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企業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質量管理水平,促進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及《遼寧省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市長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管理獎勵。主要授予本轄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工業、農業、建築業和服務業組織及為我市質量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組織自願申報和科學、公開、公正、公平及寧缺勿濫的原則。堅持遵循總量控制,優中選優的標準。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組織不超過2個,個人不超過2人。
市長質量獎的評選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組織職責
第五條 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第六條 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推動和引導單位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宣傳、推廣獲獎單位的先進經驗和做法;
(二)組織、指導、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
(三)負責審定評審辦制訂的市長質量獎評選制度、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式;
(四)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擬定獎勵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報市政府審定;
(五)監督獲獎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受理市長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工作;
(二)組織擬訂市長質量獎評選制度、具體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評審工作程式等;
(三)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並選派評審組。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四)負責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資料進行審核,確定開展現場評審的名單;
(五)組織考核、監督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六)匯總並向領導小組報告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
(八)組織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
(九)組織推薦省長質量獎的建議名單;
(十)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組織及個人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將符合條件的組織及個人名單報市評審辦。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近三年來主要經濟指標和產品質量水平位居國內或省內同行業前列;
(二)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貫徹執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04),形成了持續改進,不斷追求卓越的管理模式;
(三)具有較高品牌知名度、美譽度,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及獲市級以上(含市級)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四)自主創新、節能減排及環境保護等方面,居省內同行業前列。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及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積極套用質量管理科學方法,為產品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較大貢獻;
(三)個人所在的組織近三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及公共衛生等事故;
(四)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政策;
(二)近三年中,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近三年內有質量、安全、環境等事故(國家行業規定)及嚴重質量問題的;
(四)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依據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04)。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七個部分。各部分的每個條款都有明確要求和相應分值,按標準量化評分。市長質量獎逐步列入顧客滿意度指數測評,並將測評結果做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基本評審程式:
(一)組織及個人申請。凡符合評選基本條件,在質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組織及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均可填寫《葫蘆島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書》,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
(二)材料初審。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評選申報條件的要求,協調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三)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將符合條件的組織及個人名單匯總後報市評審辦,對不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及個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市評審辦組織由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上報的組織及個人進行初評,形成評審報告,確定入選的組織及個人名單;
(五)領導小組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擬定獎勵的組織和個人名單,向市政府提出建議授獎名單;
(六)市政府審核批准獲獎名單,向社會公布,並向獲獎組織及個人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盃、榮譽證書和獎金。
獎勵監督
第十四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稱號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獲獎組織獎勵人民幣30萬元,對獲獎個人獎勵人民幣1萬元。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優先推薦市長質量獎的獲獎組織和個人,參加省長質量獎的評選。
第十六條 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一撥付,並列入當年市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辦組織查證屬實後及時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相關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在評審過程中,要堅持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評定程式進行認真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辦要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評審機構或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