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論述,根據國務院台辦、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山東省台辦、省發展改革委《貫徹促進魯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結合青島市工作實際,進一步促進青台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率先同台灣同胞分享青島發展機遇,逐步為台灣同胞在青島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本市居民同等的待遇,青島市台辦、市發展改革委經商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中級法院、市政協辦公廳,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經濟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城鄉建設委、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委、市農委、市水利局、市海洋與漁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新局、市衛生和計生委、市環保局、市旅發委、市政府國資委、市金融工作辦、市質監局、市稅務局、市仲裁辦、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青島證監局、青島銀監局、青島保監局、人民銀行青島中心支行等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進青台經濟交流合作方面
1、市相關部門、區市在制定發展規劃、扶持政策時,積極為台資企業、台灣同胞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商務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資本參與實施推進《青島市關於推進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意見》、《青島市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青島市大力發展海洋經濟加快建設國際海洋名城行動方案》。(市發展改革委、市農委、市海洋漁業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3、支持在青台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完善銀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和風險保障平台。(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青島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支持台資企業和台灣資本在青投資設立現代海洋、智慧型家電、軌道交通裝備、汽車製造、現代金融、現代物流、現代旅遊、商務服務、健康養老、信息技術、生物醫藥、高端裝備、節能環保、文化創意等企業,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持政策。(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和計生委、市金融工作辦、市農委、市稅務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5、優先將符合條件的台資項目納入全市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項目庫、市級重點項目名單、藍色經濟重點項目庫,優先向新舊動能轉換基金推薦符合條件的台資項目。(市發展改革委負責)
6、支持台資企業在青設立區域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經有關部門認定後,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獎勵。台灣企業在青設立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發揮海峽兩岸經貿交流協會海洋經濟委員會的作用,開展青台經貿交流與合作項目對接。(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在青台資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所得稅減按15%徵收。(市科技局、市稅務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支持台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青島市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垃圾處理、污水處理、水利工程、燃氣供應、市政公用等基礎設施建設。(市發展改革委、市交通運輸委、市城鄉建設委、市水利局、市環保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9、台資企業與青島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確定的優先發展產業且用地集約的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市城鄉建設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0、鼓勵台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來青設立研發中心、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平台,與在青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進行聯合研發。台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青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可牽頭或參與青島市科技計畫申報並享受與在青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青註冊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項目負責人,享受與本市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支持科技型台資企業參與本市“百千萬”工程,推動企業成為高成長性高新技術企業、“千帆計畫”企業,並享受相應扶持政策。在青台資企業被認定為重點高企和千帆企業的,享受青島市企業研發投入獎勵政策。(市科技局、市經濟信息化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2、支持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併購重組等方式參與青島市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灣民間資本與青島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市國資委、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13、符合資質要求的台資企業可以依法公平參與政府採購。(市財政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對台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青轉化的,享受本市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市科技局負責)
