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為引導和激勵企業追求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升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遼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該《辦法》經2011年12月28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11年12月30日遼陽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公布。《辦法》共22條,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成立時間:2012年2月1日
  • 檔案類別:管理辦法
  • 有效期:3年
發布信息,管理辦法,

發布信息

第123號
《遼陽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業經2011年12月28日遼陽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王正普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企業追求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提升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水平,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市長質量獎的申報、評審和審定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長質量獎,是指市政府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為我市質量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設立的最高質量管理獎勵。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具有法人資格,合法從事工業、農業、建築業、服務業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個人,是指我市企業中從事質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從事質量管理、質量科研、質量宣傳等工作的人員。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堅持總量控制、優中選優的標準。
第五條 市長質量獎獎勵資金由市財政統一撥付,並列入當年市財政預算。市長質量獎的評選不向申報組織或者個人收取費用。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市長質量獎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稱質量獎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起草評審實施細則、評審指南和評分標準、受理申報單位材料、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織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經、商業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市長質量獎評審有關工作。
第七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近三年內主要經濟指標和產品質量水平位居省內同行業前5名;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貫徹執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04),並取得顯著成效;
(三)具有良好的質量誠信記錄及榮獲市級以上(含市級)名牌產品和著名商標等榮譽稱號;
(四)自主創新、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方面位居省內同行業前5名。
第八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個人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從事質量管理相關工作5年以上;
(三)積極套用質量管理科學方法,為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以及質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較大貢獻;
(四)個人所在組織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和公共衛生等事故。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質量、環保政策;
(二)近3年內,市級以上有關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或者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
(三)近3年內,有質量、安全、環境等事故(國家行業規定)及嚴重質量問題;
(四)有違反法律、法規等不良記錄。
第十條 凡符合市長質量獎評選基本條件、並自願參加評審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填寫《遼陽市市長質量獎申報書》,按照評審標準準備證明材料,於每年5月底前向質量獎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質量獎主管部門根據評選申報條件的要求,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協調有關部門對申報資格進行審查;對不符合申報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不予受理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質量獎主管部門組織由專家組成的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04),逐條進行評審(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後進行綜合評審,形成評審報告,確定獲獎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三條 質量獎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對獲獎候選名單進行審查,確定擬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四條 質量獎主管部門將擬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2周。
第十五條 對公示後無異議的擬授獎組織和個人名單,質量獎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審定。由市政府向獲獎組織和個人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盃、榮譽證書和獎金。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審一次,獲獎組織不超過3個,獲獎個人不超過2人。當年申報的組織和個人無符合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十七條 市政府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對獲獎組織獎勵30萬元,對獲獎個人獎勵1萬元。
第十八條 對獲得市長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加省長質量獎的評選。
第十九條 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由質量獎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後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稱號,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承擔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評定程式進行評審,依法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質量獎主管部門應當對評審工作進行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評審機構或者個人,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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