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太湖縣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是太湖縣為了規範太湖縣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建設新階段現代化美好太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安慶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太湖縣實際,制定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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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太湖縣人民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表彰和監督管理工作,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理念和方法,弘揚質量領域先進事跡和工匠精神,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建設新階段現代化美好太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和《安慶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政府質量獎是縣政府在縣內質量領域授予各類組織的最高榮譽,包括縣政府質量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
第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選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標準,嚴格程式。
第四條 縣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1次,質量獎授獎每次不超過2個、提名獎每次不超過2個。
第五條 縣政府質量獎對申報組織的評選標準,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19579)。
第六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由縣財政專項安排。
獎勵經費套用於支持獲獎後的持續改進、經驗交流、推廣宣傳、人員培訓等。
鼓勵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持續提高卓越績效管理水平,爭創安慶市政府質量獎、安徽省政府質量獎、中國質量獎等更高水平的質量管理榮譽。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七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具體負責縣政府質量獎的評選。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監督縣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的開展;
(二)審定縣政府質量獎評選標準、實施指南、評選工作程式等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選結果,向縣政府提請審定縣政府質量獎擬獎組織名單;
(四)研究決定評選過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 在縣質量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縣政府質量獎評選日常工作。主要職責:
(一)制定評審標準、評審細則和評審程式等工作規範;
(二)受理縣政府質量獎申報材料,負責資格審查,提出符合條件的名單;
(三)組建評選專家工作組,對參與評審的專家開展專門培訓;
(四)向縣質量發展委員會提請審議候選組織名單,對擬獎組織名單進行公示;
(五)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發展,適時修訂縣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並持續改進。
第九條 評選專家工作組主要職責是負責評選審查具體實施工作,包括資料審查、現場評審並形成書面報告。
評選專家工作組成員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成員單位中從事質量管理工作的負責人、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行業技術專家和高等院校從事質量管理研究的專家、教授等組成。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建議名單,報縣政府確定,人數為3名(含3名)以上單數,一次一聘,確定1人為組長,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條 邀請1名縣質量發展委員會成員單位的紀檢監察工作人員參與評選工作,主要職責是對材料評審、現場評審過程的科學性、公正性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鄉鎮政府、縣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分別負責本轄區、本系統、本行業縣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推薦申報組織,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
第十二條 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以下簡稱申報組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本縣區域內合法註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3年以上的相應資質或證照;
(二)符合國家產業導向、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產、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已通過GB/T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體系認證;
(四)在質量水平、創新能力、標準制定、品牌影響力、經濟和社會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達到縣內外領先水平;
(五)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近3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公共衛生、勞資糾紛等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國家、省、市、縣質量監督抽查(檢查)不合格記錄;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不良記錄(由相關部門界定);法定代表人無犯罪記錄。
第十三條 縣政府質量獎的評選程式,主要包括申報組織資格審核、評選專家工作組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評審、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候選組織名單、縣質量發展委員會審核後報縣政府批准。
第十四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在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前,應通過縣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公布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五條 申報組織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提交自評報告、實證材料,經所在鄉鎮政府或縣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六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從主體資格、申報渠道、申報程式、材料規範等方面進行資格審核,形成縣政府質量獎受理名單,並通過縣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評選專家工作組對通過資格審核的申報組織進行材料書面評審,對照評選標準逐條評分,獲得600分(總分1000分)及以上的進入現場評審,由評選專家工作組按評選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含風險評估)。
資料審查和現場評審應分別形成初步評選報告和綜合評選報告並反饋申報組織。
第十八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綜合評選報告,按現場評審得分排序,取得分超過600分(總分1000分)的前4位,提出縣政府質量獎獲獎組織候選名單,提交縣質量發展委員會審核。
第十九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確定縣政府質量獎和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擬獎勵名單。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通過縣級主要媒體和部門網站向社會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公示通過的擬獎勵組織,報縣政府審定。
第四章 獎勵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由縣政府發文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10萬元,對獲得縣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組織獎勵人民幣5萬元。
第二十二條 鼓勵獲獎組織為有提升質量管理和創新能力意願的組織提供指導、服務,參加卓越績效模式及相關先進質量管理經驗方法宣傳宣講活動,積極履行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社會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獲獎組織在宣傳活動中使用縣政府質量獎榮譽時,應當註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四條 獲得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優先推薦參評安慶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安徽省政府質量獎、中國質量獎。
第二十五條 對評選活動中違法、違紀、違規的單位和個人,轉交有關單位追究責任。對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取消其評選資格,並提請其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
參與縣政府質量獎評選的人員與申報組織或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縣政府質量獎評選、評審中存在違法、違紀、違規問題的,可以向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投訴舉報,由其按規定調查核實並處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縣政府質量獎現場評審的申報組織,應對參與現場評審的評選專家工作組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做出評價,並及時反饋至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八條 申報組織應當主動申明申報材料中涉及的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參與評選工作的所有機構和人員,應保守其秘密。
第二十九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謀取縣政府質量獎的組織,取消其3年內申報縣政府質量獎的資格。對已經授獎的,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縣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同時,予以通報批評並曝光,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十條 獲獎組織2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以及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由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報請縣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同時,予以通報批評並曝光,3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縣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實名提供書面材料、證明材料。
第三十二條 縣質量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異議調查。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推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不得推諉和延誤。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方,並通報推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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