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皖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安徽省台辦、省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皖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皖政台〔2018〕78號)(以下簡稱《若干措施》)。10月15日下午,安徽省政府新聞辦召開發布會,將《若干措施》的相關情況作了通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促進皖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 發布時間:2018年10月15日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積極促進皖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與台灣同胞分享安徽發展機遇,逐步為其提供與我省本地企業和居民在投資、就業創業、學習和生活等方面同等待遇,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台發〔2018〕1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如下措施。
一、擴大皖台經濟合作
1.台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安徽篇》建設,在我省投資新一代電子信息、積體電路、高端裝備、智慧型家電、新能源汽車、新材料、節能環保、生物醫藥和高性能醫療器械等優勢產業和重點領域,享受我省本地企業專項資金支持和補助政策。
2.台資企業參與“三重一創”、“四個一”創新主平台、技工大省、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皖南國際文化旅遊示範區等建設,享受我省本地企業同等支持政策。
3.支持台資企業在我省創新創業,將在皖台資企業納入“四送一服”雙千工程活動範圍,享受我省本地企業同等政策服務。
4.鼓勵台資企業參加世界製造業大會、中國國際徽商大會、中國安徽名優農產品暨農業產業化交易會、中國(蕪湖)科普產品博覽交易會、海峽兩岸(馬鞍山)電子信息博覽會等各類綜合性展會,積極為台資企業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5.引導台資企業集中集聚我省的國家級、省級台灣產業園區發展。對台灣產業園區發展給予專項資金支持。
6.幫助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在皖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大陸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7.台資企業享受我省本地企業同等適用的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8.台資企業可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我省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9.台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我省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
10.按照《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在我省設立金融機構。鼓勵台資銀行與在皖的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安徽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11.允許台灣徵信機構與我省本地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皖台兩地居民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
12.鼓勵符合條件的在皖台資企業在大陸主機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在皖台資企業在大陸新三板掛牌並融資。支持註冊地在皖台資企業依法到安徽省股權託管交易中心掛牌。支持安徽省股權託管交易中心為掛牌的台資企業提供股權轉讓和發行可轉換債券等相關服務。
13.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
14.在皖台資企業可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修)訂,享受我省本地企業同等獎勵政策。
15.鼓勵在皖台資企業加強品牌培育,對爭創中國質量獎、安徽省政府質量獎、安徽名牌的台資企業,享受我省本地企業同等獎勵政策。對住所在我省且具有自主商標品牌的台資企業,在商標品牌建設費用資助和獎勵方面,享受我省本地企業同等待遇。
16.依法依規嚴格保護台資企業智慧財產權,支持台資企業進行專利申請、商標註冊、著作權登記等活動。加強智慧財產權執法、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解工作。
17.鼓勵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參與鄉村振興戰略,在皖發展現代農業。台資企業可申報我省各級農業、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享受我省本地企業同等的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
18.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我省參與林業增綠增效行動、現代林業示範區建設、林業特色項目建設、林下經濟經營活動,從事營造林、種植業、林產品加工業等行業,同等享受財政資金獎補和林業貸款貼息,並可申報林業特色項目專項資金。
19.台資企業註冊資本可以自主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並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
20.台灣地區自然人來皖投資的,提交《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等有效證件原件並經查驗後,可免交投資者主體資格公證和認證證明。
21.台灣地區世界500強企業、全球行業龍頭企業在皖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台資研發機構,新設年實際台資金額超過1億美元的製造業項目,以及新設年實際台資金額不低於3000萬美元的新一代信息技術、人工智慧、生物醫藥和新能源、新材料製造業項目,可按照“一項目一議”方式給予重點支持。
二、支持台胞在皖就業創業
22.來皖工作的台灣同胞可憑就業證明材料,依法享有各項勞動保障權益。失業後可按規定進行失業登記,依法享受公共就業服務。
23.台灣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在皖註冊的獨立法人,申報省工程研究中心(實驗室)、牽頭或參與申報國家及我省科技計畫項目、承擔各類科技創新平台建設,與本省科研機構、高校、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24.台灣科研機構、高校、企業在皖註冊的獨立法人,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交叉前沿平台、產業創新轉化平台等,可按照《合肥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項目支持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申報項目,申報入庫成功的項目享受相關政策支持,承擔相應義務。
25.在皖工作的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各級各類人才支持計畫,同等享受我省本地人才支持政策。對納入我省“百人計畫”的台灣專業人才,實行特殊支持政策。
26.台灣同胞可在皖報名參加《向台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中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國家職稱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相關部門應當做好考試的組織、服務工作。取得執業資格的,可在皖執業。
27.在皖長期生活的台灣同胞可以按照規定程式旁聽、列席人大、政協會議。
