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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3659”發展思路,紮實開展質量提升行動,推進質量強市建設,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或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提升質量競爭能力,促進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是平涼市人民政府在質量領域的最高獎項,由市政府表彰和獎勵,授予市內在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社會管理等各個領域內質量領先、技術創新、管理卓越、品牌優秀、效益突出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以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對質量元素的要求及評價條件為評審基本依據,遵循科學、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準則,堅持市場評價原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分為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和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每2年評審一屆,由企業或組織自願申報。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原則上每屆不超過2名獲獎企業或組織,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原則上每屆不超過3名獲獎企業或組織。達不到獎勵條件名額可以空缺。
第五條 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對有效期滿的獲獎企業或組織參照本辦法評審程式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符合條件的繼續保留稱號,不符合條件的予以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稱號。獲得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再次申報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不受此規定限制。
第六條 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不向申報企業或組織收取任何費用。
鼓勵企業或組織持續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爭創省、國家質量榮譽。對獲得省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給予相應獎勵。
第七條 聚焦全面貫徹“3659”發展思路,積極鼓勵市內煤炭分質轉化利用、平涼紅牛、靜寧蘋果、設施蔬菜、中醫中藥、綠色建材、智慧型製造、文旅康養、生態環保等產業鏈上的企業或組織,以及成長性強的新興行業的企業或組織申報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下設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委”),常設市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辦”),與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合署辦公,負責評審日常工作。市評審委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分別由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和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級以上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代表、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選工作啟動後按屆抽組各成員,報經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批准後組成本屆市評審委。市評審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評審標準、程式和細則;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初選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確定提請市政府審定表彰的獲獎建議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 市評審辦設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分管質量工作負責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在市評審委的領導下,具體承辦和負責處理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起草評審工作相關檔案,修訂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
(二)按規定程式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成立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須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相關領域、具有評審資質的專家組成;第三方機構實行一次一聘;
(三)通過平涼市人民政府網站、平涼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開展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信息;
(四)受理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的申報,組織資格審查組對申報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格審核,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
(五)向市評審委報告評審結果,提出候選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提請市評審委審議確定初選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六)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保證能力進行跟蹤管理,加強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的宣傳和培育工作;
(七)承辦市評審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及程式
第十條 平涼市區域內依法註冊登記的企業或組織,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均可自願申報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
第十一條 申報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能源、安全生產、質量等政策法規且在本市依法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3年以上;
(二)具備紮實的質量工作基礎,建立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進,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續改進機制;
(三)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管理創新、技術創新等,創新能力較強,品牌形象和影響力突出,質量競爭力優勢明顯;
(四)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服務、質量等指標位居市內或省內同行業領先水平;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六)近3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故,沒有因自身原因導致服務對象(用戶、顧客)的重大投訴,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二條 發布申報公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程式申報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表彰項目,批准後由市評審辦印發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通知,並發布申報公告。
第十三條 企業或組織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按照申報通知或申報公告的具體要求填寫申報表,提供書面材料,並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縣(市、區)、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或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申報企業或組織要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書面說明。申報企業或組織應當在本企業或組織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申報推薦。縣(市、區)、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對收到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經縣(市、區)、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或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後,形成推薦報告,以縣(市、區)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名義或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推薦,並在規定時限內報送市評審辦。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資格審查。市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是否符合要求,申報材料、審核意見和推薦意見是否齊全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形成正式受理名單,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應當書面反饋理由。
