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2022年7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25日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雲南省表彰獎勵實施辦法(試行)》、《雲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是經黨中央批准設立,由省人民政府主辦、省市場監管局承辦,授予本省行政區域內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質量管理領域最高榮譽。
前款所稱組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
第三條 設立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旨在宣傳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推動形成追求卓越的質量文化,激勵和引導全社會持續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加快推動雲南高質量跨越式發展。
第四條 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包括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和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周期為2年。
第五條 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遵循自願的原則,評選工作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好中擇優的原則。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成立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組織領導,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市場監管局,具體承擔評選、表彰的組織工作,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規則、評審規範等;
(二)建立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對專家庫進行動態管理;
(三)組織實施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活動;
(四)組織宣傳、推廣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方法、經驗及工作成果。
第七條 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每屆評選工作需要,組建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當屆評選工作。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省直有關部門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質量領域專家學者組成,主要職責:
(一)根據云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情況,組織成立評審組,對評審專家(評審員)進行培訓;
(二)組織開展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形式審查、資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有關工作,出具相應環節評審報告;
(三)根據各環節評審情況形成綜合評審報告,提出擬表彰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
第八條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等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內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培育、指導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九條 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農業、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的龍頭骨幹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申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十條 申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連續正常生產經營3年以上,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和生態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安全、反壟斷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二)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性強、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且有效運行1年以上;
(三)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社會貢獻突出。
從事生產、服務經營活動的組織,其經營規模、實現利稅、總資產貢獻率居省內同行業前列,近3年未發生經營性虧損;非經營性社會組織和公共服務組織,其服務質量和效率在同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
第十一條 申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的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從事質量或質量有關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強烈的質量意識,積極組織或參與民眾性質量管理活動,有效推廣套用先進質量管理理念或方法,在質量管理或實踐中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經驗,對提高本組織、本行業質量水平和績效等作出突出貢獻,具有體現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和失德失范行為。
第十二條 每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評選活動,由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向社會發布通告或通知,明確告知有關事項,並做好組織、宣傳、動員等工作。
第十三條 符合申報條件且有申報意願的組織和個人,按照評審規範有關要求進行自我評價,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註明。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需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申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由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對其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推薦意見。
個人申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由所在單位對其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出具推薦意見。
第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個人可以向下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一)所在地質量強州、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州、市市場監管部門);
(二)省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申報組織和個人所在地質量強州、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機構),應當對申報組織和個人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初步核實,出具推薦意見,提交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 評審委員會對各推薦機構上報的組織和個人申報材料進行資格審查,徵求公安、生態環境、稅務、應急管理、統計等部門意見,根據徵求意見情況形成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未被受理的申報組織和個人,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評審委員會向推薦機構書面告知理由。
第四章 評審與表彰
第十七條 進入受理名單並公示無異議的組織和個人,由評審委員會按照評審規範組織評審。
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3個環節。
材料評審:評審委員會組織成立材料評審組,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提出進入陳述答辯環節的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
陳述答辯:評審委員會組織成立陳述答辯專家組,組織開展陳述答辯,形成陳述答辯評審報告,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環節的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
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評審委員會綜合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情況,形成當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報告,提出擬表彰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
第十九條 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擬表彰的組織和個人建議名單進行初審,形成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初審名單,反饋推薦機構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對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初審名單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間向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異議,並提供相應證明。
以個人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方式,並提供身份證明;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註明依據及聯繫電話、通信地址,並加蓋單位印章。
第二十一條 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二條 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對受理的異議進行調查處理,並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提出者,同時通報被異議的組織或個人以及有關推薦機構。
與異議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三條 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公示情況,形成當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表彰組織和個人候選名單。
第二十四條 評審委員會投票產生當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擬表彰組織和個人名單,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複審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當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擬表彰組織和個人,由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義進行表彰,授予稱號,頒發獎牌、證書,並對獲得表彰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評審員、評審工作人員與申報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申報組織和個人可以對與本組織和個人有利害關係的評審員、評審工作人員提出迴避要求。
第二十七條 參與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機構和人員,必須嚴守工作紀律,嚴格保守申報組織和個人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
