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酒泉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8月4日印發酒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酒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4日
  • 發布單位:酒泉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質量強市,推廣科學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進質量管理創新,傳播先進質量理念,激勵引導全社會不斷提升質量,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酒泉市委、酒泉市政府建設質量強市的部署要求,參照《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酒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市政府在質量管理領域授予相關企業、組織(以下統稱為組織)和個人的最高獎項。
第三條 酒泉 市政府質量獎以《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2012)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2012)等國家標準化指導性技術檔案為評審基本依據,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準則,堅持市場評價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酒泉市政府質量獎分為市政府質量獎和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每2年評審一屆,由組織和個人自願申報。市政府質量獎評選原則上每屆不超過3個組織和個人,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評選原則上每屆不超過5個組織和個人。當年符合評審條件的組織和個人未達到獲獎個數的,名額可以空缺。
第五條  酒泉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組織和個人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組織和個人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六條  酒泉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組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評定和獎補資金等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酒泉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受理、評審以及宣傳推廣、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成立酒泉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由酒泉市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擔任評審會主任。另設二名副主任,分別由酒泉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酒泉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擔任。評審會成員由酒泉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式、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市政府審批擬獲獎組織和個人名單。
第九條  評審會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主任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分管質量發展工作的同志兼任,具體承辦和負責處理市政府質量獎評選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人員管理制度等規範性檔案。
(二)發布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信息,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建專家評審組按程式進行評審。
(三)向評審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評審會審議確定候選組織和個人名單,並進行公示。
(四)對獲獎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市政府質量獎的品牌宣傳、經驗推廣和基礎培育工作。
(五)承辦評審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其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以下簡稱申報組織)申報市政府質量獎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酒泉市產業、質量、環保、安全、服務等政策,且在本市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具備紮實的質量工作基礎,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進,具有行業特色、組織特點,質量工作成績顯著,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三)推進標準化戰略、智慧財產權戰略和品牌戰略,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廣價值。
(四)經營業績良好,社會貢獻突出,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居酒泉市或省內、國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各縣(市、區)推薦的申報組織除符合以上條件外優先選擇本級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
第十一條  自然人(以下簡稱申報個人)申報市政府質量獎,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對全市以至全省、全國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創新以及質量發展事業作出突出貢獻。
(三)恪守職業道德和社會規範,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各縣(市、區)推薦的申報個人除符合以上條件外優先選擇本級政府質量獎獲獎個人。
第十二條  鼓勵具備下述條件的中小企業爭創市政府質量獎:
(一)組織規模符合國家統計局印發《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辦法(2017)》的通知及其說明中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
(二)擁有有效期內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或納入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庫。
(三)科技含量高、技術創新性強,市場競爭力和成長性強,在同行業走在前列。
(四)獲得過國家級、省部級科技方面獎勵。
(五)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及以上研發機構。
(六)近3年內主導或參與過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七)擁有多項有效期內的與企業主要產品(或服務)關聯的智慧財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且沒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爭議或糾紛。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予以註明。
第十四條  申報組織應當在本組織內部徵求意見。申報組織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分支、內設、派出等機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在本單位內部徵求意見,並對無異議的申報組織出具申報意見。
申報個人的所在單位應當對經其審查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個人在本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並對經公示無異議的申報個人出具申報推薦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向下列單位提交申報材料:
(一)縣(市、區)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向其所在地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材料。
(二)市級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向酒泉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材料,也可通過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所屬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學)會、聯合會向酒泉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材料。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學)會、聯合會應當對收到的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並徵求縣級以上公安、人社、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意見。其中,事業單位和個人還須徵求紀檢監察、組織部門意見; 國有企業還須徵求紀檢監察、審計部門意見;私營企業還須徵求統戰、工商聯部門意見。
第十七條  經徵求意見無異議的,市、縣(市、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以及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行業協(學)會、聯合會應當出具審核意見,與申報材料及申報推薦意見一併報送評審辦受理。市級行業協(學)會、聯合會如屬市級行政機關管轄的,出具的推薦材料需有行政機關的審核意見。
第四章  評審與確定
第十八條  評審包括材料評審、陳述答辯、現場評審。
第十九條  由評審辦組織評審人員對受理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的材料進行評審,根據材料評審結果,形成正式受理名單。
對未被列入受理名單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應當退回申報材料,並書面反饋理由。
第二十條  對通過材料審查的申報組織,由評審辦組織其負責人對質量管理情況進行陳述答辯,組織評審組評議打分。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陳述答辯的申報組織和經審查無異議列入市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的申報個人,由評審辦組織成立現場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二十二條  評審辦根據陳述答辯得分和現場評審得分綜合匯總與審查,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市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候選獲獎名單報評審會審議。
第二十三條  候選獲獎名單經評審會審議後,形成市政府質量獎和提名獎獲獎建議名單,在聽取市政府領導意見的基礎上,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對市政府質量獎受理、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評審辦提出異議,並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註明住所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  評審辦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評審辦可以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進行異議調查,並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繼續參加評審。
第二十六條  對列入市政府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的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經公示無異議的,由評審辦報市政府審議確定為獲獎組織和個人。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七條  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政府向社會公告,頒發獎牌(獎盃)、證書,給予獎補。
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個人由市政府一次性給予30萬元、5萬元獎補資金;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個人由市政府一次性給予10萬元、2萬元獎補資金。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社等部門要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畫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支持、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組織和個人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獲獎組織開通融資綠色通道,按政策提供優惠利率專項貸款。對有直接融資需求的獲獎企業和組織,優先納入全市上市企業資源庫,優先推薦優質券商和中介服務機構供企業自主選擇。獲獎企業首次在京滬深三市公開發行股票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政策給予重點支持。
第三十條  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和個人, 優先推薦參加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中國質量獎評選。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作為市級“五一勞動獎狀”“青年文明號”、“三八紅旗集體”推薦對象。對獲獎個人和獲獎組織的相關負責人,優先作為市級“五一勞動獎章”“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推薦對象,並可優先推薦作為相應的省部級及以上表彰對象。
第六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要不斷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積極套用質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時總結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經驗,推進質量持續改進。
第三十二條  獲獎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組織應當書面告知出具審核意見的所在地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級行政機關和相關市級行業協(學)會、聯合會。每年6月份向評審辦報送自評報告。
第三十三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不得將市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證書、獎牌或者獎章,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市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誌、證書和獎牌。
第三十五條  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級行業主管部門以及受評審辦委託的有關市級行業協(學)會、聯合會應當按照職責,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組織和個人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並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存在重大違法行為的,應當報告評審辦。
第三十六條  申報組織和申報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的,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第三十七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獎補資金,10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建議有權機關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八條  縣(市、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市級行業協(學)會、聯合會協助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或者協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依法依規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獲獎組織和個人在獲獎後5年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評審會組織對其進行調查,經核實後,報請市政府批准,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證書和獎補資金,並向社會通報,5年內不予受理其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或者存在嚴重違法、違規、違紀情形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等有重大質量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十條  每屆評選,由評審辦邀請市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評審工作進行全程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受理、評選的單位和個人與申報組織或者申報個人存在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並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評審辦依據本辦法制(修)訂酒泉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實施細則並報評審會批准實施。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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