第十六條 資料評審。市評審辦組織專家評審組對已受理的企業或組織進行資料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 現場評審。市評審辦按照確定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組織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綜合評價。專家評審組根據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結果,對評審情況進行匯總,形成綜合評價報告,市評審辦對綜合評價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候選獲獎名單。
第十九條 審定公示。市評審委根據候選獲獎名單,投票確定初選獲獎名單,報請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審定同意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審定表彰。公示無異議的初選獲獎名單,市評審委審查後確定獲獎建議名單,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後由市政府印發表彰決定,並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 異議處理。對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相關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向市評審辦提出異議,並提供相應證明。
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本人姓名,註明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提供身份證明;單位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註明住所及聯繫電話、通訊地址,並加蓋單位公章。
市評審辦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並能提供充分證明的異議,市評審辦可以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進行異議調查,並將異議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進行確認。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不影響符合要求的申報企業或組織繼續參加評審。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獲得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一次性給予20萬元人民幣獎勵;對獲得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一次性給予5萬元人民幣獎勵;並發文通報表彰,頒發獎牌(獎盃)、證書;再次獲獎的,授予證書和稱號,不頒發獎金。
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政府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獎勵,並發文通報表彰。同一企業或組織獲得中國質量獎、省政府質量獎,獎金按就高原則,不重複獎勵。
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相關部門在政府性投資項目安排、產業發展政策扶持、科技計畫資金投入、技術研發項目補助、產業引導股權投資基金支持、落實新產品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評優評先等方面,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給予傾斜和支持。
第二十四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融資需求,在政策允許範圍內給予適當的傾斜。
第二十五條 獲得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符合相關條件的,優先推薦評選“平涼市五一勞動獎狀”“平涼市青年文明號”等;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相關負責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優先推薦評選“平涼市五一動獎章”“三八紅旗手”等,以及相應的省級、國家級表彰。
第六章 宣傳推廣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為其他企業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縣(市、區)、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轄區、本行業獲獎企業或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並對其遵守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要不斷追求卓越,制定提高質量水平的新目標,積極套用質量管理的新方法,及時總結具有特色的質量管理新經驗,推進質量持續改進。
第二十九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企業或組織應當書面告知推薦單位。每年7月份向市評審辦報送自評報告。
第三十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不得將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獎盃)、證書,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
第三十一條 申報企業或組織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採取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的,經查證屬實,撤銷其獲獎資格,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10年內不得參加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依法依規予以處理,並向社會進行公開。
第三十二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後5年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評審委組織對其進行調查,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或報請市政府撤銷其獎項,收回獎牌和證書,5年內不得參加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公共衛生等事件的;
(二)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服務對象(用戶、顧客)對其產品、工程、環境、服務等有重大質量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破產倒閉、自行關閉、被強制吊銷證照的;
(四)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全程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條 市評審委要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督促指導,參與評審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標準和程式。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五條 縣(市、區)、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助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或者協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依法依規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市評審辦、專家評審組、監督工作組的組成人員與申報企業或組織存在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並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讀
2012年5月,平涼市政府印發了《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設立了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2018年7月第一次修訂了《實施辦法》,本次是第二次修訂。
一、修訂背景
(一)依據檔案已經修訂。作為我市《實施辦法》制定依據之一的《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已於2021年12月修訂,其中相關規定要求發生了變化,因此需要對我市《實施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以保證規定一致。