15、支持台資企業在青投資旅遊大項目,在土地利用、項目審批、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支持,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補貼、獎勵。(市旅發委、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6、鼓勵台資企業參與青島市酒店住宿業改造升級。對首次參與星級評定並評定為五星級、四星級、三星級的飯店,分別給予一次性500萬元、100萬元和30萬元獎勵。對通過改造提升並評定為五星級的原低星級飯店,對新引進國際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契約在3年以上且相當於五星級飯店的項目,對獲得國家級旅遊機構或行業組織新評定的金鼎級和銀鼎級文化主題旅遊飯店,分別給予相應獎勵。(市旅發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7、鼓勵台灣同胞在青培育文化創意鮮明、度假功能突出、服務品質較高的城鄉民宿,對創建國家金宿級、銀宿級的民宿,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獎勵。(市旅發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8、支持台資企業在海峽兩岸(山東平度)農業合作試驗區、青島海峽兩岸文創產業園(城陽)投資,建設現代農業、鄉村振興、文化創意產業等項目。各區市可以設立各類專業性對台產業合作區、示範基地,制定發展規劃,統籌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等政策。(市農委、市文廣新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台灣同胞在青從事農業生產,投資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及休閒農業等新業態,同等適用省、市各項惠農政策。支持台資農業企業申報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品牌農業企業及“三品一標”標誌使用權,在發展休閒農業與鄉村旅遊、農產品加工、農機購置補貼等方面享受青島市農業企業同等待遇。(市農委負責)
20、支持台資企業和組織機構投資鄉鎮商貿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間,參與文旅類、產業類特色小鎮建設,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專項資金和產業基金扶持。(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城鄉建設委、市旅發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21、支持台資企業在青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參與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依法開展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業務,支持台資企業參與國際、國家、行業標準和山東地方標準的制修訂。在標準、質量、品牌等方面享受與本地企業同等的支持和獎勵政策。(市質監局負責)
22、支持台資企業“退城進園”,進入全市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台灣園區發展,切實保障台資企業搬遷中應享合法權益。(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房管局、各區市政府按職責分工負責)
23、支持台資金融機構、商家與銀聯青島分公司和本市非銀行支付機構依法開展合作,為台灣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額支付服務。(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負責)
24、通過山東省融資服務網路平台向台資銀行推介青島市新舊動能轉換項目、重點項目和各類企業融資需求,增加台資銀行獲客渠道。支持台灣金融機構在青設立總部及分支機構,與大陸同業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推動金融更好服務全市涉台經濟發展。(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市金融工作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25、鼓勵青台兩地徵信機構開展交流合作。支持台灣徵信機構在青獨資或合資設立子公司,開展服務。(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辦、青島銀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6、支持台灣地區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依規在青設立持股51%或以上的人身保險機構。(青島保監局、市金融工作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27、積極為台灣地區來青投資科技企業提供專利權質押貸款保證保險等服務。(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青島銀監局、青島保監局、市金融工作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28、支持符合條件的在青台資企業在大陸上市融資、在新三板市場掛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利用債券市場融資。加強對擬上市台資企業的專業輔導,符合相關政策的給予財政補貼。(青島證監局、市金融工作辦、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9、支持台灣地區投資者在青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享受相關優惠政策。(市衛生和計生委負責)
30、支持台灣地區投資者獨資或合資(合作)在青設立養老機構,享受本市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市民政局負責)
二、促進青台文化教育交流方面
31、支持台資企業依託本市文化資源,加快在文化產業領域投資和承接文化產業項目。台灣同胞在青投資創辦各類文化企業,享受與本市文化企業同等產業政策。(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市商務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2、台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青島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鼓勵台灣同胞參與市級、省級、國家級文學藝術評獎活動。鼓勵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在青舉辦的各類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支持青台兩地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開展交流活動。(市委宣傳部、市商務局、市文廣新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3、鼓勵台灣地區知名高校、研究機構高端人才來青開展傳統文化研究和傳播工作,符合條件的納入全市人才引進、獎勵、培養的支持範圍,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和待遇。(市委組織部、市教育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文廣新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4、鼓勵青島市電影發行放映機構、廣播電視台、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或參與發行台灣地區生產的電影、電視劇。(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5、鼓勵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青島拍攝製作影視作品,對在青島完成主要拍攝製作的優秀影視作品給予製作成本補貼。鼓勵台資企業和台灣同胞在青從事電影后期製作服務,打造青台影視產業基地。(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6、支持青台兩地加強教育合作。鼓勵具備資格的在青高校面向台灣地區招生。支持台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在青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加強交流合作,共同培養專業人才。支持本市中國小校與台灣同類學校建立友好關係,開展師生互訪等多形式交流。鼓勵扶持在青高校與台灣高校、企業、科研機構等共同申報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市教育局負責)
37、協助台灣地區從事兩岸文化、教育等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市台辦負責)
