、設備、安全、環保事故或因企業責任導致重大質量投訴的;
(四)近三年國家、省、市產品或服務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五)近三年內參加市長質量然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評審標準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按標準量化評分。“市長質量獎”逐步引入顧客滿意指數(CSI)測評,並將測評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行業類別分別制計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主要包括申報單位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顧客滿意度測評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每屆評審由評審辦發出申報“市長質量獎”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市長質量獎”申請。
第十六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願基礎上,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評,形成自評報告,填寫《衛輝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七條 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和評審實施細則,對資料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經申請企業或組織確認後,由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建議擬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會。評審會審議後,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確定擬獎初選對象。
第二十條 評審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市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限期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
第二十一條 經初選公示和異議處理後,評審會確定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及時提請市長審定。
第六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頒發獎盃、證書和獎金。獎金金額為每個企業或組織2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獎金和評審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市長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企業的宣傳、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等,不得挪動它用。評審辦對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監督檢查。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由評審會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政府,追繳獎金,並在市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積極性,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改進質量管理,不斷追求卓越,努力為衛輝經濟協調健康跨越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六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或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須註明獲獎年份。企業或組織在其產品宣傳中不得使用該稱號。
第二十七號 有關部門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要加強監督檢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要及時上報評審,經評審辦調查核實,情況屬實的,由評審會提請市長批准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和證書並予公告;
(一)質量管理水平明確下降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的、公共衛生等事故的;
(三)產品在國家、省、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出現不合格的;
(四)出現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評定的“市長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經複評合格的,並重新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盃、證書,但不再重複頒發獎金,不占當年評定指數。
第三十條 被撤銷“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5年內不予受理“市長質量獎”申報。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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