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是運城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運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 所屬地區:運城市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表彰在質量方面取得卓越績效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組織和個人建立和實施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持續改進經營業績,增強我市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晉政發〔2005〕14號)等有關規定,借鑑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是運城市人民政府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並取得顯著的質量、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組織和個人授予的在質量管理領域的最高獎勵。
第三條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在企業、組織和個人自願申報的基礎上,嚴格標準、優中選優,堅持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對企業和組織設定為“運城市質量管理獎”;對個人設定為“運城市質量貢獻獎”。
第五條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每3年評一屆,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不多於3家;個人不多於5人,可以少額或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運城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行使“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職能,領導、協調、監督“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審定“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七條 運城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辦公室具體負責“運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評審工作計畫和評審標準;
(二)受理“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的申報,組建評審組並組織評審;
(三)對評審過程進行監督;
(四)匯總評審結果,提出“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獲獎單位和個人建議名單。
第八條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審組成員由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辦公室擬定,其成員應由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人士,以及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監察部門人員組成,評審組成員名單報市質量立市領導組審定。
第九條 各有關行業、部門負責本行業、部門“運城市市長質量獎”企業或組織的培育、發動、推薦和獲獎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運城市市長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運城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合法生產經營三年以上、具備法律規定的生產經營資質;
(二)能夠科學有效地套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和技術,不斷實現質量改進。建立並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產品實物質量、技術創新、產品研發、節能減排等處於全市同行業領先、全省同行業一流水平。並向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辦公室提供上一年度自評報告;
(四)具有傑出的經營業績或社會貢獻,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經營收入、利稅總額或總資產貢獻率三項指標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業前三位;從事非盈利性業務的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五)生產經營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近三年未發生質量、環保、安全、衛生等重大事故,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市級以上監督檢驗無不合格記錄,服務無重大投訴;
(六)獲國家和省級政府部門質量榮譽的,優先評選。
第十一條 個人申報“運城市市長質量獎”,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帶頭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
(二)履行社會責任,具有執著的敬業精神;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職業道德;
(四)能夠在所管轄的企業或組織中認真貫徹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組織推進質量管理工作;
(五)具有先進的質量管理、經營理念,帶頭創立先進適用的質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企業質量文化,在質量管理實踐中有突出的創新成果,做出突出貢獻,在全市質量工作中有一定影響;
(六)所管轄企業或組織的主要質量指標、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處於全市同行業領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實現質量效益和可持續發展中起到示範作用;
(七)個人所管轄的企業或組織在全市的社會知名度較高、現有較好的美譽度;
(八)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10年以上。
第四章? 評定標準及方法
第十二條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評定標準採用GB/T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定標準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六大項,標準總分為1000分。
第十三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總評分不應低於600分,按得分順序確定獲獎建議名單。若全部低於600分,該獎項將空缺。
第十四條?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的個人評定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運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定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可適時進行修訂。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六條 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辦公室在評選年的一季度發布評審公告。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條件的企業、組織或個人,本著自願申報的原則,如實填寫“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按規定日期報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辦公室。
第十八條 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辦公室對申報企業、組織或個人進行初審,初審符合申報條件的交由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評審組依據質量獎評審標準或有關中介組織提供的數據信息開展評審工作,出具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辦公室根據評審報告,提出獲獎單位和個人初選名單,在市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公示,並對公示期限內反饋的意見進行核實處理,確定獲獎單位建議名單,報市質量立市領導組。
第二十一條 市質量立市領導組審核提出獲獎單位名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向當年度獲得“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授予獎牌和證書,視企業規模和社會貢獻大小,給予20-50萬元的獎勵;對當年度獲得“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稱號的個人授予獎盃和證書。“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獎勵經費及質量振興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十三條 獲得國家級、省級政府質量獎的,市政府加倍給予物質方面獎勵。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企業、組織和個人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運城市市長質量獎”榮譽的,以及獲獎有效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事故和嚴重違法行為,不能保持獲獎時條件的,市質量立市領導組辦公室負責接受舉報、調查核實,並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決定撤銷其“運城市市長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並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條 承擔“運城市市長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於律己,廉潔公正,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評審。
監察部門負責對評審工作的監督,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個人,有權取消其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工作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對外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年度。獲獎單位再次申獎應於兩屆以後。再次獲獎的,只授予獎牌和證書,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年授獎名額。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運城市市長質量獎”標誌、獎牌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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