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寧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是一款辦法,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 地點:寧波市
  • 發布單位: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 性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質量管理、經營績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業(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提升經營業績,增強本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頒布的《質量振興綱要》的有關規定,借鑑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企業(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企業(組織)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宗旨,以企業(組織)自願申請為基礎,以嚴格標準、好中選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增加企業(組織)負擔為原則,以社會公示、專家評議、政府決策為科學程式,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加快推進本市經濟成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審一次,原則上每年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
第二章 評審範圍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範圍為:製造業、服務業的企業(組織)。
第三章 機構、職責
第六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設立市長質量獎專家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評審會),專家評審會下設辦公室,專家評審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定辦)設在市質監局。
第七條 專家評審會成員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和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等社會各界人士組成。專家評審會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評定辦主任由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成員由評定辦提出初步名單,由專家評審會主任審定。
第八條 專家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評定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確保評審結果的公開、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請審定市長質量獎擬獎企業(組織)名單;
(四)邀請市監察部門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定的監督工作。
第九條 評定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申報企業(組織)行業分類標準、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
(二)組織制(修)訂專家評審會成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
(三)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考核並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建立評審員績效考評的優勝劣汰機制;
(四)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五)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公示以及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六)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組織)的經營管理實況、企業道德及其社會責任等;
(七)組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八)向專家評審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組織)名單。
第十條 評定辦在開展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時,應充分發揮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作用。
第十一條 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縣(市)區質監局(分局)、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地區和本行業市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專業人員擔任專家評審會委員。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企業(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業3年以上;
(二)實施卓越的質量管理經營模式,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先進,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國際競爭力,加快綠色、節能、環保、生態型產品自主品牌建設,促進規範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中成績顯著;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市內同行業前三位;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獲得縣(市)區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之一推薦。
第十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安全生產、能源、質量等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3年有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事故(按行業規定)及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服務有嚴重質量問題;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第五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主要參照美國波多里奇國家質量獎評定標準制訂。評定標準是市長質量獎評定的基礎,也是企業(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包括領導,戰略,顧客和市場,測量、分析和知識管理,以人為本,過程管理,結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的要求和相應的分值,標準總分1000分。
第十六條 為保證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的有效實施和在不同行業評審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標準要求下,可按製造業、服務業等分別制訂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實施指南將根據本行業的特點,重點在經營規模、質量管理、科技進步、市場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誠信記錄和社會貢獻等方面擬定推薦標準,以保證市長質量獎的代表性和權威性。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申報企業(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會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須依據評定標準、實施指南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八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組織)的評審得分不得少於600分(含600分),當年申請企業(組織)未能達到該行業評分標準的,該獎項將空缺。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實施指南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章 評定程式
第二十條 每年度市長質量獎評定前,評定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條件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條 企業(組織)根據自願的原則,如實填寫《寧波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市級行業管理部門、市行業協會和縣(市)、區政府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評定辦受理。評定辦組織縣(市)、區質監部門對申報企業(組織)是否符合申報資格、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
第二十二條 評定辦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行業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其中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員應經過評定辦組織的專業培訓,獲得相關資質後方能從事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市長質量獎評審員資質標準及工作守則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評定辦組織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組織)進行資料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按好中選優的原則提出現場評審企業(組織)名單。
第二十四條 評定辦組織評審組對通過資料評審後確定的企業(組織)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五條 評定辦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取得分超過600分的前6位(不足6家的按得分超過600分的實際企業數),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組織)候選名單,提交專家評審會全體會議審議表決後確定擬獎名單。
第二十六條 評定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名單,並組織對舉報投訴情況的核實。對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取消擬獎建議。
第二十七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名單,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批准後,以市政府名義表彰獎勵,由市長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七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給予市長質量獎獲獎企業(組織)50萬元的獎勵,並頒發獎盃和證書,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二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和管理經費由市財政納入市質監局部門預算。
第八章 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條 獲獎企業(組織)可以在其宣傳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標明獲獎的時間。
第三十一條 獲獎企業(組織)應從本企業實際出發,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不斷套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企業(組織)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和經驗。
第三十二條 獲獎企業(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凡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市質監局可提請市政府批准決定撤消其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予以曝光。
第三十四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第三十五條 市質監局會同市監察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各地相應的質量獎及獎勵規定。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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