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16年蘇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蘇州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蘇州工業園區、蘇州高新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
《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修訂完善後已經市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蘇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表彰在經營管理和質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組織,引導和激勵廣大組織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大力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注重從供給和需求兩端發力,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先進制造業基地,推動蘇州製造向蘇州創造轉變、蘇州速度向蘇州質量轉變、蘇州產品向蘇州品牌轉變,提升發展質量和效益,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借鑑國內外開展質量獎評定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長質量獎是蘇州市人民政府設立的質量榮譽,主要授予依法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實施卓越績效模式或者其他先進管理方式,質量管理取得優異成績,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與影響力,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或者先進地位,為蘇州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以促進組織取得顯著質量、經濟和社會效益為宗旨,在組織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以專家評議、政府審定、社會公示等為程式,通過政府推動、引導和監督,不斷推進我市經濟結構的調整、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綜合競爭力的提升。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是我市質量管理的最高獎項,每年評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評定結果的科學性和公正性,設立“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定委”)。
第六條 評定委主任委員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其他委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定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定辦”),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承擔評定委的日常工作,評定辦主任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評定委的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保評審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開;
(四)提請市政府審定並批准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名單。
第八條 評定辦的主要職責為:
(一)提出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意見,制(修)訂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並發布;
(二)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及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選拔、培訓評審員,建立評審員專家庫;
(三)編制市長質量獎評定年度工作計畫,開展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以及宣傳、推廣;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社會責任等;
(六)向評定委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名單;
(七)公示市長質量獎候選名單;
(八)承擔評定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應充分聽取和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條 各級地方政府、市級各有關部門和各行業協會(商會)分別負責本地區、本系統和本行業市長質量獎申報組織的培育、發動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相關條件:
(一)在蘇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從事合法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產業、環保、質量政策;
(二)通過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其他相關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農業實施標準化生產,服務業實施服務標準化,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註冊等要求的,產品或者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者註冊;
(四)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合格,規模以上冶金等工貿行業企業須達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以上;
(五)出口商品質量長期穩定,在國際市場上有良好的質量信譽,無屬於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問題引起的索賠和退貨事件;
(六)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
(七)申報前3年以內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八)申報前3年以內無較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九)建立並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或者傑出的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內同行業前5位;
(十)獲蘇州市級以上質量獎項且在有效期內;申報前3年內獲得過魯班獎、國優工程、全國五一勞動獎章榮譽之一。
經評定委同意,申報資格條件要求可作適當調整。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吸收國外和其他省、市質量獎評定標準。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標準要求進行。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申報類別分為農業、工業、服務業及其他組織,每年度評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不超過5家,質量管理優秀獎不超過10家。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程式主要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和評定委審議。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均應當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後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的總評分應當不低於600分(總分1000分),質量管理優秀獎獲獎組織總評分應當不低於500分(總分1000分)。
第十七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實踐的發展,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及分數線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定程式
第十八條 每年度評定前,由評定辦印發工作檔案,並在市政府和評定委各成員單位網站上公布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 申報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蘇州市市長質量獎申請表》,按照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經評定委成員單位申報組織所在地的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或者市級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評定辦。評定辦對申報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進行資格審核,確定符合條件的申報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評定辦組織材料評審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評審,對照評定標準逐條評分,由材料評審組出具材料評審報告,評定辦據此確定進入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環節的申報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定辦組織現場評審組開展陳述答辯環節評價及現場評審。
第二十二條 材料評審組及現場評審組均由3名以上的評審員(含行業專家)組成,評審組組長負責評審過程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評定辦根據材料評審得分(占15%)、陳述答辯得分(占15%)、現場評審得分(占70%)綜合排名,提出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候選名單。
第二十四條 評定辦將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候選名單提交評定委審議,經審議通過後的名單報市政府審定批准,通過後在市政府及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市政府發文公告,並對獲獎組織授予證書、給予獎勵。
第六章 獎勵及工作經費
第二十五條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獲獎組織獎勵100萬元,獲得質量管理優秀獎稱號的獲獎組織獎勵20萬元。
第二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獎勵經費和評定專項工作經費由市財政列入預算,統一安排。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質量管理優秀獎榮譽的獲獎組織,由評定委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證書,追回獎金,並予以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在確認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評定辦報告:
(一)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重大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案件;
(三)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者服務抽查不合格;
(四)由於企業產品質量引起出口產品遭國外退貨、索賠,並被國外通報或者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出質量風險預警的;
(五)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產品質量問題造成比較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如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評定辦調查核實,並向評定委報告。情況屬實的,由評定委提請市政府撤銷其稱號,並予以通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安全生產、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
(二)連續兩次發生國家、行業、地區產品或者服務抽查不合格;
(三)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評定委各成員單位應加強信息溝通,發現有上述情況的,及時報送評定辦。
第三十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滿3年的獲獎組織,在按當年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價的基礎上可重新申報。經評定再次獲獎的,不占用當年的獎項名額,不頒發獎金。
第三十一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定職責的機構和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標準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評定辦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員,報經評定委批准後,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市(區)相應的質量獎勵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於2011年5月30日印發的《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蘇府規字〔2011〕6號)同時廢止。
市政府關於印發蘇州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蘇府規字〔2016〕5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