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 頒發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類型:法律法令
  • 號序:粵府辦〔2011〕91號
  • 適用單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
  • 頒發日期: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四章 評審程式,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附 則,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11〕91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質監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我省企業或組織加強質量管理,提高產品、服務、工程、環保和經營質量,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家質檢總局與省政府簽署的《實施珠江三角洲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促進廣東質檢事業科學發展備忘錄》和省政府《關於開展質量強省活動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東省政府質量獎是廣東省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由省政府批准、表彰和獎勵,授予在廣東省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成效顯著,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卓越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或組織自願、不向企業或組織收取費用、不增加企業或組織負擔。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選一屆,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10家,其中大型企業不超過5家,中小型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額可空缺。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評審標準主要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執行,並借鑑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評審標準。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設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兩名(分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質監局主要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省黨廉辦,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環境保護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外經貿廳、統計局、工商局、知識產權局,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有關負責同志,相關產業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負責人,相關權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由省質監局會有關部門提出,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評審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為兩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屆評審委員會成員經省政府批准之日止,評審委員會成員可連任。
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審定並公布評審委員會工作制度、議事規則,根據評審標準制訂並公布省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價細則、評審程式等規範,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報請省政府審定,處理和決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 評審委員會下設秘書處(設在省質監局),作為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協調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書處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國內權威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開展資料評審、現場考評和綜合評價等工作。
評審專家應經過秘書處組織的專業培訓及考核,獲得相關資質後才能從事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評審專家組人員組成、工作制度、議事規則等,由評審委員會確定並公布。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九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五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列入國家強制監督管理範圍的應取得有關證照。
(三)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建立卓越績效模式管理推進機構,推廣及套用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兩年以上。
(四)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力等在國內外處於領先地位,在近三年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不合格記錄,最近三年沒有消費者重大投訴,建設工程零質量事故。
(五)大型企業或盈利性組織經濟效益好,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國內同行業前列,並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中小型企業經濟效益良好,其經營規模、年利稅額、總資產貢獻率等指標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非盈利性組織,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並獲得主管部門或省行業協會推薦。
(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三年來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因違反生產經營、智慧財產權、勞動保障、環保、安全生產、稅收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刑事或行政處罰。

第四章 評審程式

第十條 評審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公布評審相關事項。
在每屆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前半年,完成以下工作:
1.由省質監局提出評審委員會成員建議名單,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
2.評審委員會確定秘書處、評審專家組人員名單並公布。
3.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本屆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相關要求、注意事項和申報表格。
(二)申報。
企業或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表格,對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規定期限內報送所在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
(三)推薦。
各地級以上市質監部門會同本市有關部門、社會團體和相關專家對申請企業或組織是否符合申報條件、企業或組織申報內容是否屬實等提出評價意見,並形成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統一報送秘書處。
(四)材料初審。
秘書處匯總各地推薦材料後,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對申報材料不完備的企業或組織,及時通知有關企業或組織予以補充完善;對申報材料完備的企業或組織,將該企業或組織的相關申報材料送評審專家組評審。
(五)材料評審。
評審專家組對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提出進入現場考評程式的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原則上不超過20家)。
(六)現場考評。
由秘書處組織評審專家對候選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進行審核,確定現場考評企業或組織,由評審專家組按照評審標準、評價細則和其他評審具體要求進行現場考評,形成現場考評報告。
(七)綜合評價。
評審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考評情況,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並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綜合評價報告。
(八)秘書處審核。
秘書處根據評審專家組提供的綜合評價報告,進行全面審核、綜合分析,按綜合評價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確定獲獎企業或組織建議名單,提交評審委員會審議。
(九)審議公示。
評審委員會對秘書處提交的建議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進行審議,確定獲獎初選企業或組織名單,通過省級以上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秘書處負責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並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審定報批。
評審委員會根據公示情況,審議確定擬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報請省政府審核批准後公布。

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

第十一條 獲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獲獎企業或組織間隔兩屆後,可再次申報並享受同等獎勵。
第十二條 獎勵經費由省財政統一安排,評審經費由省質監局在業務經費中統籌安排。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質監部門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省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及卓越績效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評審委員會要及時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省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企業或組織不得參加下兩屆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第十五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後兩年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提請省政府撤銷其省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獎牌,並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不得參加下一屆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不穩定,國家或省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或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或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的。
(三)產品、服務、工程、環保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省級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致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其他違反省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水平。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發揮模範帶動作用,促進廣大企業或組織採用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方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展示省政府質量獎標誌,使用時應註明獲獎年份。省政府質量獎標誌不得用於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繼續使用省政府質量獎標誌。
第十八條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推薦和評審的機構和個人要嚴守工作紀律,公正廉潔,保守秘密。對推薦和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機構和個人,將取消其推薦和評審資格,並提請有關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機構外,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開展與省政府質量獎有關的評審活動。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省政府質量獎標誌、證書和獎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8〕48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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