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長質量獎

寧波市市長質量獎

“寧波市市長質量獎”是寧波市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寧波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有廣泛社會知名度影響力,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企業組織。該辦法的出台實施,將有利於引導激勵廣大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提升經營業績,進一步增強寧波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市長質量獎
  • 實施年份:2007年
獎項背景,管理內容,

獎項背景

“寧波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原則上每年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評審範圍為製造業服務業的企業(組織),其評定工作分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三大步驟。每年都要評一次“市長質量獎”,寧波市政府將給予“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50萬元的獎勵,並頒發獎盃和證書。
市質監局質量處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該獎評定標準主要參照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評定標準制訂,是目前國際上最為有效的評定方法。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不僅在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要居市內同行業前三位,還必須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管理內容

共有七章三十三條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完善政府質量獎勵制度,規範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樹立質量先進標桿,推動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及市政府《關於印發開展質量強市建設若干意見的通知》(甬政辦發〔2011〕28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寧波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在質量領域設立的最高榮譽,授予在寧波市區域內從事產品製造、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等生產經營活動,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並取得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組織)。
第三條市長質量獎包含市長質量獎和市長質量獎提名獎(以下簡稱提名獎),每年評審1次,每次獲獎企業(組織)數量分別不超過3家。已獲市長質量獎或提名獎的企業,不再參與同一獎項的申請或評審。
第四條市長質量獎評審以“好中選優,樹立標桿”為宗旨,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向企業(組織)收取任何費用。在企業(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各縣(市)區政府(市屬企業由市國資委)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開展。
第五條市長質量獎評審採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 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市評審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
(一)市評審委由市政府、市級有關部門、行業協會的有關領導和質量管理專家組成。市評審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長兼任,其他成員經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市評審辦設在市質監局,主任由市質監局局長兼任。
(二)機構職責
1.市評審委的主要職責:
(1)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2)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3)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政府批准的擬獲獎企業(組織)名單。
2.市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1)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等規範性檔案;
(2)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做好申報、評審的組織協調工作;受理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申請;
(3)組織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
(4)建立評審員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招聘、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5)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督促獲獎企業(組織)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加強市長質量獎榮譽宣傳,規範獲獎榮譽使用管理;
(6)承擔市評審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市評審辦根據評審工作需要,在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中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若干個評審組開展年度評審工作。評審組一般由4名以上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組的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市長質量獎的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綜合評價;
(二)撰寫評審報告;
(三)向市評審辦提交評審結果;
(四)其他有關工作。
年度評審工作結束,評審專家組自動解散。
第八條市評審辦按一定程式考核聘用評審員。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
第九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商會)、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和本轄區政府質量獎的培育和組織發動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程式
第十條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產品製造、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企業(組織),凡符合基本條件的均可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一條申報的基本條件:
(一)在寧波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並正常運營5年以上;
(二)已獲得縣(市)區政府質量獎(市屬企業除外);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滿2年;運用現代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並在實踐中取得顯著績效,具有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
(四)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度居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企業(組織)前列;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企業(組織)先進水平;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等事故,無因企業(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夥伴和社會對其的重大有效投訴;
(七)無其它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申報程式:
(一)發布申報通告。每年由市評審辦向各縣(市)區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市)區評審辦]發出申報通知,並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通告。
(二)企業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根據通告或申報通知的具體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表、自我評價、證實性材料報送相關縣(市)區評審辦;市屬企業直接向市評審辦提出申報。
(三)申報推薦。縣(市)區評審辦對申報企業(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實把關,並徵求同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後,經縣(市)區政府推薦,在規定時間內匯總報送至市評審辦。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三條資格審查。市評審辦組織市發改、經信、住建、國稅、地稅、工商、質監、人社、環保、統計、安監等相關職能部門對申報企業(組織)的基本條件及相關證實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四條資料評審。市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按不超過獲獎總數1.5倍的比例確定進入現場評審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五條現場評審。市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實施迴避制,評審人員不得參與相關利益關係企業(組織)的評審工作。
第十六條合議評審。市評審辦與專家評審組組長組成合議評審組對現場評審結果進行合議評審,形成合議評審意見,提出提交市評審委審議的建議名單。提交市評審委審議的建議名單的企業(組織)評審得分不得少於600分(含600分)。
第十七條審查表決。召開市評審委全體會議,聽取市評審辦和各評審組有關評審情況的匯報,聽取企業陳述答辯,審查相關材料,對市長質量獎和提名獎(組織)候選企業以記名投票表決的方式,依次分別進行表決,確定初選市長質量獎企業(組織)和提名獎企業(組織)名單,評審委成員對其現場評審的企業不參與審查表決。
第十八條初選公示。對入選企業在市級主要媒體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市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市評審委審查。
第十九條審定批准。公示期滿後,市評審辦將評審結果提請市政府審定批准,批准後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市政府對市長質量獎和提名獎的獲獎企業(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和20萬元的獎勵,並予以通報表彰、頒發獎盃(提名獎不頒發)、獎牌和證書。
第二十一條鼓勵企業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省、國家政府質量榮譽,對獲得省政府和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組織)分別給予200萬元(提名獎150萬元)、500萬元(提名獎30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專項安排。市評審辦的評審和管理經費由市財政安排,納入市質監局的部門預算。
第二十三條獲得提名獎的企業(組織)在兩年內再次申報市長質量獎的,按規定要求提供相應資料後,可直接進入現場評審。
第六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組建評審工作監督組,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採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五條申報企業(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市評審辦報市評審委提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榮譽稱號,收回獎牌、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該企業(組織)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六條獲獎企業(組織)應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義務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公開卓越績效活動的有關資料信息(商業機密除外),促進其他企業(組織)改進質量管理,帶動本市企業整體質量水平的提升。
第二十七條獲獎企業(組織)可在企業(組織)形象宣傳中使用市長質量獎榮譽稱號及標識,但需註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於產品宣傳。
第二十八條獲獎企業(組織)應持續改進質量管理,始終保持標桿形象。每年3月前向市評審辦提交上年度本企業(組織)的自我評價報告。
第二十九條獲獎企業(組織)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市長質量獎或提名獎標識,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在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
(五)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不能持續有效運行,管理水平明顯下降,不承擔社會責任,連續2年不按要求提交自評報告,失去標桿示範作用的。
第三十條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程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原《寧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市評審辦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各縣(市)區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級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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