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鹹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本市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進一步提高企業的質量管理水平,增強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鹹陽市人民政府設立"鹹陽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 鹹陽市名牌戰略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牌委員會)是市長質量獎的評審領導機構,鹹陽市名牌戰略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名牌辦)是市名牌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是本市的質量最高榮譽獎,是對企業質量管理取得卓越績效的獎勵。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授予在實施質量管理中取得卓越績效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的原則;堅持嚴格標準、優中選優的原則;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堅持適當考慮企業規模以及國家有關政策的原則。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原則上每年授予市長質量獎的企業不超過3個(同行業不超過2家)。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鹹陽市名牌委員會負責研究、制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方針、政策,領導、協調、監督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審定、提出擬授獎企業名單。
第八條 市名牌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鹹陽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鹹陽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細則》和相關管理制度等;
(二)開展市長質量獎的宣傳、推廣和培育工作;
(三)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評審工作計畫;
(四)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
(五)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
(六)對評審專家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向市名牌委員會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名單;
(八)市名牌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九條 市名牌辦在開展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時,廣泛聽取專業技術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
市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市行業協會、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行業和本轄區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宣傳、培育和推薦工作,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質量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實踐經驗,一般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新方法,掌握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掌握《鹹陽市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的評審方法和技能,具有綜合分析、獨立判斷和溝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專家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十一條 市名牌辦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培訓。經考核,對符合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頒發證書。
第十二條 建立評審和受評雙向監督反饋制度。受評企業對評審專家工作質量及執行紀律情況做出評價,並由市名牌辦存入檔案。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鹹陽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應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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