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濱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是濱州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濱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濱州市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質量第一、效益優先的新發展目標,深入實施質量強市戰略,加快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全面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總體水平,推動濱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發〔2017〕24號)、《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濱州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質量最高獎項,授予為我市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評審工作由濱州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實施,由市政府或市長審定批准獎勵。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總量控制、好中選優。著重突出質量領先、技術創新、標準引領、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等卓越指標,更加注重環保節能、綠色發展、安全生產等履行相關社會責任要求。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不增加組織和個人負擔。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獎勵30萬元,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評審對象及數量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對象為本辦法第二條所稱的組織和個人。
其中,組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並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從事一、二、三產業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六條 市長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設組織獎和個人獎2個獎項,每屆有效期5年。在組織或個人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縣(區)或部門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進行評審。
市長質量獎評審主要是對組織和個人申報獎項前3年質量業績的綜合評審。
獲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每屆不超過5個,個人每屆不超過3人,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在時間上與山東省省長質量獎評審相銜接。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申報山東省省長質量獎。
獲獎的組織和個人有效期屆滿後可再次提出申請;已經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5年內不得重複申報同一獎項。
第七條 市長質量獎組織獎可以設提名獎,每屆數量不超過3個,作為爭創市長質量獎重點培育對象;市長質量獎個人獎不設提名獎。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的領導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批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規範、評審工作程式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議評審結果,向市政府或市長提報市長質量獎擬獎勵名單。
第九條 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獎勵、監督管理等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和落實,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市長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評審方案、評審規範、工作程式等工作規範;
(二)負責提出評審監督小組候選人員和選擇確定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第三方機構,報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三)組織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經驗和技術成果,開展國內外質量獎評審標準的跟蹤研究;(四)承擔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條 受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評審經費由委託單位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不得向申報單位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並承擔因評審產生的技術和法律責任。主要職責是:(一)依照市長質量獎評審方案和委託方要求,編制具體評審工作計畫;(二)聘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人員為市長質量獎評審專家,按程式組成一、二、三產業等專項評審組,開展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三)匯總並向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包括: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及滿意度測評報告等)。
第十一條 評審監督小組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執業律師等有關人員組成。
評審監督小組成員實行聘任制,當屆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結束後評審監督小組即解散。評審監督小組成員每屆輪換的比例不少於三分之一。主要職責是:(一)監督市長質量獎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工作;(二)向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報告監督情況;(三)審議並向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投訴、舉報、調查等處理結果。對規範市長質量獎評審監督工作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與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時,應當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採取有效方式,廣泛徵求民眾的意見。
第四章 評審標準及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是市長質量獎評審的依據,主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參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而制定。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組織獎授予在本市登記註冊、質量管理績效顯著,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或省內處於領先地位,對濱州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依法在本市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質量改進機制,在質量發展、品牌建設、科技進步、標準創新、經濟社會效益、節能降耗減排和生態環境保護、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三)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家標準,積極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已通過GB/T19001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符合戰略先進、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且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實現創新並具有推廣價值,質量效益突出;近3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居省內同行業前列;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四)品牌優勢突出,社會美譽度高,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和社會責任記錄。(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投訴的突出問題,無違反財經紀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六條 鼓勵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能力強、主導制定國家標準或國際標準、質量管理水平先進,符合產業發展方向,成長性較強的中小型企業和具備示範引領作用、能夠帶動區域經濟發展、具備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的現代農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新型服務業等行業的組織積極申報,在評審工作中向上述單位適當傾斜。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個人獎授予在質量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涉及到質量科研、質量攻關成果的評審,只獎勵成果第一位完成人),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堅定,品行端正,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
(二)在本市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發展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職的工作崗位或從事的質量領域為質量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有較高的社會認同度,質量工作業績得到同行的普遍認可;
(五)個人所屬的組織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個人無不良記錄和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八條 在評審年度,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市級主要媒體公布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條 市長質量獎具體評審程式是:(一)申報。凡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根據自願的原則,如實填寫《濱州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同時,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有關縣(區)或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二)資格審查。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名單並公示;(三)資料評審。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組織和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並據此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或個人,由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評審結果;(四)現場評審。由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實施現場評審和社會滿意度測評,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和社會滿意度測評報告,並提出建議推薦獲獎組織或個人名單;(五)綜合評審。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第三方機構提交的資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社會滿意度測評情況及評審監督小組監督意見,提出市長質量獎獲獎組織、個人候選名單,提交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六)公示。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擬獎勵名單,公示日期5個工作日,查實有違法違規情形的,取消資格;(七)批准。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和個人名單,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或直接由市長簽署確定;(八)獎勵。市政府向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盃、榮譽證書和獎金,向獲得市長質量獎的個人頒發獎盃和榮譽證書。
第二十條 資料評審達到評審標準總分的55%(評分標準1000分)及以上的組織方可進入現場評審;資料評審達到評審標準總分的55%(評分標準300分)及以上的個人方可進入現場評審。
第六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其獎金主要用於組織的質量持續改進、標準制定、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科研機構和實驗室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條 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市長質量獎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持續改進,提升質量。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市長質量獎稱號用於產品的宣傳(如廣告、包裝、說明等),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使用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獲獎組織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
第二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查證屬實,由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盃、榮譽證書,並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組織或個人5年內不得參加市長質量獎的評審。
獲獎組織發生以下情形的:(一)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三)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不穩定,單位產品連續2次經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或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故的;(四)工程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部門查處或被民眾投訴的;(五)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六)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並被相關部門查處的;(七)未履行社會責任,引起社會公眾譴責,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八)被媒體曝光,並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九)產品或服務的質量和技術落後於同行業水平,不具備示範引領作用的;(十)發生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的;(十一)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獲獎個人發生以下情形的:(一)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二)違反政治紀律、廉政規定的;(三)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並被司法、行政處理的;(四)違反財經紀律等問題,並被相關部門查處的;(五)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或技術成果的;(六)違反基本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被媒體曝光並造成惡劣影響的;(七)發生嚴重失信行為,被徵信管理部門實施失信處罰的;(八)發生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為的;(九)發生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長質量獎標誌。違反規定者,由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於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第二十七條 評審監督小組應當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評審機構或人員,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濱州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濱政發〔2013〕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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