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2010年11月5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 皖政〔2010〕91號印發《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組織管理、評審標準及方法、申報條件、評審程式、獎勵及經費、監督管理、附則8章30條。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安徽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
  • 文號:皖政〔2010〕91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11月5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月1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皖政〔2010〕9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管理辦法

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建設、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省暨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進一步推進質量興省活動,鼓勵和引導廣大企業建立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增強全省經濟的綜合競爭力,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安徽省質量振興計畫》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授予我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有廣泛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堅持嚴格標準、優中選優的原則,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審1次,授獎總數不超過5家。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3年後可再次提出申請。
第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獎勵和評審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在省質量興省活動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設立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由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人、質量管理專家、行業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政府確定。主要職責:
(一)組織開展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
(二)審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式等工作規範;
(三)評審提出省政府質量獎候選名單。
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家評審組,具體負責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
第七條 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評審日常工作。主要職責:
(一)根據評審標準擬訂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評審程式等工作規範;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專家評審組;
(三)編制省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畫,發布評審公告;
(四)負責省政府質量獎的申請受理和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八條 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協會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省政府質量獎的有關工作,包括培育和推薦申報企業、推薦評審專家、宣傳推廣獲獎企業先進經驗和成果等。
第九條 省行政監察部門全程監督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
第三章 評審標準及方法
第十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採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T19579)的最新版本。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經營結果等7個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一條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評審得分不得低於600分。
第十二條 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及其實踐的發展,適時修訂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評審細則。
第四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企業申報省政府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進行生產經營等業務活動3年以上;
(二)建立並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制度,質量管理體系健全,已通過GB/T 1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管理體系認證;
(三)具有卓越的經營業績和社會貢獻,經營規模、實現稅收、總資產貢獻率等在上年度位居省內同行業前5位,最近3年未發生虧損;
(四)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五)獲得省級以上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授予的相關質量榮譽;
(六)獲得市政府或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其評審申請: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方面的政策;
(二)未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三)近3年內發生重大質量和安全生產事故(事故等級按行業規定界定),或存在重大有效投訴;
(四)在近3年的監督抽查或監督檢查中,其產品、工程或服務被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五)近3年記憶體在涉稅違法違規行為;
(六)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程式,主要包括:申報企業資格審核、專家評審組進行材料和現場評審、評審委員會審議提出候選名單、省質量興省領導小組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通過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公布本年度省政府質量獎的申報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第十七條 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安徽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並提交自評報告,同時提供有關實證性材料;經市政府或省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限內報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對申報企業進行資格審核,提出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八條 通過資格審核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對其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對照評審標準逐條評分,形成材料評審報告。
通過材料評審的企業,由專家評審組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
第十九條 各專家評審組根據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情況,進行綜合排序。
評審委員會根據各專家評審組評審結果,提出省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候選名單。
第二十條 省質量興省活動領導小組對評審委員會提出的候選名單進行審核,確定擬獎勵企業名單,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部門網站上公示。
第二十一條 經公示通過的擬獎勵企業名單,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二條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由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盃,獎勵人民幣50萬元。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獎金用於獲獎企業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以及獲獎企業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獎企業應當履行向社會公開推廣先進經驗和成果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 獲獎企業在宣傳活動中提及省政府質量獎榮譽時,必須同時註明獲獎年度。
第二十六條 對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由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報請省政府撤銷省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證書和獎盃,追繳獎金。
第二十七條 承擔省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進行評審,嚴守紀律,公正廉潔,並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八條 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後果的機構或個人,取消參與評審工作資格,並提請有關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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