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市長質量獎

臨汾市市長質量獎是臨汾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汾市市長質量獎
  • 設立機構:臨汾市人民政府
簡介,評價標準,申報對象及條件,

簡介

主要授予臨汾市在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和組織及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臨汾市市長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每次獲得臨汾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可以少額或空缺。臨汾市人民政府向獲得臨汾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的企業或組織獎勵30萬元。

評價標準

獎項評定依據《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和《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

申報對象及條件

依據《臨汾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或組織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依法註冊成立,正常運行三年以上的企業或組織;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符合體系運行的需要,有效運行符合企業自身需要的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並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三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榮獲山西省名牌產品、山西省著名商標、山西省質量信譽AA級榮譽以上的企業和單位優先考慮。
(六)獲得各縣(市、區)質監局、市直有關部門、市行業協會的推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國家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質量、設備、傷亡、火災和爆炸責任事故(按行業規定)及服務質量、勞動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訴;
(四)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五)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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