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陽府辦〔2011〕3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質監局反映。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陽江市企業加強質量管理,深入開展質量強市活動,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高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陽江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廣東省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粵府〔2010〕84號)和市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市活動的意見》(陽府〔2010〕100號)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陽江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陽江市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陽江市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處於領先地位,對陽江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自願、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不搞終身制。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三年評選一次,每屆獲獎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家。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 19579-2004《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市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文明辦)、市發展改革局、市科工信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環境保護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陽江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同志,相關產業行業協會組織、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三年,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市政府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根據評審標準制訂並公布市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式等規範,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並報請市政府審定,決定和處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市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具體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需要,聘請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九條 市政府質量獎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負責受理。各縣(市)質監局會同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及相關專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市質監局負責江城區、高新區、海陵試驗區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陽江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成績顯著,產品、服務和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處於領先地位。
(四)產品質量達到國際或國內先進水平,在近三年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
(五)誠實守信經營,市場信譽良好,顧客滿意程度高。
(六)經濟效益好,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市內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具體評價準入門檻由評審委員會秘書處徵求綜合各方意見後提出,送陽江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
(七)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獲得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出口免檢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中國發明專利、國家級完善計量檢測體系、4A級以上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或獲得國家質檢總局“全國質量管理先進企業”、“一類企業”稱號的企業,在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考慮。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評審按如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在每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四個月,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本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要求、注意事項和申報表格。
(二)企業申報。
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送所在地質監部門。
(三)組織推薦。
各地質監部門會同本地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秘書處。
(四)材料初審。
秘書處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後,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及時通知有關企業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將該企業的相關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五)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程式的候選企業建議名單(原則上不超過6家)。
(六)現場考評。
經秘書處形式審核、評審委員會材料評審後進入現場考評程式的候選企業,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七)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提出推薦獲獎企業名單。
(八)秘書處評估。
秘書處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和系統評估,提出綜合評估報告和建議獲獎企業名單,連同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和推薦獲獎企業名單,一併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綜合評估報告、建議獲獎企業名單以及評審專家組提交的綜合評價報告、推薦獲獎企業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名單,報請市政府審核批准後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三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一次性獎勵20萬元。
第十四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三年內不得參加市政府質量獎、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的申請。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在獲獎後三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市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告。撤銷獎項的企業不得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質量不穩定,產品經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三年,期滿經申請複評合格,只授予證書和稱號,不授予獎金,不占當屆授獎名額。
第十八條 獲獎企業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範帶動作用,促進陽江市廣大企業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條 參與推薦和評審的人員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陽江市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活動。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