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於2022年4月13日印發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13日
  • 發布單位: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州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引導全社會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州委、州政府建設質量強州的部署要求,參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州政府質量獎是由州政府在全州質量管理領域設立的最高獎項。
第三條 州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等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為評審基本依據,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準則,堅持市場評價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州政府質量獎分為州政府質量獎和州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兩年評審一屆,由組織和個人自願申報。州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屆共獎勵2名獲獎組織或個人,州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原則上每屆共獎勵2名獲獎組織或個人。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未達到獲獎個數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五條 州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申報州政府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六條 州政府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相關經費列入質量工作主管部門當年財政預算。
第七條 州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成立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評審會主任由州政府分管市場監管工作的副州長擔任。另設3名副主任,分別由州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州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審會成員由州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州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組成。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式、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州政府審批表彰的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九條 評審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設在州市場監管局,具體承辦和負責處理州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制(修)訂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
(二)發布州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受理州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建專家評審組按程式進行評審;
  (三)向評審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審會審議確定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並進行公示;
  (四)對獲獎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州政府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五)承辦評審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申報州政府質量獎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環保、安全、質量等政策,且在本州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具備紮實的質量工作基礎,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進,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三)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廣價值;
  (四)經營業績良好,社會貢獻突出,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居州內或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一條 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申報州政府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相關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註明。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進行公示。申報組織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並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申報推薦意見。
申報個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個人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並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申報推薦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可以向下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一)申報組織所在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個人單位所在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審辦委託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
第十五條 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審辦委託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應當對收到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經公示無異議的,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審辦委託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應當出具審核意見,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一併送評審辦。
第四章 評審與確定
第十六條 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
第十七條 評審辦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材料評審結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反饋理由。
第十八條 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組織,評審辦應當組織其負責人對質量管理情況進行陳述答辯,組織評審組評議打分。
第十九條 對通過陳述答辯的申報組織和經公示無異議的列入州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的申報個人,由評審辦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條 評審辦根據陳述答辯得分和現場評審得分綜合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州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候選獲獎名單,報評審會審議。
第二十一條 候選獲獎名單經評審會審議後,形成州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徵求州委、州政府相關領導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二條 對州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審辦提出異議,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註明住所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 評審辦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評審辦可以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進行異議調查,並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進行確認。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繼續參加評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州政府質量獎的受理、評審存在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可以向評審辦舉報。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州政府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和州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評審辦報州政府審定。
第二十六條 州內組織和個人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科技創興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受到國家和省上表彰的,可優先推薦評選州政府質量獎申報。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獲得州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州政府印發表彰決定,召開表彰大會,並頒發獎牌(獎盃)、證書、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州政府相關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畫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融資需求,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給予適當的傾斜。
第三十條 獲得州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作為“甘肅省五一勞動獎狀”“臨夏州青年文明號”、“臨夏州青年安全示範崗”、“臨夏州青年崗位能手”、“三八紅旗集體”、“巾幗文明崗”、“巾幗建功行進集體”推薦對象。對獲獎組織的相關負責人和獲獎個人,優先作為“臨夏州勞動模範”“臨夏州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推薦對象,並可優先推薦作為相應的州級以上表彰對象。獲得州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優先推薦參加甘肅省質量獎和中國質量獎評選。
第六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要不斷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積極套用質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時總結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經驗,推進質量持續改進。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推薦單位。每年7月份向評審辦報送自評報告。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州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獎盃)、證書,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州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不得偽造、冒用州政府質量獎獎牌(獎盃)、證書。
第三十五條 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審辦委託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應當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並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告評審辦。
第三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三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獎盃)、證書,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八條 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審辦委託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協助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或者協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依法依規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5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經核實後,報請州政府批准,撤銷其榮譽,收回獎牌(獎盃)和證書,並向社會通報。5年內不得參加州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等有重大質量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十條 州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全程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條 參與州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表彰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或者申報個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並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評審辦依據本辦法制(修)訂州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並報評審會批准實施。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臨州府發〔2016〕96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州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州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引導全社會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州委州政府建設質量強州的部署要求,州政府修訂發布了《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
一、修訂背景
從國家層面看,2012年經中央批准,國務院增設了“中國質量獎”,作為我國質量領域的最高榮譽。從全省範圍看,14個地州市政府全部設立政府質量獎或質量提名獎、質量貢獻獎。2012年,根據質量發展工作需要,州政府首次批准印發了《臨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臨州辦發〔2012〕357號),是我州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的最高榮譽。2016年對《實施辦法》進行了首次修訂。截至目前,全州累計共獲得州政府質量獎7個,州政府質量獎提名獎3個,質量貢獻獎15個。
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發了《甘肅省貫徹〈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的通知,對評選程式、公示時間和範圍等作出了明確要求;2021年12月,省市場監管局也對《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進一步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加之我州原《實施辦法》5年有效期已到,亟須對《實施辦法》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為此,州市場監管局及時啟動《實施辦法》修訂工作,充分遵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在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修訂形成提交州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實施辦法》(審議稿)。2022年11月22日,第十六屆州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臨夏回族自治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並於2022年4月印發施行。
二、主要目的
修訂後《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州質量獎勵制度,有助於規範和指導州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更好地發揮州政府質量獎的導向作用。切實發揮品牌引領帶動作用,引導各行各業更加注重品質,秉承匠心、推陳出新,在全社會樹立重視質量、崇尚質量、創造高質量的價值導向,助力質量強州建設和全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三、修訂主要內容
(一)調整了獲獎主體。對參評組織和個人增加了質量管理模式成熟度以及制定質量戰略、建設質量文化等要求。嚴格申報材料涉密管理。
(二)進一步完善了申報和評審工作流程。根據實踐情況和參照國家總局實施程式,增加了陳述答辯環節,並細化了評審程式,規範了工作流程。明確在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所在單位、申報材料接收單位以及產生受理名單、建議名單後均要進行公示。進一步完善了對異議的辦理程式。
(三)進一步嚴格監督管理。嚴格退出機制,明確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撤銷獎勵,不予受理其申報時限由5年延長到10年;將獲獎組織和個人2年內發生撤銷獎勵情形的時間增加到5年。因質量獎是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企業或組織的榮譽,明確了禁止以獲獎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
(四)進一步突出獎項示範引領作用。明確州政府質量獎旨在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激勵引導全社會傳播先進質量理念。強化獎項宣傳推廣的功能,明確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縣(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州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審辦委託的州級行業協會、聯合會應當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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