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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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和宗旨
為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高質量發展各項部署,加快推進質量強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質量強區建設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8〕17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關於評比達標表彰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項設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包括“質量獎”和“質量貢獻獎”,是政府對質量工作成績突出的組織和個人授予的榮譽和獎勵。
(一)“質量獎”是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組織的最高榮譽。主要授予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在全區處於領先地位,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在自治區具有標桿示範作用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
(二)“質量貢獻獎”主要授予質量工作方面成績突出,在推動質量發展工作方面有一定影響力,在全區同行業內為質量發展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獎勵數量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每3年評選1次。 
“質量獎”授獎組織每次不超過3個;“質量貢獻獎”授獎個人每次不超過10個。以上獎項可以空缺。
第四條  評審原則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申報遵循自願原則,評審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式、動態管理、能上能下。
第五條 評審標準  
“質量獎”主要依據《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質量貢獻獎”依據《自治區質量貢獻獎評價準則》評審。評審標準根據質量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適時進行修訂。
第六條 獎勵標準及經費來源 
(一)獲得“質量獎”的組織,由自治區質量強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發布表彰決定,頒發獎牌、證書;獲得“質量貢獻獎”的個人,由自治區質量強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發布表彰決定,頒發獎牌、證書,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
(二)鼓勵獲得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積極申報“中國質量獎”。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組織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自治區財政納入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部門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管理機構及職能 
自治區質量強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開展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
第八條 辦事機構及職能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負責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工作的日常監督和管理,履行以下職能: 
(一)組織制(修)訂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及評審規則。
(二)委託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選聘評審專家,組織成立專家評審組。
(三)組織成立評選委員會和監督工作組,負責評選審查和監督等具體實施工作。
(四)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工作計畫和方案。 
(五)組織開展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工作。 
(六)承擔領導小組賦予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評審機構及職能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織評選委員會和專家評審組、監督工作組開展工作。
(一)評選委員會,由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和高等院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學者等組成。主要職責是組織評選會議,聽取陳述答辯,投票表決作出申報組織和個人的綜合排序名單。
(二)專家評審組,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相關領域、具有評審資質的專家組成,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託專業的第三方機構一次一聘。主要職責是負責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形成書面報告,提出進入現場陳述答辯建議名單。
(三)監督工作組,由領導小組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一次一聘。主要對受理、評選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條 培育和宣傳
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負責本系統和本地區申報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培育、發動和推薦,以及獲獎組織和個人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推廣,推動全區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質量獎”申報條件
(一)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合法註冊、連續生產經營服務5年以上(含5年)的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機構、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領域的高新技術企業和專精特新企業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地區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建立持續改進、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質量意識和創新能力。推廣及套用涵蓋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結果等方面的卓有成效的先進管理方法2年以上。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等指標在全區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廣泛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國家和省級質量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重大質量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未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第十二條 “質量貢獻獎”申報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二)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專家學者、組織管理者、工程技術和管理人員、一線產業工人。
(三)長期從事質量理論研究或質量工作實踐,具有較高理論水平或豐富實踐經驗,立足崗位大力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和理念,為區域質量、行業質量或組織的質量水平提升做出突出貢獻。
(四)所在企業或組織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
第十三條 申報限制
組織或個人在同一年度內不得同時申報自治區內不同級別的質量獎。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5年內,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四章  申報評定程式
第十四條 申報 
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自治區級主要媒體、政府部門網站上發布申報通知或公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申請。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如實填寫《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申報表》,並將申報表、組織或個人概述、自我評價報告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限內報送推薦機構。 
第十五條 推薦
推薦機構在通知或公告規定時限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形成書面推薦意見,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或個人可以經下列推薦機構申報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 
(一)組織所屬地級市人民政府或寧東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員會。 
(二)自治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資格審查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基本條件、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形成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受理名單,並通過自治區級主要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資料評審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規則,組織專家評審組對資格審查合格的組織和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資料評審。專家評審組根據資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形成書面評審報告,並確定進入現場評審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資料評審結果。 
第十八條 現場評審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評審規則,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名單的組織和個人進行現場評審,並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進入現場陳述答辯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陳述答辯
評選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申報組織和個人現場陳述答辯,並進行評議打分。評選委員會綜合專家評審組現場評審打分和現場陳述答辯評議打分情況,投票產生獲獎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 審定公示 
自治區質量強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召開會議,確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擬獲獎名單,由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自治區級主要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面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批准通告 
經公示無異議的,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自治區級主要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獲獎名單。 
第二十二條 異議處理
對自治區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異議,並提供相應證明。
(一)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註明住所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與異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異議調查。必要時,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組織與前款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無利害關係的專家進行異議調查。
(三)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並通報被異議人和推薦機構。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繼續參加評審。
第二十三條 表彰獎勵 
自治區質量強區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對獲得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獲得“質量獎”的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對獲得“質量貢獻獎”的個人頒發獎牌、證書,發放一次性獎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社會監督 
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堅持“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保程式化和規範化,提高透明度,接受媒體、社會公眾和企業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日常監管 
建立獲獎組織和個人巡訪動態管理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應及時了解獲獎組織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保持榮譽,不斷提升改進。 
第二十六條 申報責任 
申報組織或個人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對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  獲獎義務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履行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的義務(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並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帶動全區質量工作整體水平提升。 
第二十八條 獲獎稱號使用
獲獎組織和個人可在組織或個人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稱號,並註明獲獎年份。獲獎組織不得將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獲獎組織和個人自獲獎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以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情形的,取消其獎勵,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評審紀律
評審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做到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並保守申報組織或個人主動申明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直至取消其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處理。 
第三十條 迴避 
評選委員會、專家評審組、監督工作組的組成人員與申報組織、個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並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三十一條 評審監督 
監督工作組對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活動進行監督;對違法、違規、違紀的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評審過程存在問題的,可以向監督工作組投訴舉報,監督工作組按照規定進行調查核實。
接受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現場評審的候選組織和個人,對現場評審人員和參與現場評審的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並反饋監督工作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質量獎管理辦法》(寧政辦發〔2015〕7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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