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已經九屆金昌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金昌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7月18日印發.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18日
  • 發布單位:金昌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大力推動質量強市建設,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全面轉型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設質量強省的意見》《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全市質量方面最高獎項,授予在金昌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企業或者組織;在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管理方法創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準則,堅持市場評價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設企業(組織)獎、個人獎和提名獎(組織),每2年評審一屆,由企業(組織)和個人自願申報,有效期5年,期滿後可重新申報,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式與該年度評選條件一致。
第五條 每屆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組織)原則上不超過2個,獲獎個人原則上不超過1個,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原則上不超過3個(下屆可繼續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但再不予以提名獎)。當年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組織)或者個人未達到獲獎個數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六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不向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項評定和管理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為加強對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組織管理,設立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設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金昌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式和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政府審批表彰的擬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名單;
(四)公示評審結果。
第八條 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下設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質量獎評審辦”),市質量獎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等檔案;
(二)聘請評審專家組成專家評審組,負責評審人員管理,按程式開展評審工作;
(三)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及市內主要媒體,發布本屆開展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
(四)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核,並組織評審工作;
(五)向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確定候選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名單;
(六)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市政府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七)完成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產業、環保、安全、質量等政策,且在本市行政區域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或者其他相關行業的管理體系,質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進,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三)執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等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質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創新能力在市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廣價值,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突出的社會貢獻。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於省內或者金昌市內同行業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
(六)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且無相關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條 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申報市政府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二)在質量管理理論研究、質量技術攻關等方面有突出成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對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事業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十一條 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所在縣、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者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申報材料嚴格審核。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評審公告。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市質量獎評審辦在市級主要媒體、網站上發布評審公告。
第十三條 申報推薦。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和個人,自願進行申報,如實填寫《金昌市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並按照評價標準和申報要求,對本企業(組織)和個人的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
申報表及申報材料經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者縣、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市質量獎評審辦。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註明。
第十四條 資格審查。由市質量獎評審辦依據評審標準,對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基本情況、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和篩選,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對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資料評審。市質量獎評審辦組織評審人員按照評審標準對已受理的企業(組織)和個人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十六條 現場評審。由市質量獎評審辦組織成立現場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被評審企業(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申報個人進行現場陳述答辯,評審組對申報個人進行評審打分。形成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七條 綜合評價。市質量獎評審辦根據現場評審情況和得分情況綜合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獲獎名單,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
第十八條 審定公示。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獲獎名單經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徵求各副市長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對公示存在異議的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由市質量獎評審辦進行調查,調查情況書面告知異議人進行確認,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繼續參加評審。
第十九條 確定表彰。對列入市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的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的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按相關規定執行),並頒發獲獎證書及獎牌。
第二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畫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企業(組織)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政策允許範圍內對獲獎企業(組織)積極開通融資綠色通道,提供優惠利率專項貸款。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證書,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四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市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要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並且要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創新改進。
第二十六條 縣(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獲獎企業(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並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市質量獎評審辦。
第二十七條 申報企業(組織)和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申報企業(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對採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榮譽的,經查證屬實,撤銷其所獲獎項,收回獎牌和證書,追繳獎金,10年內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的評選,並向社會通報。
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在獲獎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經核實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和證書,追繳其它獎勵,並向社會進行通報,5年內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的,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者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等有重大質量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要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督促指導,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相關機構和人員要本著高度負責、實事求是的精神,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式進行評審;要依法保守申報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參與評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企業(組織)或者自然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第三十條 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統一登記號為:JCSZF〔2022〕6號,有效期5年。原《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金政發〔2017〕114號)同時廢止。

解讀

為進一步規範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管理工作,更好地發揮市政府質量獎的標桿引領作用,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大力推動質量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建設質量強省的意見》《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市政府修訂發布了《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修訂背景
2017年以來,國家陸續發布了《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辦法》;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發了《甘肅省貫徹〈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實施辦法》,對評選程式、公示時間和範圍等作出了明確要求,進一步規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2021年5月,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進行了重新修訂;2021年12月,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我市於2012年出台《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並於2017年12月1日,重新修訂印發(金政發〔2017〕114號),有效期5年,即將到期。同時,2019年新一輪機構改革後,組織實施主體(原市質監局)發生變化,涉及原市質監局有關條款亟待調整,以保證《辦法》的權威性。為此,市市場監管局及時啟動《辦法》修訂工作,充分遵循《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積極借鑑《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在廣泛徵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修訂形成《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送審稿)》。經市司法局、市公平競爭工作部門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查,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2022年6月23日,九屆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定通過《金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並於2022年7月18日印發施行。
二、主要目的
修訂後《辦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市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工作,更好地發揮市政府質量獎的導向作用,引導和激勵各行業追求卓越,推動創新,注重品質,在全社會樹立重視質量、崇尚質量、創造質量的價值導向,助力質量強市建設和全市經濟社會全面轉型高質量發展。
三、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後《辦法》共7章32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修改了責任部門。將條款中涉及原“市質監局”的表述,統一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擴大了申報範圍。申報條件依據公平競爭審查原則,取消了產品、工程領域等限制條件,申報範圍更加廣泛,可涉及一、二、三產業及公共服務領域;
(三)增加了獎項設定。充分考慮獎項覆蓋面,本著“好中選優”的原則,在原《辦法》每屆評選市政府質量獎企業(組織)2個、個人1個的基礎上,增設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企業(組織)3個。
(四)調整了獎勵資金。按照相關規定,取消了對獲獎組織的資金獎勵;對獲獎個人,依據《甘肅省貫徹
(五)強化了組織管理。調整評審會組成人員,明確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設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和金昌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組成。
(六)合併了部分條款。參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將原《辦法》第8條內容修改併入第9條款項;
(七)規範了有關程式。根據《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參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進一步規範了評審程式,將原《辦法》第13條9款內容,修訂增加為評審公告、申報推薦、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價、審定公示、確定表彰8條內容。同時,將審定公示程式修改為:“市政府質量獎候選獲獎名單經市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建議名單,徵求各副市長意見後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提請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向社會公告,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八)完善了監督職責。在監督管理中增加了縣(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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