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2022年1月6日五屆張掖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張掖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月20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0日
  • 發布單位:張掖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推動建設質量強市,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推動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設質量強省的意見》《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張掖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質量方面的最高榮譽,經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准立項,由市政府具體組織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張掖市轄區內註冊登記,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全市產業發展方向,質量管理成效突出,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簡稱“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遵循自願原則,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和好中擇優的原則。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不向申報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2年評選一屆,包括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等次。每屆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超過4個,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不超過5個(下屆可繼續申報評選市政府質量獎,但再不予提名),上述獲獎數可少額或空缺。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稱號的組織由市政府分別獎勵人民幣20萬元、5萬元。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和管理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以國家標準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為基礎,對質量元素的要求及評價條件為評審基本依據,並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組織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七條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應持續提升質量管理水平,不斷推進技術創新、管理創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始終保持標桿形象,發揮模範帶動作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為加強對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常務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另設兩名副主任,分別由市市場監管局和市人社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審會成員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有關行業專家學者及社會組織負責人組成。
第九條評審會工作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式、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政府審批表彰的擬獲獎組織名單。
第十條評審會下設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作為評審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評審辦工作職責:
(一)負責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相關規範;
(二)建立評審人員專家庫,負責評審人員的聘請、培訓、使用及監督管理;
(三)發布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受理質量獎的申報,組建專家評審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按程式進行評審;
(四)向評審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審會審議確定候選企
業或組織名單,並進行公示;
(五)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
強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生產經營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且在本市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有效,持續改進效果顯著;質量管理工作具有行業特色、組織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
(三)在鼓勵創新,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等方面,走在市內同行業或同類型組織前列;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位於省內或張掖市同行業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鼓勵具備下述條件的中小企業爭創市政府質量獎:
(一)組織規模須符合“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及其說明”中的中小企業
劃分標準;
(二)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或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
(三)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在同行業走在前列;
(四)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技方面獎勵;
(五)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及以上研發機構;
(六)近三年內主導或參與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七)擁有多項有效期內的與主要產品(或服務)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且沒有智慧財產權的爭議或糾紛。
第四章 評選程式
第十四條評選啟動。經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准立項後,由市市場監管局與市人社局聯合印發評選工作通知。
第十五條申報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自願進行申報,按照評價標準和申報要求,對本組織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並如實填寫《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經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縣區政府等推薦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註冊地市場監管局。由轄區市場監管局統一報送至評審辦。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註明。
第十六條審查篩選。評審辦對申報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篩選,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報人。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的組織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綜合評價。評審辦根據現場評審結果,對評審情況進行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候選獲獎名單,對未入圍的組織,由評審辦反饋意見。
第二十條審定公示。評審辦將綜合評議結果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提交評審會審議。評審會審議確定擬獲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名單。評審辦向社會公示擬獲獎名單,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評審辦負責收集核查公示反饋意見。
第二十一條報批表彰。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市政府印發表彰決定,召開表彰大會,並頒發獲獎證書、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市政府相關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畫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支持、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組織給予傾斜支持。
第二十三條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獲獎組織開通融資綠色通道,提供優惠利率專項貸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申報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以弄虛作假或不正當手段謀取獎項的組織,尚未授獎的,取消其評選資格;已經授獎的,經核實後,報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所獲獎項,並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五條獲獎組織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稱號及標誌用於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包裝等;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誌,違者依法
追究其責任。
第二十六條組織獲獎後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獲獎組織應及時書面報告評審辦,市市場監管局和市人社局報請市政府撤銷其所獲獎項,並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七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及個人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將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2年張掖市人民政府令3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市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引導全社會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省委、省政府建設質量強省的部署要求,市政府修訂發布了《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一、修訂背景
從國家層面看,2012年經中央批准,國務院增設了“中國質量獎”,作為我國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從全國範圍看,31個省級政府全部設立政府質量獎或省長質量獎。2012年,根據質量發展工作需要,市政府首次批准印發了《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2012年張掖市人民政府令3號),是全市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的最高榮譽。截至目前,全市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1個,市政府質量獎7個;累計有24家企業和組織獲得各級政府質量獎。
2017年以來,國家陸續發布了《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發了《甘肅省貫徹〈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對評選程式、公示時間和範圍等作出了明確要求,進一步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2021年5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2021年12月,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加之我市原《管理辦法》5年有效期已到,亟須對《管理辦法》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為此,市市場監管局及時啟動《管理辦法》修訂工作,充分遵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積極借鑑《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形成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管理辦法》(審議稿)。2022年1月6日,五屆市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並於2022年1月  日印發施行。
二、主要目的
修訂後《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市質量獎勵制度,有助於規範和指導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更好地發揮市政府質量獎的導向作用。切實發揮品牌引領帶動作用,引導各行各業更加注重品質,秉承匠心、推陳出新,在全社會樹立重視質量、崇尚質量、創造高質量的價值導向,助力質量強市建設和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共7章28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明確獎項名額及時間。明確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不超過4個,新增加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5個;將市政府質量獎
“每年組織評選一次”修改為“每2年評選一屆”。
(二)增加推廣義務。明確獲獎組織有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介紹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的責任和義務,應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三)修改責任部門。將“質監局”或“質量工作主管部門”對應修改為“市場監管局”或“市場監管部門”。原“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修改為“評審會下設張掖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
(四)強化組織管理。調整評審會組成人員,明確評審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增加了常務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另設兩名副主任,分別由市市場監管局和市人社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審會成員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有關行業專家學者及社會組織負責人組成。
(五)完善申報要求。申報要求中把“在本市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修改為“在本市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3年以上”;對申報組織條件增加了在鼓勵創新,推進智慧財產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等要求;新增了鼓勵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爭創市政府質量獎。
(六)嚴格涉密管理。增加並明確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註明。
(七)調整有關程式。確定評選經省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批准立項後,由市市場監管局與市人社局印發評選工作通知啟動評選。提出報批表彰,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由市政府印發表彰決定,召開表彰大會,並頒獎獲獎證書、向社會公告。
(八)禁止廣告行銷。因質量獎是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企業或組織的榮譽,明確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稱號及標誌用於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包裝等。
(九)嚴格退出機制。對組織獲獎後三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獲獎組織應及時書面報告評審辦,市市場監管局和市人社局報請市政府撤銷其所獲獎項,並向社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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