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07〕28號印發《關於擴大寧國等12個試點縣(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關於發展和改革管理許可權;關於農業、糧食、林業、水利管理許可權;關於工業、交通、信息產業發展管理許可權;關於商務、旅遊、外事管理許可權;關於建設、國土、環境保護管理許可權;關於科技、教育、廣電、文化、體育等管理許可權;關於審計、財政、稅務管理許可權;關於人口計生、衛生、勞動保障、公安、民政管理許可權;關於工商、統計、物價、質監管理許可權9部分143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寧國等12個試點縣(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實施意見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07〕28號
- 印發時間:2007年5月21日
意見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擴大寧國等12個試點縣(市)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的實施意見
皖政辦〔2007〕28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深入貫徹全省加快縣域經濟發展工作會議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寧國等12個縣(市)開展擴大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試點工作的通知》(皖政〔2006〕126號)精神,進一步推進縣域經濟加快發展,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擴大寧國等12個省直管試點縣(市)的(以下簡稱試點縣)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於發展和改革管理許可權
1.試點縣申請使用國家和省級政府性資金建設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試點縣安排本級各類財政性資金,採用直接投資(含通過各類投資機構)或以資本金注入方式,建設按規定應由國務院或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發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審批或轉報省政府或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或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所有需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的項目、限制類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核准或轉報。
4.試點縣申請世行、亞行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5.內、外資項目辦理進口設備和購買國產設備抵免稅確認書,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6.試點縣所屬企業發行企業債券,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發行規模申請。
7.凡不需要國家、省、省轄市出資或平衡建設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含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自行審批。
8.凡需省轄市發展改革委核准或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核准或備案。
9.總投資3000萬美元以下,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和允許類、且不需辦理進口設備免稅的外商投資項目,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核准。
10.試點縣的省級開發區,除擴建的開發區總體規劃需報省政府審批外,不再審批開發區的總體規劃。開發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編制和實施。
11.省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各類檔案、指導工作的各類信息,凡是所在省轄市享有的,均傳送到試點縣發展改革委。
二、關於農業、糧食、林業、水利管理許可權
12.省農委傳送到省轄市農業部門的有關檔案和指導工作的各類信息,同時傳送到試點縣農業部門。要求省轄市農業部門上報的有關材料、信息和統計數據,試點縣農業部門直接上報。
13.省農委負責組織的各類農業建設項目,包括農業基本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化、農業利用外資等各類項目,凡符合條件的,試點縣農業部門直接向省農委申報。省農委負責組織實施的多種農業補貼、農業救災及有關專項資金等,試點縣農業部門直接向省農委申報。
14.省農委加強對試點縣農業部門的工作指導,下放行業管理許可權,有關行政許可、農機鑑定、防疫檢疫、農業執法等管理事項和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以及省級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的認證與質量安全的監管,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名牌農產品以及農民創業帶頭人的培育和認定,試點縣農業部門享有與省轄市農業部門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15.省級儲備糧安全儲存、檢查管理,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進行。
16.省級儲備糧代儲資格認定、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受理報批,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17.陳化糧購買資格認定,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18.最低收購價糧食收購庫點資格認定,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19.現代糧食物流、倉儲、加工項目,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20.國家、省糧油龍頭企業認定,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報送省糧食局審核。
