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自貢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自貢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是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5月印發的檔案。

《自貢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在2023年進行了修訂,經自貢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公開發布。新的管理辦法對申報範圍、申報條件、評定程式及評定數額都進行了調整。

印發信息,檔案原文,

印發信息

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級各部門:
《自貢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已經自貢市第十八屆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檔案原文

自貢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市建設,樹立和培育質量標桿,引導、激勵我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充分發揮質量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驅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四川省質量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貢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貢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授予自貢市行政區域內質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創新能力強、品牌知名度高、經濟社會效益突出,在全市具有引領示範帶動作用的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評定、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政府質量獎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堅持自願申報、好中選優、寧缺毋濫,突出先進性、代表性、創新性。  
第五條 政府質量獎主辦單位為自貢市人民政府,評定周期為2年,每屆獲獎組織不超過5個。
第六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定標準為《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2012)和《自貢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自貢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指導、監督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研究解決政府質量獎評定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實施指南、工作程式、管理制度等工作規範;
(三)審議政府質量獎評定結果和擬獎組織名單;
(四)研究相關重大事項; 
(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自貢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市質量強市辦)在領導小組指導下,具體負責政府質量獎評定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政府質量獎的組織,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自貢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3年以上;
(三)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等有所創新,且成熟度高,具有推廣價值,品牌建設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四)近3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無重大及以上質量投訴;
(五)近3年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無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目錄、失信名單及行政處罰記錄;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社會聲譽良好。
第九條 獲獎的組織不得以原獲獎成果再次申報。
第四章 申報受理
第十條 申報渠道。申報組織向所在區(縣)質量強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材料。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申報條件的組織自願申報,並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材料,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申報組織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應予以註明。
申報組織故意隱瞞有關情況及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連續5年不予受理申報。
第十二條 資格審核。區(縣)質量強區(縣)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申報組織的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推薦報送至市質量強市辦。
市質量強市辦對申報組織的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式、材料規範等進行覆核,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形成政府質量獎參評組織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對未予受理組織,由市質量強市辦向推薦單位說明理由。
第五章 評定程式
第十三條 政府質量獎的評定程式主要包括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領導小組審議、公示、市政府審定等。
第十四條 材料評審。市質量強市辦組建行業評審組,評審組由3名以上評審員組成,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組對參評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申報材料評審報告,並依據評定結果提出現場評審組織名單。
第十五條 現場評審。市質量強市辦組織評審組對通過材料評審的組織進行現場評審,並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提出進入陳述答辯的組織名單。
第十六條 陳述答辯。市質量強市辦組織評審組對入圍陳述答辯的組織開展陳述答辯,評審組進行評議打分。
第十七條 評審機構根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陳述答辯的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形成綜合評審報告,報市質量強市辦審核。  
第十八條 市質量強市辦依據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結果,提出政府質量獎擬獎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市質量強市辦將擬獎組織名單提交領導小組審議。審議通過後的擬獎組織名單向社會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由市質量強市辦報市政府審定。
第二十條 市政府對獲得自貢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頒發證書、獎牌,對獲獎組織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獎勵資金按獎勵對象所屬行業類別在市級相關政府性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
第六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評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質量強市辦提出,並提供相應材料。以匿名方式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 
單位提出異議的,應註明單位住所、聯繫方式並加蓋單位公章;個人提出異議的,應在書面異議材料上籤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電話、通信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
第二十二條 市質量強市辦應在收到書面異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予以受理,並出具書面憑證。  
第二十三條 涉及異議的組織,個人和推薦單位應積極配合市質量強市辦進行異議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  
第二十四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異議,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 市質量強市辦應將異議調查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通報被異議的申報組織的推薦單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組織在獲得獎項後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由市質量強市辦報經市政府同意後撤銷其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金,向社會公告,並記入信用記錄。5年之內不受理其申報政府質量獎。
(一)採用弄虛作假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政府質量獎的;
(二)自獲獎之日起3年內發生重大產品質量、生態環保、生產安全、公共衛生事故的,或3年內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評定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政府質量獎評定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申報組織的商業秘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和標準進行評定。在評定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領導小組取消其評定資格;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推廣套用
第二十八條 各區(縣)質量強區(縣)工作領導小組和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職責要求,組織獲獎組織向社會推廣、分享其先進管理經驗和方法(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不斷改革創新,創造更具特色的質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經驗。
第二十九條 獲獎組織可在企業品牌形象宣傳中使用獲獎信息,但應註明獲獎年度,不得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獲獎稱號、政府質量獎標識。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不得出租、出售證書、獎牌或獎盃,或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自貢市政府質量獎標識、證書、獎牌或獎盃,違者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貢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年1月25日印發的《自貢市政府質量獎評定管理辦法》(自府辦發〔20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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