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是2021年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大力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激勵在本市質量工作中取得卓越績效的組織、個人,引導本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發揮質量、標準和創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進一步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和《江蘇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南京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設立,分“組織”和“個人”兩類,授予我市實施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有廣泛知名度與突出影響力,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組織(包括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和為提高行業、地方質量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並設立提名獎,鼓勵追求卓越的組織和個人。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標準、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申報及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為年度獎,每年評定一次。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各不超過4個;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總數各不超過6個。上述獲獎數可以少額或者空缺。
第五條 鼓勵我市新興重點產業和傳統優勢產業的龍頭骨幹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以及在一線工作的質量管理和技術人員積極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主要採用《南京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細則》等,並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為確保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及結果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市長質量獎由南京市質量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發委)組織評定,其日常工作由南京市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發委辦)承擔。
第八條 市質發委主任由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領導擔任,其他成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領導組成。
第九條 市質發委在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中承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定活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定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細則、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審定市長質量獎及提名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條 市質發委辦在市長質量獎評定工作中承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細則、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二)組織制(修)訂評審員管理制度。培訓、選拔、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獨立的專家評審組,對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內外先進質量獎評定標準的跟蹤研究。
(四)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公示評審結果以及宣傳和推廣工作。
(五)調查、評價申報組織及獲獎組織的經營管理情況、企業社會責任和獲獎個人情況等。
(六)向市質發委報告市長質量獎的初步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一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江北新區、各區(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業協會分別負責本系統、本轄區和本行業申報市長質量獎組織和個人的培育、發動及推薦工作;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者證照。
(二)通過實施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者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推廣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實現標準化生產、經營和服務。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
(三)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形成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總結出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模式,深入開展質量攻關和質量改進活動並取得實效,積極宣傳和普及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方法。
(四)對有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或者體系認證、產品註冊等要求的產品或者體系已獲得許可、認證或者註冊。
(五)提供的產品、工程和服務符合相關標準要求,近三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或者服務合格。
(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三年未發生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近三年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按相關行業規定認定)及重大質量投訴,無行政處罰記錄及失信記錄(至申報截止日期之前已進行信用修復的除外)。
第十三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從事質量或者質量相關工作10年以上,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譽及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二)有較強的質量創新和改進意識,積極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或者在質量管理中形成獨特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組織或者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做出重要貢獻。
(三)積極組織和參與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對形成組織質量文化做出重要貢獻,給組織和社會帶來顯著效益。
(四)政治立場堅定,恪守職業道德,具有榜樣作用,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五)申報個人為組織負責人的,所在組織應當同時符合第十二條第(六)項的規定。
第十四條 已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自獲獎年度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已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申報不受上述限制。
第四章 申報和評定程式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定主要包括資格審查、信用審查、資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和審定公示等程式。
第十六條 市質發委辦印發申報通知,通告本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工作安排和有關事宜,並在市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公布。
第十七條 組織及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統一格式的南京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的評定標準及填報要求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同時提供有關材料,經市有關主管部門、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市質發委辦。
第十八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所申報的所有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市質發委辦對申報組織和個人是否符合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等情況進行審查,確定符合資格審查要求的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九條 市質發委辦建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若干個評審組,各評審組必須由3名(含3名)以上的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市質發委辦組織評審組對組織及個人提交的申報表、自評報告等申報材料,依據評定標準逐條評分,形成資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進入考察的個人名單。
第二十一條 市質發委辦組織召開陳述答辯會議,由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主要負責人和進入考察的個人本人作陳述答辯,陳述答辯評審組對其質量管理方法、模式、理論及實踐等方面的先進性、創新性和推廣性等進行評議打分。
第二十二條 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市質發委辦組織評審組按評定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對進入考察的個人,市質發委辦組織開展考察,匯總形成考察意見。
第二十三條 市質發委辦在資格審查、資料評審及現場評審等環節,結合實際對申報組織和個人進行信用審查,並徵求市質發委成員單位意見,對存在失信記錄且未進行信用修復的組織和有失信記錄的個人取消評定資格。
第二十四條 市質發委辦綜合資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的得分進行排序,分別提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組織候選名單;綜合資料評審和陳述答辯的得分進行排序,並結合考察意見,分別提出市長質量獎、市長質量獎提名獎個人候選名單。
第二十五條 市質發委辦將獲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提交市質發委審議。經審議批准後的名單通過市政府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向社會進行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結束後,由市政府發文認定、授牌頒證,並給予資金激勵。
第五章 激勵及工作經費
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對每個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給予50萬元的激勵,對每個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稱號的組織給予10萬元的激勵;激勵經費主要用於獲獎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創新、質量攻關和教育培訓等,不得挪作他用。
對每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個人給予5萬元的激勵,對每名首次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稱號的個人給予1萬元的激勵。
第二十七條 已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經複評再次獲得該獎的,由市政府發文認定、授牌頒證,但不給予資金激勵,不占用當年獎項名額。
已獲得市長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自獲獎年度起5年內經複評僅達到提名獎條件的,不再重複獲提名獎。
第二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組織、管理、評定、培訓、監督等工作經費和激勵經費,列入市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質發委辦會同相關部門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責任人員,報經市質發委批准後,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定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者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對未能主動提出迴避的人員,市質發委辦可以責令其迴避,並視情況決定是否取消其參與評定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定的有關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知悉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第三十二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對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市長質量獎的,取消其5年內申報市長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認定的,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獎牌及激勵資金,公開通報,並建議其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發生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導致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撤銷其稱號,追回證書、獎牌及激勵資金,並公開通報。
第三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履行向社會宣傳推廣其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推廣質量文化建設成果,並持續改進質量管理,不斷推進質量創新、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發揮標桿示範引領作用,帶動全市整體質量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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