21.國有糧站(庫)倉容規模在1000噸以下或占地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變賣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審批。
22.糧食流通統計、行業發展規劃、倉儲設施和糧油加工統計,由試點縣糧食局直接上報省糧食局。
23.林業生產和各項投資計畫由省林業廳直接下達到試點縣林業局,主要包括年度林業生產計畫、林業基本建設投資計畫,以及有關專項計畫等。
24.各類林業項目的申報,均由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向省林業廳申報。
25.在林業資金管理方面,省與試點縣直接辦理相關資金下撥與上繳;相關財務報表也由試點縣直接報送。
26.林業行政許可,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報省林業廳審批。出省木材運輸證、林木產地檢疫合格證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獵區、禁獵期獵捕或使用禁獵工具獵捕審批3項許可由試點縣直接審批。臨時占用林地的,試點縣享有省轄市的審批許可權。
27.林業生產管理方面:(1)重點公益林採伐有關事宜,由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審核或審核後直接報省林業廳;(2)重點公益林區劃調整,由試點縣林業局審核後直接報省林業廳;(3)原由省轄市林業局審批的,除退耕還林作業設計繼續由省轄市林業局審批外,其他項目造林作業設計由試點縣林業局審批。
28.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向省林業廳上報各項統計數據。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轄市的統計調查,包括林業典型調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試點縣林業局單獨組織開展。
29.林業高級工程師、職工評殘評審由試點縣林業局直接向省林業廳申報。森林公安警務管理試點縣享受省轄市管理許可權。
30.在水利基本建設計畫管理上,對試點縣比照省轄市的許可權,實行計畫單列。年度建設計畫由試點縣直接上報;國家和省級投資計畫直接下達試點縣。水利基本建設計畫安排實行按項目進行管理,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由省、市組織實施的項目,計畫及資金按原下達方式進行。
31.對試點縣不涉及相鄰縣(市、區)的或與相鄰縣(市、區)沒有水利糾紛的水利項目,其規劃設計檔案直接報省水利廳審核或審批。
32.結合農村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實際,對部分原由省轄市初審後轉報省審核、審批的項目,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核、審批;對部分原由省轄市審批的項目,由省、市政府委託或授權試點縣審批。具體如下:
(1)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投資項目審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水利廳審核後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2)水土保持中央預算內專項資金(國債)投資項目審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水利廳審批。
(3)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均實行分級審批制度,根據項目立項機關及限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分別由中央、省、市、縣審批。對部分原由省轄市審批的項目,由省、市政府委託或授權試點縣辦理。
(4)農業綜合開發中型灌區節水改造項目可研報告審批,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批。
(5)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由試點縣的項目法人初審,直接報省審批。
(6)節水灌溉示範項目實施方案審批,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批。
33.農村水電建設項目中,對原由市發展改革委、水利局上報省審批的農村水電項目計畫、項目初審,改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批。對原由市發展改革委、水利局負責審批的農村水電項目,改由試點縣發展改革委、水利局負責審批。
34.加強對試點縣水利工程管理的業務指導。
三、關於工業、交通、信息產業發展管理許可權
35.省經委管理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技術創新項目、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創業創新項目、產業集群建設項目、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等省級企業發展資金扶持的項目申報,試點縣經委(經貿委、工經委、工業局、中小企業局)直接向省經委報送。
36.省經委掌握的省級企業發展資金,在同等條件下,對試點縣項目優先給予資金扶持。
37.除國家明確規定需要報送省經委審批、核准或備案的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內外資項目外,其餘項目審批許可權一律下放試點縣經委(經貿委、工經委、工業局、中小企業局)。
38.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內外資項目辦理進口設備減免稅和購買國產設備抵扣稅確認由所在試點縣經委(經貿委、工經委、工業局、中小企業局)直接報送。
39.試點縣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需要到省經委備案的,由試點縣直接報省經委。
40.在試點縣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直報點。同時,將試點縣直接納入全省工業經濟運行調度和調節的對象。