第二十八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使用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標誌開展宣傳時應註明獲獎屆數。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出借證書、獎牌,或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標誌。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標誌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自授予稱號之日起5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或嚴重違法違紀情形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並向社會公開,自撤銷稱號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與申報評選,撤銷情況向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弄虛作假,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經核實後由省市場監管局報請省人民政府撤銷其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回獎金,並向社會公開,按照有關規定記入該組織和個人的信用記錄,由有權機關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相應處理,自撤銷稱號之日起10年內不得參與申報評選,撤銷情況向省表彰獎勵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推廣與套用
第三十三條 各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地、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管理模式、典型經驗、工作成果的宣傳推介,充分發揮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示範引領作用。鼓勵各州、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依法設立本級政府質量獎。
第三十四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持續改進質量管理,致力推進技術和管理創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宣傳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和經驗,並為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條 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的評選表彰及組織宣傳推廣工作經費納入省級財政保障,由省市場監管局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年度經費預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25日起施行。2016年印發的《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雲政辦發〔2016〕150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22年7月25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便於各級各部門和各有關單位更好理解和貫徹執行,現就《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出台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評選表彰活動。2017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頒布實施,對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2020年1月,省委、省政府發布了《雲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對組織開展表彰獎勵項目的評選程式、公示時間和範圍等作出了明確要求。2019年9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印發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表彰獎勵管理暫行辦法》,2021年3月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發布了新修訂的《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與時俱進對中國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表彰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作了進一步調整和規範。
自2016年發布以來,《辦法》已實施5年,為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的組織、申報、評審、獎勵及監督工作提供了程式遵循和制度保障。新發展階段、新發展理念、新發展格局,對質量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也對參與評選組織和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加強調參評組織和個人在質量基礎建設、創新能力、行業地位及社會貢獻等各個方面的代表性、引領性,對加強獲獎組織和個人的監督管理、先進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廣套用等提出了新課題,現行《辦法》相關規定已不能完全滿足當下政府質量激勵工作的要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改進質量激勵工作機制,樹立正確質量導向的有關工作要求,為進一步規範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工作,引導全社會牢固樹立質量第一的強烈意識,帶動先進質量管理方法的推廣套用,省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雲南省表彰獎勵實施辦法(試行)》、《雲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參照《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對《辦法》組織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7章、37條,其中: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五條,共5條),包括《辦法》制定的依據,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批准設立情況、設立宗旨、評選周期及原則等內容;
——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六條~第八條,共3條),規定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活動的組織方式、評審委組成方式及工作職責,以及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單位職責分工等;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第九條~第十六條,共8條),規定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申報對象應具備的條件,申報對象的推薦方式及程式等;
——第四章 評審與表彰(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共9條),規定了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程式、異議提出和處理要求,以及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的表彰獎勵方式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共7條),規定了對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迴避要求、工作紀律,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獎牌、證書、標誌的使用管理,以及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的後續監管等;
——第六章 推廣與套用(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共3條),規定了各地、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以及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質量管理模式與方法推廣套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的經費保障等;
——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共2條),規定了《辦法》的解釋及實施時間。
三、突出特點
與2016版《辦法》相比,修訂後的《辦法》主要有以下特點和不同:
(一)設立的法規依據更加完善,突出了新時期的激勵方向。一是增加了《國家功勳榮譽表彰條例》《雲南省表彰獎勵實施辦法(試行)》《雲南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三項質量獎設立依據、法規;二是鼓勵戰略新興產業等與省內重點產業規劃相符的行業龍頭骨幹企業及“專精特新”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申報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三是根據中央批覆意見,表彰對象增加了促進質量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明確對獲得表彰的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質量獎評選工作全流程組織保障更加健全。一是明確由省市場監管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共同成立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省市場監管局,具體承擔評選、表彰的組織工作。二是明確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每屆評選工作需要,組建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開展當屆評選工作。三是明確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等在本轄區、本行業內對申報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的培育、推薦和指導職責,以發揮政府相關部門的質量服務職能,全方位、全過程推動質量的提升和發展。
(三)體現新時期價值導向,進一步明確申報獎勵應具備的條件。一是增加和完善了申報組織在生態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安全、反壟斷等方面的守法要求;二是完善個人獎申報條件,強調“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思想覺悟、政治立場和具有體現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等要求。
(四)質量獎評審程式更加規範完善。一是嚴格按照《雲南省表彰獎勵實施辦法(試行)》“兩審三公開”有關要求,申報評審程式和要求進行了修改完善;二是對質量獎材料評審、陳述答辯和現場評審三階段的活動程式、要求作了進一步規範;三是增加組織或個人對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建議名單有異議的處理方法和程式。
(五)監督管理更為嚴格。一是對弄虛作假,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雲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榮譽的組織和個人,撤銷其稱號,撤銷稱號之日起10年內不得參與申報評選,較原《辦法》兩屆不得申報更為嚴格。二是新增質量獎的標識、榮譽證書、獎牌或獎章的使用規定,明確禁用範圍、違規行為及法律責任,維護質量獎的權威性和信譽。
(六)更有利於發揮質量獎的示範引領作用。一是進一步明確各地、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應當加強對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質量管理模式、典型經驗、工作成果等的宣傳推廣。二是強調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發揮好標桿示範引領作用,持續改進質量管理,致力推進技術和管理創新,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宣傳推廣卓越績效模式和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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