(二)實施主體發生變化。機構改革後,2019年將設在原市質監局的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調整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因此,《實施辦法》中組織實施主體及涉及原市質監局有關條款需調整,以保證合法性和權威性。
(三)新情況需要完善。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對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獎項設定、評審程式、評審活動、日常管理、宣傳推廣和責任承擔等新情況需要有針對性地修訂完善,調整與發展形勢不適應的條款,進一步明確權利和義務。
二、修訂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正)第六條“國家鼓勵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鼓勵企業產品質量達到並且超過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2.《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的通知》(甘政發〔2021〕81號)。
三、修訂過程
市市場監管局多次召開會議,認真學習《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實施辦法》,積極借鑑其他兄弟市(州)好經驗,字斟句酌,反覆修改,形成了《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4月份,通過市政府入口網站、市市場監管局網站、甘肅省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向社會公開徵求《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同時,向各縣(市、區)、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和市直有關部門發函,廣泛徵求意見。對徵求到的意見,與相關單位溝通,採納了部分修改意見,形成了《實施辦法(送審稿)》。4月20日,組織開展公平競爭審查及內部合法性審核;4月27日,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形成了《實施辦法(審議稿)》。6月14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定通過。
四、修訂內容
《實施辦法(修訂送審稿)》由原來的6章24條,修訂為7章37條。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增設提名獎獎項,確定獎勵名額。第四條將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分為市人民政府質量獎和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兩個獎項,增設了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提名獎原則上每屆共獎勵3名獲獎企業或組織。
(二)明確重新進行考核評價程式。第五條規定,有效期滿的獲獎企業和組織參照本辦法評審程式重新進行考核評價。
(三)增加對爭創國家和省級獎進行獎勵款項。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獲得省人民政府質量獎(含提名獎)、中國質量獎(含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給予相應獎勵。
(四)全面貫徹“3659”發展思路。第七條增加積極鼓勵煤炭分質轉化利用、平涼紅牛、靜寧蘋果、設施蔬菜、中醫中藥、綠色建材、智慧型製造、文旅康養、生態環保產業鏈上的企業或組織申報市人民政府質量獎。
(五)完善市評審委組成人員設定。第八條增加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市評審委副主任。增加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代表、質量管理專家為市評審委成員。
(六)修改實施部門。第九條第一款將原《實施辦法》中“市質監局”對應修改為“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七)明確委託第三方專家。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按規定程式委託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選聘評審專家,組織成立專家評審組。專家評審組須由長期從事質量工作、熟悉質量管理相關領域、具有評審資質的專家組成。第三方機構實行一次一聘。
(八)增加啟動評選程式。第十二條規定,由市市場監管局申報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表彰項目,批准後由市評審辦印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選工作通知並發布申報公告。
(九)完善申報要求。第十三條要求申報者須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申報材料不得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書面說明。
(十)調整申報程式。第十四條規定,受理、推薦單位應當對收到申報材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後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以縣(市、區)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管委會名義或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推薦。
(十一)明確資格審查內容和方式。第十五條規定,市評審辦對申報者的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式是否符合要求,申報材料、審核意見和推薦意見是否齊全進行形式審查。
(十二)增加對公示異議的處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用了三款內容對異議處理做出了明確規定。
(十三)增加獎勵項目和獎金。在《實施辦法》規定對獲得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和組織一次性給予20萬元人民幣獎勵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市政府質量提名獎和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獎勵。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對獲得平涼市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和組織,由市政府一次性給予5萬元人民幣獎勵。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對新獲得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省人民政府質量獎提名獎的企業或組織,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30萬元、10萬元人民幣一次性獎勵,並發文通報表彰。同一企業或組織獲得中國質量獎、省人民政府質量獎,獎金按就高原則,不重複獎勵。
(十四)增加宣傳推廣義務。第二十六條規定,獲獎企業和組織應當積極宣傳推廣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為其他組織學習觀摩提供便利。第二十七條規定,縣(市、區)政府、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本地區、本行業獲獎企業和組織開展質量管理交流推廣活動。
(十五)強化日常管理。第二十九條規定,獲獎企業和組織的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發生重大變化的,獲獎企業和組織應當書面告知推薦單位。每年7月份向市評審辦報送自評報告。
(十六)禁止廣告行銷。第三十條規定,獲獎企業或組織不得將市人民政府質量獎用於產品、服務的標識或者產品、服務的質量宣傳,不得出售、出租獎牌(獎盃)、證書,或者將其用於從事其他營利性活動。刪除了原《實施辦法》“第十九條 獲獎企業和組織在宣傳活動中涉及質量獎榮譽的,必須註明獲獎年度。”。
(十七)嚴格退出機制。第三十一條將申報企業和組織違規後5年內不得參加質量獎的評審調整為10年內。第三十二條將獲獎企業和組織在獲獎後2年內發生規定情形須進行處理調整為5年內,將3年內不得參加質量獎的評審調整為5年內。
(十八)理順評審監督機構。第三十三條規定,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負責對市人民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全程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刪除了原《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 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質量獎評審工作的監督,確保評審工作公平公正。”所表述的內容。
(十九)增加違規推薦行為處理。第三十五條規定,縣(市、區)、平涼工業園區(高新區)質量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質量發展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協助隱瞞相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進行申報,或者協助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獎的,依法依規對其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二十)增加迴避義務。第三十六條規定,市評審辦、專家評審組、監督工作組的組成人員與申報企業或組織存在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並對其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