41.擴大試點縣經濟信息的獲取權和知情權,省經委出台的重要檔案、政策、有關信息及時向試點縣提供。
42.從2008年起,對試點縣村村通建設計畫進行單列,並將建設資金(含國家車購稅和省安排的農村公路建設補助資金)和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直接撥付至試點縣。
43.養路費、客貨運附加費、運管費、小機養路費等交通規費徵收計畫由省直接下達試點縣,由試點縣自行組織徵收,由省組織考核。
44.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權力和義務由省轄市享有的外,有關交通行政許可、認證、評定、審批、鑑定、交通執法管理,試點縣交通部門享有與省轄市交通部門同等的權利與義務。
從事普通貨運經營(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除外)、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計程車經營除外)的營運證的審批、發放、年審,由試點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辦理。
45.省交通廳召開的會議、印發的檔案,凡是省轄市交通部門享有的,通知或印發到試點縣交通部門。
46.儘快建立行業管理渠道,賦予試點縣有關部門行使省轄市相應的信息行業管理許可權。
47.在省信息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信息產業相關統計數據報送以及信息產業有關信息獲取等方面,試點縣享有與省轄市相同的許可權。
四、關於商務、旅遊、外事管理許可權
48.由試點縣商務局直接上報縣商務發展規劃、縣商品流通市場建設專項規劃、縣年度進出口計畫等商務專項規劃及專項計畫,省商務廳對試點縣有關指標直接進行平衡。
49.由試點縣商務局直接上報省商務廳申請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國家繭絲綢發展風險資金、出口機電產品研究開發資金、出口機電產品技術更新改造貸款貼息資金、高新技術出口產品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資金、高新技術出口產品研究開發資金、對外經濟合作專項資金、中部商務發展資金等政策性資金、成品油零售許可證。
50.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下,符合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和允許類的外商投資項目、企業設立及變更,由試點縣商務局核准。
51.投資總額3000萬美元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和限制類項目的企業設立及變更,由試點縣商務局審核後,直接報省商務廳。
52.中小出口企業專項擔保貸款,經試點縣商務局、財政局審核後,聯合報省商務廳、財政廳審批。
53.對商務部、外交部委託省商務廳辦理的下列行政事項,由試點縣商務局受理企業申請後向省商務廳直接轉報:(1)進口商品配額審核;(2)出口商品配額(含紡織品、白銀、活豬、活牛)初審;(3)對外勞務合作及工程承包經營資格初審;(4)外商投資先進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確認;(5)設立二手車鑑定評估機構核准;(6)外派勞務項目審查及未建交國家、港澳台地區勞務項目審核;(7)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實施企業資格初核;(8)對外援助物資項目實施企業資格初核;(9)直銷經營許可申請轉報;(10)因公出國(境)經貿團組審批;(11)邀請外商來華簽證通知電簽發。
54.對省商務廳網上審批、報送紙質檔案的下列行政事項,由試點縣商務局受理企業紙質申請後,向省商務廳直接轉報:(1)一般貨物自動出口許可;(2)一般貨物自動進口許可;(3)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檔案備案;(4)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5)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初審;(6)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配額審核;(7)外商投資企業自動進口許可;(8)汽車品牌經銷商備案;(9)技術進口契約登記;(10)技術出口契約登記;(11)軟體出口契約登記。
55.對試點縣商務局審批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由試點縣商務局直接辦理、發放。對省商務廳向試點縣企業發放的其他各類證照,試點縣商務局可本著便民原則,從省商務廳領取後送達企業。
56.省商務廳在發布進出口、利用外資、對外經濟合作、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等統計資料時,將試點縣的統計數據在所在省轄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7.省商務廳印發的檔案、信息,凡省轄市享有的,均傳送到試點縣。
58.1A、2A級旅遊景區,由試點縣旅遊部門自行評定。
59.全國工、農業旅遊示範點的申請,由試點縣旅遊部門直接向省旅遊局報送。
60.省級旅遊發展資金的項目申報,由試點縣旅遊部門直接向省旅遊局報送。
61.現行需經省轄市外辦審核、報省外辦審批的縣處級以下(含正縣)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境)的事宜,均由試點縣政府直接報省外辦審批。
62.現行需由省轄市外辦出具申辦護照簽證介紹信,並由省轄市外辦專人辦理護照簽證的,均由試點縣外辦出具申辦護照簽證介紹信,由試點縣外辦專人辦理護照簽證。
63.各試點縣外辦應將出國(境)事務專辦員名單提前報至省外辦。
五、關於建設、國土、環境保護管理許可權
64.需報省建設廳核發選址意見書的項目,由試點縣規劃部門初審,直接報省建設廳核發項目選址意見書。
65.省外勘察設計單位、工程施工、工程監理等企業前往試點縣承接業務備案登記工作,由試點縣建設部門辦理。
66.一級及一級以下建築業企業資質,一級及一級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定級、晉級,丙級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工程勘察乙、丙級資質,建築工程設計乙、丙級資質和其他建設工程設計丙級資質,工程監理乙、丙級企業資質,建築材料檢驗機構,乙、丙級招標代理機構資質,施工圖審查機構認定證書,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房地產評估機構,城市房屋拆遷企業資質,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建設類各類執業資格註冊初審等,由試點縣建設部門自行審查,直接報省建設廳審批。