28.鼓勵和支持具有社會工作專業資質的台灣同胞加入我省社會工作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參加我省組織的公益創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社會工作學術研究等相關活動,並可報考我省基層服務類崗位。具有從業資格的台灣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來皖就業,在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我省居民同等待遇。
29.鼓勵台灣教師來我省高校任教,受聘在我省高校工作的台灣教師可獨立或合作申請科研項目,其在台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
30.我省各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灣同胞應當簽訂勞動契約。在皖就業的台灣專業技術人才,可按規定參加職稱評審。
31.通過認定方式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可在皖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在皖申請《台灣醫師短期行醫執業證書》。
32.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可參與我省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建設,對入社成員達到100人以上且高於我省同行業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成員平均水平、農民占成員總數80%以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超過成員總數5%的專業合作社,可按規定認定為省級農民林業專業合作社示範社。
33.台灣同胞申請登記個體工商戶,由經營所在地的縣(市、區)工商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直接予以登記,取消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提交申辦材料中的身份證明為其本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台灣居民居住證》。
34.在台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通過大陸法律法規考試後,在皖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時,免予專業知識考試。
35.加強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切實維護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合法權益。台灣同胞可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36.台灣青年在我省各類台灣產業園區實習、就業、創業,可享受台灣產業園區發展專項資金支持。
三、深化皖台文化交流
37.鼓勵台灣同胞參與我省中華經典誦讀、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等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支持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有關人士參與我省在海外舉辦的安徽文化年、安徽文化周、歡樂春節等活動。
38.符合條件的台灣文化機構和個人可參加我省黃梅戲展演周、文化產業博覽會、中國(安慶)黃梅戲藝術節、中國農民歌會等文化節慶活動。鼓勵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有關人士與我省合作舉辦文藝演出活動。
39.協助台灣地區有關機構、人士從事皖台文化交流活動,為在我省舉辦兩岸文化交流活動提供便利服務,推薦申報文化交流項目。
40.鼓勵我省高校與台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台,在學術研究、學術論壇、師資培訓和管理、高校管理、師生交流等方面開展交流合作。
41.允許台灣同胞加入我省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體育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台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可參與我省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
42.引導和鼓勵台灣同胞參與我省扶貧、支教、公益等工作。
43.台灣同胞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我省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
44.我省電影發行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台灣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不受數量限制。
45.皖台兩地可合拍電影、電視劇,放寬皖台合作影視劇的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限制;縮短皖台合拍電視劇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查時限;鼓勵放映皖台合拍的影視劇。
46.建立台灣圖書進口業務綠色通道,簡化進口審批流程,最佳化辦理相關手續。優先審核我省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台灣進口圖書備案申請,對一般的進口圖書申請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手續。
47.允許在皖台灣青年加入我省各類青年社團、協會,在省青年企業家協會設立台灣創業青年聯誼沙龍。
48.在皖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評各級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三八”紅旗手、巾幗建功標兵、青年“五四”獎章、青年崗位能手等稱號。
四、方便台灣同胞在皖學習居住和生活
49.台灣同胞可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乘坐國內航班、火車等交通運輸工具,住宿旅館,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業務,與大陸居民同等待遇購物、購買公園及各類文化場館門票、進行文化娛樂商旅等消費活動,在居住地辦理機動車登記、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其提供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基本公共衛生、公共文化體育和法律援助及其他法律服務,以及國家及居住地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50.在皖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台灣同胞可按規定在當地購買或租賃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具體操作細則由各地制定。在實施住房限購政策的城市購房的,應符合當地政策規定。
51.台資金融機構、商戶等可與在皖清算機構及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支付服務。
52.在皖投資和合法就業的台灣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幼稚園、中國小(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享受所在地學生的同等待遇。
53.在皖台灣同胞享有與我省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在我省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台灣地區報銷的,各級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回台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
54.台灣同胞可憑居住證在我省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家庭旅館等登記住宿。
55.台灣同胞在台灣地區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按規定在我省的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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