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修訂審議通過,由無錫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12月13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無錫市人民政府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1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修訂後的《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3日

辦法全文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樹立質量即生命的發展理念,引導和激勵各類組織不斷提高質量水平,增強城市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定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主要授予本市行政區域內質量管理模式先進、成效卓越,體現標桿引領作用的各類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樹立先進典型,傳播先進質量管理理念為宗旨,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專家評議、政府審定、社會公示等程式,通過政府推動、引導和監督,促進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不斷發展。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包括“無錫市市長質量獎”和“無錫市質量管理優秀獎”,每年評比一次。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管理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統一安排。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第七條 評審會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評審會副主任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評審會其他委員由市質量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領導擔任。
第八條 評審會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的開展,研究、協調、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等工作規範;
(三)審議評審結果,向市人民政府提請批准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名單;
第九條 秘書處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規劃與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擬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規定等制度和規範;
(三)組織擬訂評審員資格標準和管理制度,選拔、培訓評審員,建立評審員專家庫;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以及組織評審工作;
(五)向評審會提交市長質量獎初步評審結果,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實施效果和改進建議;
(六)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方法、管理技術以及套用成果;
(七)承擔評審會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應當充分聽取和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做好市長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工作,並宣傳和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3年以上;
(二)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或者其他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機制、模式、方法實現創新並具有示範推廣價值;
(三)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者社會貢獻;
(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3位,近3年未發生虧損;
(五)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經評審會同意,申報條件可以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和省、市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取得的相關證照;
(三)近3年國家和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者服務有嚴重質量問題;
(四)近3年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以及較大質量、環保、衛生等事故;
(五)近3年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第四章 評定標準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當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吸收質量管理的先進理念和經驗。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當按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質量管理成熟度評價準則》(ZDWJ/T 0089)等要求進行確定。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應當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十六條 每年“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3家,“無錫市質量管理優秀獎”獲獎組織總數不超過5家。
獲得“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其評定得分應當不低於標準總分的60%;獲得“無錫市質量管理優秀獎”的,其評定得分應當不低於標準總分的50%。
第五章 評定程式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包括申報、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演講答辯、評審會審議、政府批准、社會公示等環節。
第十八條 每年市長質量獎評定前,秘書處應當按照年度計畫向社會公布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截止日期以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 申報組織應當如實填寫《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和有關證明材料。
《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經申報組織所在地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有關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秘書處。
第二十條 秘書處應當對申報組織進行資格審核,確定合格名單,提交材料評審組。
第二十一條 材料評審組應當根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對申報組織的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秘書處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確定進入現場評審和演講答辯環節的名單,並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和演講答辯。
第二十二條 現場評審組根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和演講答辯,並予以評分。
第二十三條 材料評審組、現場評審組原則上應當單獨組成評審組,由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根據現場評審和演講答辯的評分進行綜合排名,分別提出“無錫市市長質量獎”和“無錫市質量管理優秀獎”候選名單,並提交評審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候選名單經評審會審議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獲獎名單,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渠道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日。
公示無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頒發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六章 獎勵及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對首次獲得“無錫市市長質量獎”的組織獎勵100萬元,對首次獲得“無錫市質量管理優秀獎”的組織獎勵20萬元,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二十七條 有關組織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由評審會向社會公告,並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追回獎盃、證書和獎金。
獲獎後發生質量、安全生產、環保、衛生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評審會應當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追回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八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標準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對在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和個人,評審會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依紀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無錫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錫政發〔2007〕3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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