67.建築勞務企業資質和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由試點縣建設部門直接審批。建設行政執法隊伍委託備案、執法人員資格認證,由試點縣建設部門直接報省建設廳審批(備案)。
68.試點縣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後直接報省國土資源廳。省人民政府分解下達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將試點縣的用地計畫在所在省轄市的用地計畫中單列,並單獨建賬進行考核和管理。
69.試點縣礦產資源保護、礦產資源整合、地質環境治理等項目的立項申請,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70.試點縣農用地分等定級、城鎮土地分等定級、基準地價評估和城鎮地籍調查等成果和200畝以上新增耕地面積的驗收申請,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71.試點縣實際耕地保有量、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新增耕地指標、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折抵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確認申請,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72.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立項申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鈎試點項目的申報、新增耕地折抵建設用地指標的確認申請,由試點縣國土資源局直接報送省國土資源廳。
73.除國家規定外,試點縣環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試行)》(環監〔2003〕115號)規定的市級環保局審批許可權。
74.試點縣環保局直接向省環保局申報污染治理項目,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購買、報廢放射源,省級綠色學校等項目。
75.原由省轄市環保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由試點縣環保局直接發放。原由省環保局發放的排污許可證,由試點縣環保局審核後報省審批。
六、關於科技、教育、廣電、文化、體育等管理許可權
76.科研攻關、軟科學研究、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77.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認定、火炬計畫項目,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78.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高級職稱,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79.自然科學基金、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和省級重點新產品計畫項目,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80.技術契約登記、國家秘密項目、科學技術獎、科技成果登記、科技成果鑑定,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81.星火計畫項目、科技扶貧項目、農業專家大院、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等,由試點縣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廳申報。
82.省教育廳印發各省轄市教育局、涉及縣(市、區)的檔案,直接印發試點縣教育局。
83.試點縣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廳申報項目、資金等。
84.省教育廳在安排項目、資金以及受援項目時,對試點縣給予傾斜。
85.職業學校、民辦學校的設定審批,由省轄市教育局負責審批的普通國中的設定、高中(普通高中和職業高中)招生計畫、出縣教師調動等,由試點縣教育局負責審批。
86.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87.國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88.在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工程建築或進行爆破等作業,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89.已建立館藏文物檔案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之間調撥、交換館藏二級、三級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0.考古發掘單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1.由演出經紀公司承辦的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或報批。
92.由演出經紀公司承辦的台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或報批。
93.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4.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5.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6.設立音像製品批發單位和設立音像製品連鎖經營單位,由試點縣文化局直接報省文化廳審批。