38、積極推薦在青台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等品牌活動。邀請台灣新聞媒體人士來青參觀體驗,開展“感知青島”交流活動。(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39、鼓勵台灣青少年來青開展研學旅遊、夏令營、暑期見習營等各類青少年交流活動,提供相應的便利服務。(團市委、市旅發委、市教育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0、鼓勵台灣同胞參與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畫。台灣同胞申請文物保護工程從業資格,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青台間開展非遺保護交流活動。(市委宣傳部、市文廣新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逐步為台灣同胞在青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方面
41、台灣同胞可按國家規定在青報名參加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台灣同胞沒有個人履歷檔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證、台灣居民居住證等其他證明檔案代替。台灣專業技術人員在台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衛生和計生委、市旅發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42、推薦在青創新創業的優秀台灣專業人士申報國家“萬人計畫”和山東省泰山系列人才工程等。(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3、鼓勵台灣同胞在青發展精品鄉村旅遊項目,開發漁家風情、山林山嶽、濱河生態、溫泉養生、田園農耕、民俗節慶等鄉村旅遊產品,對創建符合條件的鄉村旅遊特色項目,給予10萬元獎勵。(市旅發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4、鼓勵支持在青工作的台灣同胞申報國家和省、市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市委宣傳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廣新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5、在青台灣同胞子女就讀幼稚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所屬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入學條件、升學條件、畢業條件、收費等與居住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負責)
46、積極為台灣大學畢業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創業指導,享受大學生創業扶持政策,優先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7、支持台灣青年來青創業,符合條件的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創業崗位開發補貼和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48、鼓勵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向台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49、支持台灣同胞在青參加醫師資格考試。在大陸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台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相關規定申請參加大陸醫師資格考試,青島考點設立服務諮詢電話,為台灣學生提供政策諮詢等幫助。(市衛生和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0、支持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書》的台灣同胞按規定在青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台灣醫師,可按照《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在青申請註冊短期行醫。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時,無需重複提供仍然有效的證明材料。(市衛生和計生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1、支持已獲取相應資格的台灣同胞,按照國家規定在青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青島證監局負責)
52、在青工作的台灣同胞可參評“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技術能手等稱號。協助台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3、鼓勵台灣同胞加入青島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及青年聯合會等組織。(市民政局、團市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54、鼓勵台灣同胞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支持在青長期居住的台灣同胞受聘擔任相關社會組織管理人員。(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團市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55、在青台灣同胞職工同等參與工會開展的各類活動,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職工可參加勞動模範療休養和職工療休養活動。(市總工會負責)
56、台灣同胞在青居住期間,可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享受相應社保待遇。(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
57、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同胞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在青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台灣同胞,按照政策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貸款申請、辦理時限等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市國土資源房管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按職責分工負責)
58、在青就業的台灣同胞,可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本市職工同等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大陸的,可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9、在本市設立台灣同胞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為台灣同胞提供醫療服務,並提供回台報銷的醫療文書。完善預約診療等平台功能,為台灣同胞提供網上預約就醫等醫療服務。(市衛生和計生委負責)
60、在青居住的台灣同胞、台屬可免費參觀青島市民俗博物館舉辦的媽祖文化展覽,參加青島天后宮主辦的兩岸文化交流活動。(市文廣新局負責)
61、在青居住的台灣同胞,可依照規定程式擔任青島市政協港澳台僑事務顧問,並受邀列席青島市政協會議。(市政協負責)
62、在青居住的台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選聘為特邀調解員、仲裁員,參與民商事案件的調解、仲裁工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仲裁辦按職責分工負責)
63、在青年滿60歲的台灣同胞,在交通出行、文體休閒方面與本市居民同等享受《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的相關待遇。(市民政局負責)
64、台灣同胞在青島工作、居住,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的預防接種、健康教育、健康指導、慢病管理等服務,對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藥品免費治療政策。適齡兒童享受一類疫苗免費預防接種服務。(市衛生和計生委負責)