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株洲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是株洲市人民政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全面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全市產品與服務質量水平,加快推進“兩型社會”建設而頒布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株洲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 檔案號:株政辦發〔2011〕60號
  • 地址:株洲市
  • 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四章 評價標準,第五章 評審程式,第六章 表彰獎勵,第七章 監督管理,第八章 附 則,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株洲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株政辦發〔2011〕60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雲龍示範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株洲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株洲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引導和激勵廣大企業全面加強質量管理,提高全市產品與服務質量水平,加快推進“兩型社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湘戰略的意見》(湘政發〔2008〕3號)、《株洲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興市”戰略的若干意見 》(株政發〔2008〕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株洲市市長質量獎(以下簡稱市長質量獎)是市人民政府對我市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並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企業法人代表及為我市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的獎勵。
第三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定堅持科學、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有關部門或組織推薦,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式進行評定。
第四條 市長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的企業法人代表為3人,為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為2人,達不到獎勵條件的獎項可以空缺。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成立市長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任評審會主任,市人民政府協管質量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任評審會副主任,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工商局、市安監局、市環保局、市統計局等單位負責人以及知名學者、質量專家、企業管理專家、行業負責人為成員。
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和評審組。評審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審辦主任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兼任;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
第六條 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市長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市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長質量獎評審標準、實施指南和評審工作;
(三)審議評審方案,議定獎勵推薦名單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長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評審工作程式等工作規範;
(二)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市長質量獎申請;
(三)按評審工作需要,提出評審員名單經評審會審定後組建評審組;
(四)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申報人名單;
(五)組織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
(六)向評審會報告市長質量獎評審結果,提出獲獎候選名單;
(七)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八)宣傳、推廣獲獎者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九)監督獲獎者及其所屬單位規範使用獲獎榮譽,引導獲獎者所屬企業持續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
第八條 根據申報人實際情況,從專家庫中抽取5名以上(單數,含5名)有關專家評審員組成專項評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畫;
(二)對企業或個人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第九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5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法人代表,申報人及其所屬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在本市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水平;
(三)企業在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進企業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開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節能減排等方面,走在國內同行業或市內前列;
(四)企業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企業近3年內無重大的質量、安全、設備、傷亡、火災、爆炸、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申請人在企業的管理、發展方面作出了獨特的貢獻。
第十一條 申報市長質量獎的為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從事或涉及質量工作10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振興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
(三)具有較高的質量管理理論研究或豐富的實踐經驗,在質量振興工作方面貢獻突出。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長質量獎:
(一)所屬企業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的;
(二)所屬企業近5年內發生過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責任事故的;
(三)所屬企業近5年內在國家、省級監督抽查中產品不合格,服務對象用戶(顧客)有重大突出問題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所屬企業和個人近5年內有違反法律法規和不誠信等不良記錄的。

第四章 評價標準

第十三條 市長質量獎評價標準,採用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總評分為1000分。
第十四條 獲得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法人代表,所屬企業總評分不得低於600分(含600分)。如當年所有申請人所屬企業的總評分均低於600分,則該獎項空缺。
第十五條 市長質量獎評審的主要內容包括:申報人資格審核、材料評審、現場評審和專家評審會審議。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六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程式主要包括:
(一)申報。凡符合市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根據自願原則,填寫《株洲市市長質量獎申報表》,並對其質量工作業績進行自我評價和說明。市長質量獎申報表及必要的證明材料,經有關主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報送評審辦。
(二)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人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通過資格審查的,正式受理其申報。
(三)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人員對已受理申報人的資料進行評審,並根據資料評審結果,確定進行現場評審的名單。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人,由評審辦反饋評審結果。
(四)現場評審。評審組對資料審查合格的申報人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的時間一般為2~3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由企業或個人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組應在規定時間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獲獎建議名單。
(五)綜合評價。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後,提出提請審議的獲獎候選名單,並將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會。評審會審議後,確定獲獎初選對象。
(六)公示。評審會對擬獎初選對象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限期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對公示期間反饋的意見,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決定獲獎名單。
(七)公告。獲獎名單,由市人民政府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市長質量獎由市人民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並由市長頒發獎牌、證書和獎金。每個新獲市長質量獎的企業法人代表獎勵10萬元,每個為質量振興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獎勵5萬元。
第十八條 市長質量獎的評審不向企業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資金和工作經費列入年度市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申報人所提供的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嚴禁弄虛作假。
第二十條 市長質量獎獲得者及其所屬單位在宣傳活動中提及市長質量獎榮譽的,必須註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一條 市長質量獎獲得者及其所屬單位應積極宣傳和推廣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與其他單位開展經驗交流,並在每年2月底前向評審辦書面報告上年度持續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的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市長質量獎的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經複評合格繼續有效,並頒發市長質量獎獎牌、證書,但不再重複頒發獎金。
第二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長質量獎的,由評審辦調查核實後,提交評審會取消其獲獎資格並提請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收回獎牌和證書,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
獲獎的企業法人代表在其繼續擔任法人代表期間,其所屬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辦公室調查核實並提交評審會研究決定後,報請市政府撤銷其市長質量獎獎項,並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或服務質量不穩定,經國家級或省級質量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三)產品、工程或服務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有關方面或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四)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六)發生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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