97.現行的“廣播電視頻率(頻道)審核、審批及頻率執照核發事項,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有線廣播電視站的設立審批和鄉鎮廣播電視站的設立審批,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許可,申請設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許可,開辦視頻點播業務審批,通過有線電視網路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審批”6項管理許可權中,涉及由縣級廣播電視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審批或審核的,一律由試點縣廣播電視局直接向省廣播電影電視局上報。
98.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以外,現由省轄市廣播電視局行使的審批管理許可權,根據省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由省轄市通過行政委託或授權等辦法,下放到試點縣廣播電視局負責行使。
99.試點縣體育局直接向省體育局上報請示事項。
100.將從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許可下放到試點縣體育局。
101.競技體育類運動員註冊、招選,初級教練員的職稱審定,二、三級裁判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審批、註冊,武術學校、普通傳統項目學校的審批,從事體育培訓、輔導、裁判和諮詢,經營性武術組織的管理,水上體育項目的審批,試點縣體育局直接辦理。
102.省體育局有關資金直接撥付到試點縣。
七、關於審計、財政、稅務管理許可權
103.在審計計畫管理方面,對省審計廳授權項目,試點縣審計局直接向省審計廳提出申請。省審計廳研究同意後,直接向試點縣審計局下發授權審計通知書。
104.在審計專項經費安排方面,試點縣審計局直接向省審計廳提出申請,按現行有關省直管縣財政體制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105.增加試點縣審計局為審計信息直報點。同時,省審計廳審計信息資料增發試點縣審計局。
106.省審計廳發往各市審計局的檔案,增發試點縣審計局。
107.繼續完善相關配套措施,不斷深化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農業綜合開發及農業項目,由試點縣財政局直接向省財政廳申報,資金直接撥付到試點縣。
108.試點縣地稅部門受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營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地方各稅減免審批事項,未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許可權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審批;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許可權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109.試點縣地稅部門受理的技術改造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批事項,未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許可權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審批;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許可權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110.試點縣地稅部門受理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未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許可權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審批;超過所在省轄市審批許可權的,由試點縣地方稅務局直接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
111.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部門規章、稅收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不得下放至縣(市、區)管理的稅務辦理事項外,試點縣國家稅務局原則上享有與省轄市國家稅務局相同的管理許可權。
112.對於下列稅務辦理事項,試點縣國家稅務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1)納稅人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者屬於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的新辦企業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年度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審批;年度減免稅額在100萬元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2)內資企業申請享受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優惠,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下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審批;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報所屬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單個項目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或者屬於軍工企業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或呈報。
(3)納稅人申請財產損失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年度稅前扣除金額2000萬元以下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審批;年度稅前扣除金額2000萬元以上的,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報所屬省轄市國家稅務局審批。
