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進質量興市戰略,引導全社會提高質量意識,激勵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進一步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總體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濟南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和市長審定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質量管理績效顯著、質量水平領先、為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為質量振興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本市製造業、服務業、建築業等各類企業,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本市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業的員工和從事質量管理、
教育、科研、宣傳等人員。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綜合評價、好中選優。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設“濟南市市長質量獎(組織)”和“濟南市市長質量獎(個人)”2個獎項。“濟南市市長質量獎(組織)”每年不超過5個,“濟南市市長質量獎(個人)”每年不超過3個,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選1次,有效期5年,滿5年後可重新申報。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不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列入當年度市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濟南市名牌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名評審)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評審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向市政府和市長提報市長質量獎擬獎名單。
第八條 市名評審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具體承擔組織市長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細則、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等;
(二)組織編制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和評審工作的跟蹤研究;(三)負責市長質量獎申請的受理和組織評審,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四)調查、核實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及社會反映;組織政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單位的專家、學者組成專項評審考核組,按照有關程式開展現場評審考核工作;(五)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六)匯總並向市名評審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名單。
第九條 涉及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時,市名評審應邀請監察部門參與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監督工作。
第十條 縣(市)區政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本行業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培育、初審、推薦工作,以及對獲獎單位的宣傳推廣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濟南市市長質量獎(組織)”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企業依法在濟南市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認真貫徹《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效益顯著;
(三)具有突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在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位居同行業前列;
(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中國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馳名商標企業、服務名牌企業可優先列入評審範圍;
(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
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因組織責任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申報“濟南市市長質量獎(個人)”(涉及質量科研、質量攻關小組的評審,可以多人共同獲獎,但最多不超過3人)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能力和創新能力強,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質量管理工作成果顯著,且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質量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
(四)個人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質量管理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可以設提名獎,由市名評審負責審定公布。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市名評審辦公室根據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安排,在申報工作開始前,公布年度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要求和相關工作安排。
第十六條 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願的原則,填寫《濟南市市長質量獎(組織/個人)申報表》,按照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並經所在縣(市)區政府同意,由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後報市名評審辦公室。
第十七條 市名評審辦公室對申報組織或個人的申報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並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進行材料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市名評審辦公室成立專項評審考核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考核和材料核查,並綜合各專項評審考核結果,提出擬獎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
第十九條 市名評審召開全體會議,審議候選名單,研究確定擬獎組織和個人名單,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組織和個人名單,由市名評審報分管副市長審核、市長審定。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通報表彰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證書,並給予一定獎勵。獎金由市財政局負責直接發給獲獎組織和個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有關活動中宣傳獲得市長質量獎的榮譽,但必須註明獲獎時間。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不斷追求卓越,堅持創新,持續改進,有義務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成果,積極發揮典型示範作用。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的獎金應主要用於質量管理、質量攻關、質量改進和人員培訓等方面的投入,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獲獎組織每年初應編寫自我評價報告,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於3月底前報市名評審辦公室。
第二十六條 市名評審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建立獲獎組織和個人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改進提高。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經市名評審辦公室查證屬實後,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並向社會通告。該組織或個人10年內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在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名評審辦公室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通告。該組織5年內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
(三)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和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部門和人員應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或技術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第三十條 市名評審辦公室應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管理,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評審部門或個人,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評選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名評審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