(4)納稅人符合企業所得稅政策性減免條件,申請享受的其他減稅、免稅事項,由試點縣國家稅務局直接審批。
113.對於開展擴大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試點後新增的稅務辦理事項,試點縣國家稅務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系統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國稅發〔2005〕170號)要求,實行集體審核制度,原則上不得簡化審批環節。
八、關於人口計生、衛生、勞動保障、公安、民政管理許可權
114.省里已要求省轄市減少對縣級考核次數,對省已考核的樣本點不再考核,實行數據共享。試點縣考核結果除作為該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工作評價依據外,同時納入省轄市總體考核。
115.試點縣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審批由省轄市審批,改為試點縣自行審批。
116.將試點縣衛生局納入省轄市衛生局發文範圍,包括檔案、資料、信息等。
117.試點縣衛生局直接向省衛生廳申報有關衛生項目,在縣級醫療救治能力建設、鄉鎮衛生院能力建設、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村衛生室建設、衛生監督機構能力建設、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公共衛生項目等資金分配方面,優先將試點縣納入項目實施範圍,省直接指導管理試點縣的項目工作。在醫師執業註冊、變更方面享有省轄市衛生局的管理許可權。
118.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省直管縣的管理許可權,經審核,具備條件的試點縣依法享有,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省直管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
119.省勞動保障廳傳送省轄市勞動保障局的各類檔案、工作通訊、信息,除有特殊規定外,均傳送到試點縣勞動保障局;要求上報的有關材料,試點縣勞動保障局直接報省勞動保障廳。
120.試點縣勞動保障局直接向省勞動保障廳申請勞動保障專項資金、重點工程項目。國家和省級各項轉移支付和補助資金(除實行市級統籌的社會保險資金外),直接撥付到試點縣。
121.駐地省屬單位職介機構資格認定、駐地省屬企業特殊工時制度審批,下放至試點縣勞動保障局。
122.試點縣勞動保障局直接向省勞動保障廳申報業務工作試點。
123.省轄市公安機關網路監察部門負責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路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批並簽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意見書》的許可權下放到試點縣公安機關。試點縣公安機關設有網路監察機構的,由其負責;試點縣公安機關未設定網路監察機構的,由該縣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負責。
124.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銷售審批由試點縣公安機關審核後報省公安廳審批。
125.收取兩萬元以上取保候審保證金,由試點縣公安機關審批。
126.評定殘疾等級,由試點縣民政部門直接報省民政廳審批。
127.申報確認省一級光榮院的,由試點縣民政部門直接報省民政廳審批。
128.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社會福利機構,經試點縣民政局、商務局審核後,聯合報省民政廳、商務廳審批。
129.新辦社會福利企業由試點縣民政部門會同稅務部門審核後,直接向省民政、稅務部門提出興辦申請。
130.城鎮退役士兵(不含轉業士官)安置資格的審核,由試點縣民政部門直接辦理。
131.福利院和鄉鎮敬老院改擴建補助資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資金直接撥付到試點縣。
九、關於工商、統計、物價、質監管理許可權
132.取消註冊資本在1000萬元以上的私營企業在省工商局登記的規定,實行試點縣登記、監管。
133.深入推進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登記管理改革,個體工商戶登記,委託屬地工商所辦理。
134.將《安徽統計信息》及一些重點統計分析資料的傳送範圍,擴大到試點縣主要負責人,並增加試點縣統計局為統計信息直報點。試點縣享受與省轄市同等許可權,直接向省統計局報送各類統計分析和信息資料。
135.向市級統計部門印發的各類檔案和指導工作的各類意見等,均傳送到試點縣。
136.將《安徽省定價目錄》中規定的省轄市享有的價格管理許可權,全部授予試點縣。對現行須由省轄市審批或管理的事項,均由試點縣自行審批、管理;對需經省轄市審核、報省審批的事項,均由試點縣直接報省審批;對必須經省轄市審核、審批的事項,採取省、市委託或授權等辦法,下放到試點縣辦理。
137.省物價局向省轄市物價部門部署工作、發放檔案等,同時擴大到試點縣物價部門。試點縣物價部門在政策請示,上報信息時,直接向省物價局上報。
138.行政相對人不服試點縣質監局具體行政行為的,可直接向省質監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139.對按規定需向省轄市質監局報請審理、審核、報告的行政案件,試點縣質監局自行審理決定;對按規定需逐級上報省質監局審理、審核批准、報告的行政案件,試點縣質監局直接上報省質監局。
140.各季度監督抽查計畫和省級監督抽查申請,由試點縣質監局直接報省質監局。省質監局對其監督抽查計畫直接審批,省級監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試點縣。
141.免檢產品、名牌產品、質量獎等國家、省評優獎,由試點縣質監局直接向省質監局推薦。
142.省質監局對試點縣的補助經費直接下撥試點縣質監局。
143.小型鍋爐作業和管理人員考核、發證,計量標準考核,計量檢定人員考核,行政執法人員的初審、資格年審,查處轄區內行政案件,由試點縣質監局直接辦理。
擴大試點縣經濟社會管理許可權後,試點縣與所在省轄市要繼續加強聯繫。試點縣按照省轄市管理許可權自行審批的項目和事項,抄送省有關部門、省轄市有關部門備案。試點縣直接向省有關部門報送的項目和資金申請材料、信息材料,抄送省轄市有關部門備案。省有關部門直接批准試點縣的項目和事項,抄送省轄市有關部門。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